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和死緩的區別,死刑和死緩的區別有哪些?

2022-01-02 12:10:22 字數 5520 閱讀 7976

1樓:來只丙泊酚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

【死緩】:亦稱【緩期執行】/【死刑緩期執行】,即: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遭受死刑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儘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不過一般來說,死刑者基本上沒有立即執行的,大多數都給予了緩期執行。

死緩不是獨立的刑種,是我國獨創的死刑執行的制度。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罪當處死。如果所犯罪行不應當判處死刑,就不存在在宣告死刑緩期執行的問題。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即當時不是非殺不可的。對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從審判實踐的情況看,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民憤不是極大的;有多名主犯,罪行相對較輕的主犯;屬於限制責任能力的;被害人有明顯過失,而引起罪犯一時激憤而殺的等一般可視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

2樓:老馮法律

從孫小果被執行死刑來看什麼是「死緩」,死刑和死緩有什麼區別?

3樓:匿名使用者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說是死刑的話,判決生效以後就會立即執行:如果是死緩的話,在2年內如果不故意犯罪就會改為無期徒刑,如果以後積極改造,表現良好,就有可能改為有期徒刑

5樓:王元頁

死刑除非終審後最高法院不核准,如果核準就要執行

死緩,緩刑期滿可以減為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基本死緩在緩刑期內沒有重大的惡性事件是可以不死了

6樓:法律快車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

死緩則適用於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7樓:麥芽教育網

我國刑法既規定了「死刑」(實際指死刑立即執行)又規定了死緩,兩者之間有何區別?哪些情況應該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哪些情況應該是用死緩?

死緩是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不屬於單獨的刑罰種類,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適用條件、審判程式和刑罰執行方式的不同。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死緩則適用於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在審判程式方面,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8樓:

從生命的角度考慮,死緩和死刑一個是死,一個幾乎是生。

死刑,就是按照犯罪事實,要執行死刑,讓這個人從世界上消失。

死緩,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年之內沒有重大過錯,就不用死了。而且根據以後的表現還可以繼續減刑。

9樓:博愛傑傑

中國刑法既規定了「死刑」(實際指死刑立即執行)又規定了死緩,哪些情況應該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哪些情況應該是用死緩呢?

審判機關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況。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節。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這也主要考慮其主觀惡意不大。

4、行為人的危險性。如行為人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並且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於被害人引起的,那麼也應當適當考慮死緩。

6、是否可能是「活證據」。比如行為人是一個特 大 犯 罪集 團的知情人,如把他判為死刑立即執行,可能使這個特大的犯 罪 集 團的線索就此中斷,因此可適當考慮死緩,不失為上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節 死刑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物件及核准程式】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物件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 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 人、強 奸、搶 劫、綁 架、放 火、爆 炸、投 放危 險 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 【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死刑和死緩的區別有哪些?

10樓:華律網

無期徒刑與死緩的區別主要有:1、在刑罰的變更上(1)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立功表現的,可獲得減刑,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以實際服刑兩年為考驗期。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可以」減為有期徒刑,而死緩兩年考驗期滿,如無故意犯罪,則是必須減刑。

2、在考驗期限的計算上死緩兩年考驗期從生效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一般是終審判決書的日期起滿兩年;無期徒刑的「考驗期」(實際上在法條定義上是沒有所謂無期徒刑的考驗期的,但司法實踐中往往應用較多)一般是從入監之日起計算。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只適用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死緩判決後兩年內無再犯罪的,不再執行死刑,一般轉為無期。

11樓:來只丙泊酚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

【死緩】:亦稱【緩期執行】/【死刑緩期執行】,即: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遭受死刑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儘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不過一般來說,死刑者基本上沒有立即執行的,大多數都給予了緩期執行。

死緩不是獨立的刑種,是我國獨創的死刑執行的制度。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罪當處死。如果所犯罪行不應當判處死刑,就不存在在宣告死刑緩期執行的問題。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即當時不是非殺不可的。對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從審判實踐的情況看,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民憤不是極大的;有多名主犯,罪行相對較輕的主犯;屬於限制責任能力的;被害人有明顯過失,而引起罪犯一時激憤而殺的等一般可視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

12樓:法律快車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

死緩則適用於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13樓:老馮法律

從孫小果被執行死刑來看什麼是「死緩」,死刑和死緩有什麼區別?

死刑和死緩有什麼區別?

14樓:司空飛掣城顏

我國刑法既規定了「死刑」(實際指死刑立即執行)又規定了死緩,那麼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呢,哪些情況應該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哪些情況應該是用死緩呢?審判機關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況。比如一個案件事實完全清楚、證據完全充分、則可以直接判為死刑立即執行,但如果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充分,還有部分未完全查清,或有的地方有疑問的,則應適當考慮死緩,否則一旦是錯案,人被殺後則無法挽回。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節。按照我國刑法規定,自首或立功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並且行為人已有自首或立功的表現就說明該人有悔罪的表現,那麼就應該從輕處理。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這也主要考慮其主觀惡意不大。

4、行為人的危險性。如行為人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並且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於被害人引起的,那麼也應當適當考慮死緩。

6、是否有特殊身份。如少數民族、華僑、歸僑。

7、是否可能是「活證據」。比如行為人是一個特大犯罪集團的知情人,如把他判為死刑立即執行,可能使這個特大的犯罪集團的線索就此中斷,因此可適當考慮死緩,不失為上策。

8、是否是農民的土地糾紛、鄰里糾紛、民族仇恨、宗教信仰糾紛,由於這些人並非是十大惡極的人,考慮到穩定的因素應適當考慮死緩。

這些都是實踐中審判機關在適用死刑時一般要考慮的問題。

「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死緩改判有期徒刑--15-20年是法定!

法定最低期限=實際執行期限+依法減刑刑期!

所以實際執行最少12年和改判最低刑期15年一點都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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