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期滿但處於工傷中如何處理

2022-01-06 03:10:13 字數 5638 閱讀 3928

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正式員工工傷處理辦法來處理。

因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員工在工傷期間,公司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且也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而職工本人的試用期也已經到期,公司又不得開除受工傷職工,所以傷者也就符合正式員工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章勞 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南京德本律師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給出工傷醫療期

或者解除合同支付補償

員工還在試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怎麼處理?

3樓:華律網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參保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所在單位不申請的,職工或近親屬以及工會組織可以在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5.

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樓:四哥有法說

對試用期間工人發生的工傷,仍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然後根據認定和鑑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要做的就是找到廠方相關負責人要求做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 假如廠方不願做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那麼您只有找到公司所在地的社保局或者勞動站諮詢投訴!這種情況除了醫療費用全部要給你報銷還要賠付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在沒有上班的期間還要照常發工資!這是您的權利!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5樓:

試用期間工傷怎麼辦?

6樓:益倩倩

由單位賠償。按工傷管理條例執行。只要進入工廠就應該買保險的。沒買就要單位承擔。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那就必須與單位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執行,並要求單位按照工傷賠償條款進行賠償。要做好工傷鑑定,醫療費、誤工費、必要的交通費、陪護費、假肢費、後續**費等相關費用都應賠償。

8樓:匿名使用者

與已籤合同的職工一樣辦理。

員工還在試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怎麼處理

9樓:

試用期間工傷怎麼辦?

10樓:嘆笑一世傾城

試用期員工患重大疾病與轉正後員工的處理方法應是一樣,都是按照原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可以享受的醫療待遇,醫療期限為3個月。所以在3個月的醫療期內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在協商前企業應明確該員工工作移交人員(暫定,待獵頭招聘到新的人員後再交移交人員與新人員辦理交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1)如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雙方能協商一致,則可按該員工入職不到兩個月+3個月的醫療期,支付員工半個月的薪資補償後,解除勞動合同。

未能協商一致則需多支付一個月的代通金,總共支付1.5個月薪資後,解除勞動合同。2)待員工3個月醫療期滿後(腫瘤手術一般三個月內很難完成冶療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與員工協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選擇提前30日通知則無需支付相應補償,如,立即解除,則需支付一個月的薪資補償。

試用期和正式員工的工傷如何處理

11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和正式員工出工傷是一樣對待的,你可以針對自己的問題去當地勞動仲裁部門諮詢,看如何解決,老闆把你辭掉是不對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去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如果給你上工傷保險了 由工傷保險**按規定給予相應待遇 如果沒有上 由用人單位賠付

相應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勞動部門有**)(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13樓:沭陽鄭律師

1、試用期內受傷照樣享受工傷待遇;

2、建議申請認定工傷,走工傷理賠程式,該賠的都會有。

14樓:濟南徐律師

你好!你可以去申請工傷鑑定,根據等級,向單位主張相關賠償。

15樓:山野柴胡

試用期和正式工一樣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當地勞動部門領取);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的影印件);

勞動保障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書》,並通知單位和職工或親屬。職工憑《工傷認定書》可以申請工傷傷殘鑑定和享受工傷待遇。

16樓:

試用期間工傷怎麼辦?

員工在試用期出現工傷事故如何處

17樓:楓默管管

我有一朋友在一私營企業中打工,企業未為員工參保工傷保險。因企業未能提供適當的安全環境,在工作時觸電受傷(以前也曾發生過漏電事情,但無人受傷,老闆也一直未進行任何處理),現評定為八級傷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湖南實施工傷保險辦法,八級傷傷殘只能賠償31個月本人工資,大約只有5-6萬。由於他本人是城鎮戶口,由於果按侵權責任法,按湖南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大概在10萬左右,因此想適用侵權責任法而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理由有二:

一方面企業未為員工參保工傷保險,另一方面也可以說此次受傷害事件是工傷和侵權競合(因企業原因觸電受傷,且非操作失誤受傷,應由老闆承擔全部責任),不知各位有何看法,請指教。

員工試用期內未辦理社會保險發生工傷如何賠償

18樓:解憂

員工試用期內發生工傷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辦理賠償。

試用期員工只要存在勞動關係並且在勞動時間造成傷殘都視作工傷處理,如果單位沒有辦理工傷保險那麼賠償由用人單位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其中第十七條還規定,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這就是說,勞動者從試用之日起就是單位的職工。在試用期內,除勞動報酬和勞動合同解除等方面與試用期滿後的有關規定有所差異外,其他權利都是一樣的,即同樣享受工傷待遇。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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