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籤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書但今年沒有籤,勞動合同一直都沒有簽過現在被公司辭退了之前的協議有效嗎

2022-01-04 05:44:12 字數 5019 閱讀 6023

1樓:王元頁

看協議內容決定是否遵守,這種協議籤一次,不用年年簽單位超過一年不籤合同,視為無固定期合同

單位解僱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有效,應當自覺遵守。

因為,違約者要承擔違約責任的。但是,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為勞動者交納社保的,被辭退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索賠。

供 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簽訂了保密協議,這樣競業禁止生效嗎?

3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競業禁止無效,沒簽勞動合同就要支付賠償金,以及預設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競業條款也就失效了。

入職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競業限制可以籤,只是公司是要支付補償金的,不支付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協議。補償金的標準各城市有自己的規定。

「競業禁止」合同只能適用於居於單位比較重要崗位、掌握企業商業祕密人員,而不是企業所有員工,針對企業所有員工而適應的「競業禁止」條款是無效的。

「競業禁止」條款如果適用面太廣,將使得企業所有員工或絕大多數員工不能從事自己的專業或發揮自己的特長,這無疑是對「競業禁止」條款的濫用,會導致勞動者擇業權的喪失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市場經濟下應有的人才競爭。

4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與保密協議是不一樣的,只要你簽了保密協議,保密協議符合生效要件那麼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部分內容違背法律規定也可以視為部分無效。

(2)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雙倍計算。超過一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資雙倍。

(3)你可以主張:補發雙倍工資差額

(4)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補充回答:

首先,樓主要明白,競業禁止條款是用人單位與董事、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之間達成的禁止高階管理人員在離職後的特定時期從事特定職業的一種協議。通過競業禁止條款可以有效的限制董事、經理等企業高階管理人員在離職後的職業選擇,避免上述人員利用在公司取得的商業祕密與公司競爭,是維持公司競爭優勢,限制競爭對手出現的有效形式。

其次,競業禁止的生效條件之一:勞動者從事的工作掌握公司商業祕密(不掌握公司商業祕密的勞動者不受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生效條件之二: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生效條件之三:競業限制約定要有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所以如果你們約定的內容不符合以上條件之一,那麼該競業禁止條款是不生效的。

即使用人單位起訴,訴訟過過程中你也可以以此為抗辯事由行使抗辯權,那麼你還是能勝訴的。

5樓:西政自由鳥

勞動仲裁解決此事!完全可以勝訴。隨時可以申請的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等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當然單位給你交的保險是最好的證據

5、由於沒有相應的補償,你可以不遵守

法律依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僅不生效,你還可以要兩倍工資,如果對方要求你禁業,你要求他給付相應賠償,保密協議保密又沒補嘗,不合規定,只是用來嚇你的。你大膽遠走高飛吧,天空這麼大,任你飛黃騰達。

7樓:輕的傳說

1 具體要看保密協議的內容 :競業限制無補償的不生效,;保密協議的前提是在一般勞動關係保密的基礎上對涉密崗位人員的特殊保密要求,無補償之必須;

2 沒簽訂勞動合同的,你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8樓:世點財富傳承

勞動合同與保密協議是不衝突的。雖然沒有勞動合同,但已經存在勞動關係,這是單位違法的情況,不影響保密協議單獨生效。

所謂協議是當事人籤的,當事人應當各執一份,所以單位不給你留存一份,是不應該的。但這協議如果是你自己籤的,你認可的,這個保密協議還是生效的。協議中如果沒有補償的話有兩種方式解決,一是按法律規定由法院認定補償,你需要盡保密義務。

二是對方堅持不給補償,你則無須負保密義務,即競業禁止不生效。

只籤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書沒簽勞動合同那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書有效嗎?

9樓:海黃斯德

用人單位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訂立保密協議,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進行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10樓:

您好,從您講述的背景來看,與公司約定了保密責任和競業限制的責任,那麼,需要明確幾個概念:

保密義務,保密義務是員工和所有知道企業商業祕密的人的當然義務,任何人不得隨意洩漏或者使用相關技術和市場資訊,否則違法甚至可能構成犯罪。

保密協議:為了讓員工和商業往來中的合作方更好的保守知悉的商業祕密,很多公司會與員工和客戶方簽訂保密協議或保密條款,保密協議內容雙方可以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約定,可以支付保密費用,也可以不支付。

競業限制則是為了避免離職員工參與公司同種業務競爭,而對員工離職後一段時期從事工作或自營業務的限制,其中包含了對商業祕密予以更有力保護的用意。

不同於員工的保密義務是當然義務,競業限制是基於協議的義務,因此必須訂立書面合同。

又不同於保密行為,競業限制是對員工就業範圍的限制,直接影響員工經濟收入,因此必須給與經濟補償,否則亦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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