汽車報廢期限和公里數是多少,汽車跑多少公里報廢

2022-01-07 09:42:23 字數 5881 閱讀 7319

1樓:鄭州萬通汽車學校

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遊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報廢的標準調整為: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週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1] ,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登出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後,不得辦理註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2樓:匿名使用者

汽車報廢期限和公里數是多少,這個是沒有明顯說法,一般來說只要能夠通過當地機動車檢測站年檢車子就可以一直開下去。

3樓:石家莊萬通汽車學校

根據「機動車強制拆除條例」第六條第七點,自2023年5月1日起,舊車退役按照新規定執行。 私家車的退休期已經取消,最高里程為60萬公里, 報廢。 根據規定,小型和微型非運營乘用車,大型非運營乘用車和輪式特種機械車輛沒有使用壽命限制。

汽車通常需要大約20個工作日才能報廢。 在處理時,所有者可以申請保留車牌。 要求是汽車必須屬於車主3年,並且必須在汽車報廢后6個月內提出申請,至於需要多長時間,這取決於當地事務的效率。

汽車跑多少公里報廢

4樓:水瓶

按報廢里程: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礦山專用車累計行程300000km;重、中型載重汽車(含越野車)為400000km;特大、大、中、輕微型(含越野車)客車、轎車為500000km;其他車為450000km。

按報廢年限:輕、微型載貨汽車、帶拖掛的載重汽車、礦山車及各類計程車使用8年,其他車輛使用10年。19座以下計程車、輕微型載貨汽車達上述年限經檢測達到安全與排放指標規定可延長使用年限,但不超過原規定期限的一半。

5樓:未來有希望嗎

沒有跑多少公里來計算報廢的。只有用年限來算報廢時間,現在新的規定出臺了,私家車是沒有報廢時間了。除非你不要了。私家車年檢都是沒6年年檢一次了,

6樓:匿名使用者

到現目前沒有具體的公里數報廢這一說法 以前的車輛時15年報廢 現在非營運車輛時沒有報廢年限的

7樓:駝鈴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新規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家用車是60萬公里

車輛報廢是按年限還是公里數?

8樓:小影子說歷史

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遊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報廢的標準調整為: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週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1] ,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登出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後,不得辦理註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9樓:尚碧霍甘雨

私家車正常15年報廢,但可以續年的15年後看車況1年1檢

10樓:大仙林

非的現無報廢年限,只要能通過檢測線。

11樓:

誰知道你的車跑了多少公里呢?所以沒有「多少公里數車子就要強制報廢」的說法,只有年限的說法。

不過現在沒年限規定了,只要你能通過年檢年審就可以一直用

汽車報廢時間怎麼算?按年限還是公里表?

12樓:

營運汽車、摩托車、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等機動車按使用年限計算,但是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也引導報廢。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沒有使用年限限制,只要能通過年檢就能一直使用。

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第七條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燬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出: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六)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千米;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八)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九)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十)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擴充套件資料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六條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二)不同型別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四)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13樓:晨曦

汽車使用年限報廢標準

根據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各階段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我國對汽車使用年限的報廢標準為:

1、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微型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八年,達到報廢期後,不得延長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輕、中、重型貨車,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4、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5、輕便摩托車、摩托車的使用期為9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審批。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3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6、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週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登出登記。 7、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延緩報廢申報材料

延緩報廢申報材料 (一)填寫《機動車延緩報廢審批表》; (二)行駛證正、副本(影印件); (三)機動車安全效能檢測機構「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影印件。 (五)對於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延長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須按單位隸屬關係分別經省汽更新辦或省轄市汽更辦稽核批准。 (六)有下列情況不得申請機動車延緩報廢:

1、微型載貨汽車(總質量小於1.8噸,含越野型)、帶拖掛的(全掛汽車列車)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19座以下)。 2、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

3、右置方向盤汽車,達到十年使用期。 4、達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時申請「檢驗合格標誌」。 5、一個檢驗週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環保排汽汙染物檢測不合格),不得申請延期使用。

辦理程式及期限 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機動車達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內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提出檢驗標誌申請。 車輛所人有向公安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對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後,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及國家《汽車報廢標準》和《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規定: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摩托車強制報廢年限為13年;非營運9座以上客車強制報廢年限為20年;旅遊客運車輛強制報廢年限為20年;其它大型車輛強制報廢期限為15年),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企業,由機動車**企業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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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能跑多少公里會強制報廢

汽車強制報廢是按年限算,不是按行駛里程算。小 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 大型非營運轎車 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 小 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 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 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