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一些權利比如發生合同糾紛後的提出訴訟的權力是否可以放棄?從而導致法院因為合同放棄而不予受理

2022-01-05 05:54:40 字數 4602 閱讀 2268

1樓:法揚光大

不可以放棄!

法院應當受理。

(假設可以放棄的話,法院也應當受理。因為只有受理審理後才能確認該條款的合意是否真實等)

2樓:屁屁有蔥

(一)行政主體1�行政主體的概念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並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的組織;(2)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3)行政主體是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

2�行政主體的職權與職責(1)行政職權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行政職權一般可分為固有職權和授予職權兩大類。前者以行政主體的設立而產生,並隨行政主體的消滅而消滅;後者來自於法律、法規或有權機關的授權行為。

行政職權大致包括如下內容:

①行政立法權。所謂行政立法權,即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政主體有制定和釋出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權力。

②行政決策權。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對其所轄領域和範圍內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項作出決策。

③行政決定權。行政決定權,包括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管理中的具體事宜的處理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未明確規定的事項的規定權。

④行政命令權。行政命令權,即在國家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主體通過書面的或口頭的行政決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而相對方必須服從的權力。

⑤行政執行權。即行政主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或者有關上級部門的決定和命令等,在其所轄範圍內具體執行行政事務的權力。

⑥行政處罰權(行政制裁權)。即行政主體對其所轄範圍內的行政相對方違反有關法律規範的行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義務的行為),依法對其實施處罰等法律制裁的權力。

⑦行政強制執行權。即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當法定義務人或某項具體行政法律關係的義務人不依法履行義務時,行政主體採取法定的強制措施,以促使法定義務人履行法定的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同樣狀態的權力。

⑧行政司法權。即行政主體作為某項糾紛的第三人,對當事人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仲裁、裁決和複議的權力。

行政調解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國家政策、法律為依據,以自願為原則,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促使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爭議的權力。

行政仲裁權,是指行政機關設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機構,依法按照仲裁程式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特定的民事或經濟糾紛作出公斷的權力。

行政裁決權,是指依法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權力。行政裁決的物件是特定的民事糾紛,如權屬糾紛、侵權糾紛和損害賠償糾紛等,而不是行政糾紛。行使行政裁決權的主體,只能是行政機關或法定的行政機構。

行政複議權,是指行政機關根據相對方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核、審查的權力。依據行政複議權,行政複議的物件只能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之間發生的行政爭議案件。一般情況下,行政複議只能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行使。

(2)行政職權的優益性行政職權具有優益性的特點,即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優先權和行政受益權。行政優先權和行政受益權組合構成行政優益權。行政優益權是國家為確保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職權,切實地履行職責,圓滿地實現公共利益的目標,而以法律、法規等形式賦予行政主體享有各種職務上或物質上優益條件的資格。

職務上的優益條件屬行政優先權,物質上的優益條件屬行政受益權。

所謂行政優先權,是指國家為保障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行政職權而賦予行政主體許多職務上的優先條件,即行政權與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的權利在同一領域或同一範圍內相遇時,行政權具有優先行使和實現的效力。行政優先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先行處置權。

在現代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原則得以廣泛確立,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實施行政行為,都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式。

②獲得社會協助權。

行政主體享有獲得社會協助權,即行政主體在從事緊急公務時,有關組織或個人有協助執行或提供方便的強制性義務,違反者將承擔法律責任。

③行政行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

為了保障行政秩序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行政法律規範承認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即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只要未被有權機關正式撤銷,即使違法或不當,也被推定為有效。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只要沒有法律上的特別規定,原則上不停止該行政行為的執行。

行政優先權的成立必須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a�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不適用於個人或其他組織。

b�行政主體必須在行使職權、從事公務時。不適用於行政主體從事其他活動時。

c�必須是為實現行政目的所必需。不是所有的公務活動都可以行使優先權。

d�必須有法律根據。

所謂行政受益權,是指行政主體享受國家所提供的各種物質優益條件。為了保證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行政職權,維護行政秩序,國家向行政主體提供各種物質條件,如財政經費、辦公條件、交通工具等。

(3)行政職責①行政職責的定義現代民主政治是以責任為基礎的。作為行政職權的享有者的行政主體,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承擔一定的義務,以對賦予其權力的人民和國家負責。

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職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

②行政職責與行政職權的關係行政職責隨行政職權的產生、變更或消滅而變化。任何具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即享有行政優先權,同時也必須履行行政職責。換言之,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是行政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具體體現,二者是辯證統

一、密不可分的。

③行政職責的內容第一,依法履行職務、遵守許可權規定。行政主體所享有的職權必須有法律規範的明確規定,行政主體必須按照法定職權,在法定的許可權範圍內履行職務。

第二,符合法定目的。行政主體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動,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並且,都必須符合法定目的,遵循合理、適當的原則,避免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第三,遵循法定程式。隨著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髮展和公開、公正理念的不斷深入人心,現代國家中的一切行政活動,除實體上合法、合理外,還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式,確保程式上合法、合理。

(4)行政許可權行政許可權是指法律規定的行政主體行使職權所不能逾越的範圍或界限。換言之,行政許可權就是行政職權的限度。行政主體行使職權超越該"限度",便構成行政越權,視為無效。

行政許可權多由法律(尤其是組織法)明文規定。在沒有法律依據時,可以根據行政法原理推定確立。

行政許可權分為縱橫兩大類。

縱向行政許可權是指有隸屬關係的上下級行政主體之間權力行使範圍的劃分。

橫向許可權是指無隸屬關係的行政主體之間權力行使範圍的劃分。這種許可權又可分為區域管轄許可權和公務管轄許可權。

3�行政主體與其他相關概念(1)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行政主體只能是國家行政機關和接受授權的組織。因為,只有行政機關和接受授權的組織才享有國家行政權力,才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並獨立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國家行政機關,又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是指國家根據其統治意志設立的,依法享有並運用國家行政權,負責組織、管理、監督和指揮國家行政事務的國家機關。按照這一定義,國家行政機關必定是行政主體,而且是最重要的行政主體。但是,行政機關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行政機關可以成為行政法律關係主體,也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係主體。

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行政機關可以是行政主體,也可以是行政相對方。

行政機關不等於行政主體,除行政機關外,一定的行政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依照法定授權,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與公務員行政主體與公務員聯絡緊密,不可分割,但不能因此將行政主體和公務員等而視之。

公務員並不是行政主體,但行政活動是由成千上萬的公務員代表行政主體具體實施的,行政主體與公務員是一組聯絡緊密、不可分割但又性質不同的概念。

4�確立行政主體概念的意義確立行政主體概念的意義可以從如下四個方面來理解:

(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組織管理時,有可能損害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因此要求行政管理部門必須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僅要求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行政權,而且還要求其必須承擔因其行為所引起的相應法律後果。而承擔法律後果就必須明確主體。

如果主體不明確,則必然許可權不清、職責不明,因而也無法承擔責任。所以,依法行政首先要求對複雜多樣的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行政主體資格的確定。

(2)是確定行政行為效力的需要確定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的行為是否是行政行為,是否具有行政行為的效力,標準之一就是確立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是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和組織的行為就不是行政行為,不具有行政行為的效力,或者是無效的行政行為。

(3)是確定行政訴訟被告的需要要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司法救濟,必須首先確定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能否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以及對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哪些機關或組織為被告,這就必須確定該行政機關及組織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4)是保證行政管理活動連續性、統一性的需要依法行政的原則要求有行政主體存在,由行政主體把眾多的先後不一的公務員的行為統一連續起來,並承擔由各個公務員的行為所引發的法律後果。

(二)行政相對方行政相對方是行政法律關係中的一方主體。無論是包括行政機關在內的國家機關,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都可以作為行政法律關係的行政相對方主體參加行政法律關係,享受一定的權利,並承擔一定的義務。但是,行政主體只能是國家行政權的享有者、行使者和為此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者。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一般情況下不能以行政主體的資格參加行政法律關係。

在傳統的行政法學中,論述的重點是行政主體,而對相對方的權利義務的論述不夠充分,或者是隻強調其義務而忽視其能動性的一面。隨著行政法治意識的提高和民主參與意識的不斷加強,相對方的地位和作用日愈受到關注,對行政相對方權利義務的剖析,也成為現代行政法學中的一個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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