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事被公司裁員了,她有6年的工齡,她該得到怎樣的補助

2022-01-03 00:03:39 字數 5554 閱讀 1316

1樓:佑帝辰

一、首先你要明確是什麼原因導致的被裁員,是公司原因還是個人原因,如果是因為個人原因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甚至造成損失是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反之就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四、你不能去法院直接起訴,需要先經過勞動仲裁,因為勞動爭議類案件必須先裁後審,勞動仲裁是不需要花錢的,到法院的話需要交納訴訟費。

因為涉及到仲裁或者法院,建議你做好充足的準備,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否則你需要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結果。

2樓:匿名使用者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規定給予經濟補償。你同事工作時間為六年,單位應當支付六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為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3樓:楊宵律師

主張經濟補償金,大約6個月的平均工資

4樓:連灌通一號

六個月的工資補助錢,一年補助一個月的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6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6樓:

我要做什麼手續呢去**補錢呢

公司裁員,被裁的員工應該得到怎樣的賠償

7樓:上海笙銘律師

1、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5、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4)《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對公司裁員後的經濟補償具體規定如下: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9樓:猩猩財經

被公司裁員之後,你能得到多少賠償金?別讓自己吃了虧

新勞動法裁員滿10年的員工,應得到多少補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僱主對已工作10年的僱員進行合法解僱,他應支付僱員10個月的月薪作為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款第一款: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減少人數超過二十人或少於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的百分之十以上,用人單位向工會解釋情況三十天內,全體員工或全體職工在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後,指示勞動人事減免計劃。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人員減少。

(1)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

(二)生產經營中的嚴重困難;

(三)企業轉讓,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的調整,以及變更勞動合同後人員減少的需要;

(四)基於勞動合同訂立的其他客觀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未能履行。

第四十六項,第四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單位中的勞動年限和年滿一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勞動者。不滿一年以上六個月以上的,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將支付給勞動者一年或者六個月以下。

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級工資,市轄區人民**公佈了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為:職工每月工資平均為十二倍,經濟補償最高年限額不超過1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十二個月內勞動者的平均工資。

拓展資料

如果僱主對已工作10年的僱員進行合法解僱,他應支付僱員10個月的月薪作為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款第一款: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減少人數超過二十人或少於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的百分之十以上,用人單位向工會解釋情況三十天內,全體員工或全體職工在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後,指示勞動人事減免計劃。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人員減少。

(1)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

(二)生產經營中的嚴重困難;

(三)企業轉讓,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的調整,以及變更勞動合同後人員減少的需要;

(四)基於勞動合同訂立的其他客觀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未能履行。

第四十六項,第四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單位中的勞動年限和年滿一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勞動者。不滿一年以上六個月以上的,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將支付給勞動者一年或者六個月以下。

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級工資,市轄區人民**公佈了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為:職工每月工資平均為十二倍,經濟補償最高年限額不超過1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十二個月內勞動者的平均工資。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用人單位對滿10年工齡的員工進行合法裁員的,應該向該員工支付10個月本人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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