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出現工傷和試用期已過出現工傷的賠償標準有什麼不同

2022-01-20 14:53:02 字數 5268 閱讀 1322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沒有不同,試用期內發生工傷事故和試用期滿後發生工傷事故賠償標準是一樣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分試用期與非試用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你的情況符合工傷條件;

二、你可以讓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如單位拒絕,個人申請,期限為一年;

三、待傷情穩定後,如留下殘疾,你可以申請傷殘鑑定;

四、如構成傷殘等級,你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報銷醫療費、停工留薪、生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等);

五、如單位未給你買設保,可以比照上述條例執行;

六、如單位拒絕賠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試用期之內的工傷具體怎麼賠償,是不是和轉正的有所區別?

3樓:諾諾百科

試用期之內的工傷和轉正後的賠款沒有區別。就是上班一天出了工傷,也是要支付全部工傷待遇的。

你應該得到的工傷賠償:

1、醫療待遇:報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由工傷保險**按當地的標準支付,需要護理,單位沒出人護理的需按當地標準支付護理費。

2、停工留薪期待遇:**工傷需要確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工傷的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一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的具體確定程式,按各地的規定執行。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計算:本人工資x停工留薪期月數,這裡的本人工資是你正常工作的工資。

3、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4、如解除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按照江蘇省的規定工的標準: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佈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之差計算,九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分別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的工傷賠償標準和轉正後的工傷賠償標準沒有區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只要滿足上述任一條件,被認定為工傷,無論在試用期還是在轉正後,都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工傷賠償標準進行賠償。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申請流程:

1.工傷認定申請主體

⑴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的場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此係其法定義務。

⑵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在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場合,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直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據此,此種申請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認定管轄

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體的說,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⑵依規定應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3.認定申請時限

⑴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30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至於何為「特殊情況」及何為「適當延長」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酌情認定、決斷。

上述期間內,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始得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⑵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時限:1年,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該期間為除斥期間。

4.工傷認定材料提交

⑴填寫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⑵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⑶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5樓:匿名使用者

您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諮詢 當地賠償標準 參考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確認需要**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6樓:周律師說

1、工傷賠償同員工有沒過試用期沒有關係,只要等級相同,補償金額是一樣的;

2、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7樓:張宗德法規科

按《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不分試用期,發生工傷事故安正式工對待,你的賠償可按《工傷保險條例》100%賠償。

8樓:孫法官說法

沒有區別,應當一樣賠償。

員工試用期內未辦理社會保險發生工傷如何賠償

9樓:解憂

員工試用期內發生工傷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辦理賠償。

試用期員工只要存在勞動關係並且在勞動時間造成傷殘都視作工傷處理,如果單位沒有辦理工傷保險那麼賠償由用人單位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其中第十七條還規定,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這就是說,勞動者從試用之日起就是單位的職工。在試用期內,除勞動報酬和勞動合同解除等方面與試用期滿後的有關規定有所差異外,其他權利都是一樣的,即同樣享受工傷待遇。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0樓:love周律師

1、員工在試用期內與單位也存在勞動關係,單位不為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是違法的。

2、在試用期的員工如果發生工傷 ,且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應由單位承擔全部的工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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