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 上訴 申訴 抗訴 追訴的意思 區別

2022-01-03 03:56:03 字數 5363 閱讀 5618

1樓:**政客

1.起訴:是指當事人作為原告到法院提起一審訴訟。

2.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書或裁定不服時,在拿到判決書的一定期限內(民事案件是十五天,刑事案件是十天),判決生效前,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上一級法院對案件進行二審審理。

3.申訴: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書不服,申請法院再審,但提出申訴並不影響判決的生效和執行。

4.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

抗訴分為兩種:

一種是按上訴程式提出的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抗訴規定的具體程式是:

檢察院將抗訴書通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稽核,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並將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

二是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5.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各國對追訴時效規定不一,最長的達30年,最短的僅3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在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犯罪分子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2樓:

參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

起訴,反訴,上訴,抗訴,申訴,自訴,追訴,控訴的區別

3樓:蝦米河蟹魚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

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範圍。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宣告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

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自訴:公訴案件的對稱。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並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追訴:對過去的犯罪行為,在法定期限內起訴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叫追訴。超過法定期限的,不再追訴。

但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則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控訴:向有關機關或公眾陳述受害經過、受害事實。

4樓:呂艾

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公民

2、有明確被告

3、有具體訴訟請求和事實

反訴:在同一案子中,被告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給予反擊,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或者部分訴訟請求。

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一審的判決的,有權在送到判決書15日內想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在不服人民法院一審裁定的,有權在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抗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最高檢察院對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同級檢察院對同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發現有應當再審的情形,應當提起抗訴。

申訴: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第187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力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

2、根據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自訴:案件必須自己報案。自己不報案,不受理。如:離婚案。涉及到的離婚財產分配案,遺產贈與糾紛案等等。

追訴:我國《刑法》中的時效,是追訴時效,指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控訴;根據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受到國家有關機關和公務員的處理,表示不服,可以向國家機關控告,申訴。

控告、起訴、上訴、申訴、抗訴之間的區別?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問題也太難回答了吧。做出的主體不同。由原告、公訴機關、

6樓:寶雞含笑

控告是對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揭發一種行為;起訴是當公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首次向有管轄權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上訴是指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服時向上一級法院提起重新審理的行為;申訴,我國的法律實行兩審終審制,也就是第二審案件審結後就意味案件的審理程式結束,如果發現案件的卻存在錯誤,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再審。也可以向審理案件法院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申請,由上一級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這就是抗訴。

論起訴、上訴、申訴、抗訴的區別?

7樓:夏侯孝佟雪

1.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申訴,有兩種用法:

一是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刑事、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為有錯誤,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再審改判。二是非訴訟的申訴,是指公民對行政執法的執法不公或偏差不服,向有關部門申訴,不能將向領導機關的申訴稱為「上訴」。

2.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

3.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宣告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8樓:匿名使用者

起訴是提出訴訟.

上訴是不服判決向上一級法院提出要求.

申請是對生效判決有意見向本法院或者上級法院提出要求.

抗訴是人民檢察院對法院的判決有意見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9樓:手機使用者

起訴是民事法律關係主體根據法律賦予的訴權,當自己的權益被侵害後,請求國家保護權利的一個民事權利,也是啟動國家保護機器的一個前提。根據法律訴訟的不告不理原則,法院是不會主動調整、干預民事主體之間的事情,只有通過起訴這一程式,法院才會介入之間,通過國家權力確認民事法律關係的是非。

上訴,是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對於人民法院的判決,認為在實體上或程式上有錯誤,而根據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上訴權利,而主動引起的第二次確認法律關係是非的程式。他以起訴為前提,它是對第一次起訴的事實的再次確認和調整。

申訴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法律判決,通過提供證據來進行最後一次確認的程式,以此提供一個糾正錯誤裁判的程式。

抗訴是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裁判有錯誤,依據法律的規定而提起的一個訴訟程式。是國家權力制衡的一個表現。

申訴,上訴,起訴,複議,抗訴有什麼區別

10樓:問百白答

一個民事案件,你作為原告,告被告。叫起訴,起訴後進入一審程式。

一審完結,你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式。

我們國家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因此你的案子一般意義上就完了。

但是你還是不服,而且發現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就自己到法院申訴,希望法院裁定再審。

法院認為你這個不可以再審,駁回了你的申訴。

那麼你就可以到檢察院申請檢察院抗訴。

複議,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後,比如給你的摩托車罰款。你不服,向處罰決定機關的主管機關或者同級**提出行政複議。

11樓:一個小小鳥

申訴是對已經生效的裁決不服提出的重新審查的要求。上訴是對一審的判決不服提出的重新審查的要求。起訴是訴權的開始,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或個人提請法院對可能的犯罪或民事爭議給予裁判的行為。

複議是對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重新審查的要求。抗訴是國家檢察機關對判決的民事案件不服要求重新審理的行為。

12樓:匿名使用者

申訴是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不服,提起的訴訟。上訴是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向該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前的訴訟。起訴是指向一審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抗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提起的訴訟,抗訴案件必須**審理。複議是指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不服,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重新作出決定的要求。

請問申訴、上訴、起訴、抗訴這幾個概念有什麼區別?

13樓:匿名使用者

申訴,是指公民或法人,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一般是對終審判決不服的提起申訴(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不作為的時候,原告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申訴)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活動。 (行政中的二審用該詞)

起訴,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對所提起的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 (行政法中的一審使用該詞)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或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提請人民法院再審判的活動。它是人民檢察院監督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一種重要形式。 (行政訴訟再審發動的兩個情況:

一是人民法院決定再審,二是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當事人的申訴只是引起再審的一種材料**,並不必然導致再審程式的發生。)

形象的理解也可以:

起訴是第一次找法院要求處理

上訴是對一審判決不服,要求二審

抗訴是檢察院對判決不服,要求二審或再審.

申訴是對二審也不服,要求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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