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的傷殘鑑定和重傷的傷殘鑑定有什麼區別

2021-12-28 08:13:08 字數 5459 閱讀 5935

1樓:y燕

輕傷重傷對傷殘鑑定沒有直接聯絡,也就是輕傷也可能評為傷殘,重傷不一定能評為傷殘。傷殘鑑定分工傷傷殘鑑定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兩者傷殘的標準也不同。

2樓:石家莊公益律師

沒有區別,適用統一的標準.《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3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沒有區別的,都適用同一樣的標準。

工傷的傷殘鑑定和意外傷殘的傷殘鑑定有沒有區別?

4樓:

1、工傷的傷殘鑑定是社保部門委託制定的醫院的做出的勞動能力的鑑定,是代表國家的,相對來說是很權威的,很公正的,客觀的;而意外傷殘的傷殘鑑定是由專門的司法鑑定所做出的鑑定,相對於社保部門的鑑定來說,權威性沒有那麼大。

2、賠付的主體不一樣,工傷的傷殘鑑定的賠付主體是社保部門,代表的是國家,而意外傷殘的傷殘鑑定一般的賠付標準是保險公司,工傷的傷殘鑑定所需要的鑑定費300元,到時候是可以要求社保部門報銷的,而意外傷殘的傷殘鑑定的鑑定費用是無法保險的。

3、意外傷殘和工傷傷殘適用賠償的法律依據不同,進行傷殘鑑定的標準也不同的。工傷賠償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工傷傷殘鑑定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擴充套件資料

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2份。(附一)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書、單位證明、工作記錄本、工資表、考勤表、工作證、同事證明材料或從事本職工作的證明材料。、

3、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影印件或企業註冊登記基本情況(工商局資訊中心查詢)及影印件(如確實提供不了可以不提供)。

4、用人單位法人及其他相關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

5、受傷確診的醫院診斷證明書(原件及影印件)或醫院的死亡證明書(原件及影印件)。

6、受害者的身份證影印件。

7、有關旁證的證明材料,如受傷時的證人、證言(需提供證人的身份證影印件、書面材料需證人簽字按手印並留下聯絡**)。

8、屬交通事故的,需提交交通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件及影印件)及《接處警情況記錄》(影印件需加蓋交通部門的與原件相符的紅章子)。

9、如受傷者本人無法親自申報工傷,可委託其直系親屬或通過律師事務所來申請(必須提供委託書)。

備註:所申報的材料一律用a4紙的規格上報,所有申報材料全部影印留底。

5樓:時光的最後

1、申請鑑定主體不同:工傷鑑定申請主體是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近親屬、僱傭單位均可;傷殘鑑定申請主體只能是傷者本人。

2、申請鑑定的前提條件不同:工傷鑑定的前提是,工傷申請鑑定主體已經取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職工決定書,也即沒有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鑑定委員會不會受理工傷鑑定申請者的申請;傷殘鑑定的前提是,申請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

3、申請鑑定的依據、內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工傷鑑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職工工傷與致殘程度》,鑑定的內容包括:工傷醫療終結期、停工留薪期確認、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

申請工傷鑑定時需同時提交的材料有: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包括職工個人情況資料、職工工傷情況資料、醫療機構診斷資料等);

傷殘鑑定的內容包括:傷者精神狀態、生理機能、街跑結構的異常及其對生活的影響,傷殘鑑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認定書、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出院小結、病歷本、殘疾診斷證明等。

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4、申請鑑定的時間不同:工傷鑑定的申請時間是**期滿(傷者病情相對穩定後),可以提出申請;傷殘鑑定申請時間是醫療終結後。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保險和意外保險可以同時賠償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意外傷害險是指人的身體和生命受到外來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傷害後,根據投保對雙方合同的約定和投保額,從保險公司獲取相應的賠償,二者並不相同。

首先,工傷保險是一種**行為,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商業行為。工傷保險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僅滿足於被保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於社會貧困線。

低於勞動期間的工資標準;人身意外傷害險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決保險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和投保人交費的多少而決定,投保人只要有繳費能力、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投保金額不論多少都是可以的。

其次,從性質上說,工傷保險屬於法定的社會保險,由**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機構)管理,具有強制性,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將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工傷保險具有社會強制性而意外傷害保險則屬於商業保險,其規範調整屬於商法部門,不具有強制性,保險的賠償金額可根據投保金額大小而不同,體現締約自由性。

再次,從繳費標準看,工傷保險待遇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制定統一的繳費標準。在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要考慮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

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金額則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約定的,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金額一次性賠付保險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據合同和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最後,從承擔責任的主體看,建立工傷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分散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的風險,調動社會力量以保證用人單位損失減少,因此,用人單位在繳納一定數額保險金後,最後由國家統一管理的社會**支付賠償金。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賠償是由保險公司從收取的保費中支付。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參加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後是否還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問題的覆函》的有關規定,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強制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

按照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無論是否參加了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代替工傷保險。

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險。用人單位的投保行為純粹屬於給員工的額外福利,無法起到替代工傷保險的功能。

6樓:韓飛律師

1,工傷的傷殘鑑定是社保部門委託制定的醫院的做出的勞動能力的鑑定,是代表國家的,相對來說是很權威的,很公正的,客觀的;而意外傷殘的傷殘鑑定是由專門的司法鑑定所做出的鑑定,相對於社保部門的鑑定來說,權威性沒有那麼大

2,賠付的主體不一樣,工傷的傷殘鑑定的賠付主體是社保部門,代表的是國家,而意外傷殘的傷殘鑑定一般的賠付標準是保險公司,工傷的傷殘鑑定所需要的鑑定費300元,到時候是可以要求社保部門報銷的,而意外傷殘的傷殘鑑定的鑑定費用是無法保險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沒區別的。傷殘鑑定都是一個標準。

是一個標準,都是根據gb/t16180-2006《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來定級的。

8樓:吉人自有吉相

工傷的傷殘是在工作期間傷殘的,而意外傷殘在各種條件下都可能發生。唯有工傷的傷殘鑑定才有意義,因為他可能給傷殘者一定的補償。而意外傷殘鑑定除非為了社會救助,否則為0。

9樓:枯木朽竹

是有區別的。工傷評殘要求更嚴,同樣的傷殘,意外傷害評的要高一些,工傷則要低一些。不過區別不大,最多差一級。

工傷能評十級,意外傷害肯定也能評十級的。工傷和其他傷害的評殘部門是不一樣的。

10樓:高文生學習課件

沒有區別,國家現在的傷殘簽定標準是一樣的。

傷情鑑定重傷和輕傷的標準是什麼

11樓:京師周潔律師

輕傷是指由於物理性、化學和生物性物質等各種外界因素對組織器官造成的損傷,屬於或部分屬於功能障礙,但不構成嚴重傷害,不屬於輕傷。

造成身體或面部損傷、聽力、視覺或其他器官功能障礙,或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中度傷害的傷害,包括一級和二級輕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依據醫學、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結合法醫案件的實踐經驗,制定了輕傷鑑定標準,為輕傷的認定提供依據。

《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23年7月1日頒佈。損傷程度的認定應以原發性損傷和外部因素直接造成的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時的損傷情況、損傷後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

輕傷害鑑定的標準及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按照刑法當中的量刑幅度規定,如果只是造成了他人輕傷的話,那麼一般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間進行量刑處罰。

法律依據

法醫鑑定輕傷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鑑定提供依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頒佈試行,共計六章第五十六條。鑑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12樓:

鑑定輕傷與重傷的標準為:

1、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2、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擴充套件資料:

人體損傷程度總則分為:

1 鑑定原則

應以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係,實事求是地進行鑑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鑑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2、鑑定時機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終結或者臨床**效果穩定後進行鑑定。

3、傷病關係處理

當損傷與原有傷、病共存時,應分析損傷與殘疾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根據損傷在殘疾後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確定因果關係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別表述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沒有作用。

除損傷"沒有作用"以外,均應按照實際殘情鑑定致殘程度等級,同時說明損傷與殘疾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判定損傷"沒有作用"的,不應進行致殘程度鑑定。

4、致殘等級劃分

本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致殘程度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5、判斷依據

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於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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