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單方簽定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021-10-30 12:44:52 字數 4797 閱讀 2437

1樓:謝明錄律師

你好,一般是有效的,除非有另一方反對。

2樓:90後不差錢總裁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繁榮,家庭做為最基本的社會單位,其財產數額、種類等與過去相比有了極大的擴充和發展,夫妻之間或夫妻和外部之間因財產發生爭議的現象時有發生,如何避免爭議的發生,發生爭議後如果解決糾紛,也成了老百姓非常關注和關心的一個問題。

房屋是人生存最基本的物質條件之一,在現實當中因房屋買賣而引發的爭議屢見不鮮,下面,筆者就夫妻一方**房屋行為的法律效力問題與大家一起進行探析。

夫妻一方**房屋是指夫或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房屋的行為,這種夫或妻一方**房屋的行為是否有效,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和認定。

一,首先要確定**房屋的所有權狀態,即審查**的房屋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還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屬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那麼夫或妻做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房屋的行為當然有效。我國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範圍做出了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範圍:

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做出了規定:「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二、如果**的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就要區別不同情況,確定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在分析這個問題前,首先應明確《婚姻法》中規定的家事**權的概念,夫或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處理權,這種**權屬家事**權,其範圍一般限於處理家庭日常的衣食住行和子女教育費用等問題,對於重大家庭事務的處分,如不動產處分,顯然排除在日常家事範圍之外,對這種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從物權角度來說,夫妻對財產的共有關係是一種共同共有關係,《物權法》第九十七條對共同共有的財產進行處分的原則做了強制性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必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否則該處分行為即為無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也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這些規定均系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夫或妻一方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擅自處分房屋的行為當然無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償購買的,或者一方買賣房屋的行為構成表見**的,買賣關係是否有效要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對善意取得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及《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中均有相應的規定,特別是二00七年十月一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對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及法律後果均做出明確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要構成房屋的善意取得,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主觀上是善意的;行為上是以合理的**購買;辦理了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三者缺一不可。首先,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所謂善意,民法上,善意就是不知情,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房屋登記權利人與真實權利人不一致。

第三人是否為善意,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來判斷。在我國,由於傳統觀念的影響,以及公民法律意識的淡泊,很多家庭的夫妻共同財產往往登記在一方名下,在所有權證書中並沒有標明另一方為共有人,買受人如何判斷買受的房屋是否屬出賣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他有無必要調查要購買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筆者認為買受人只要做形式上的審查,即審查房屋所有權證書和**人是否一致,有無共有人登記就盡到了充分的注意和審查義務。如果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沒有共有人就可以認定為**人一人所有。買受人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去核實房屋是不是婚後購買而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也不可能去搞清雖然是婚後購買,但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在此種情形下,即使**房屋確係夫妻共同財產,但因只登記在一方名下,買受人屬於善意購買,應當依法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其次,第三人必須支付合理對價。這裡強調合理對價的概念,如果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購買的,則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三、如何避免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侵權問題,以及第三人買受房屋時應注意的問題。《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劃分相當的確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如無夫妻的約定是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但作為共同財產有時從形式上很難於個人財產加以區別。在夫妻內部的財產關係上,為了避免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財產侵權問題,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在一些大的財產上,如房屋、車輛、存款等,能寫雙方的名字就寫雙方的名字,或者可以雙方書面約定共同財產的歸屬。

當然這種約定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但萬一婚姻解除時,這種約定就可以起到證明的作用。做為第三人買受房屋時,為了避免糾紛發生,防止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房屋,一定要審查清楚房屋產權證書上標明的所有權人和處分房屋的人是否一致。同時,房屋產權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時,也應當要求申請人出具戶籍證明或相關證明,查明是否屬於共同財產,如申請人已婚,應要求夫妻雙方到場查明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在產權證書上予以說明。

這樣根據房屋產權證書上登記的所有權人是夫妻雙方還是其中的一方,就可以向社會公示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還是一方所有,使房屋買受人能瞭解共有房屋的另一方是否同意出賣房屋。只有如此,也才能起到不動產登記公示的作用,從而在根本上杜絕糾紛的發生。

夫妻共同財產未經共有人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3樓:一個著名神經病

有效的。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未經共有人同意簽訂的買賣合同的效力爭議。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

到夫妻一方以其他共有人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為由,主張其他共有人對外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無

效的爭議。那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未經共有人同意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呢?

對此類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的爭議,可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第一,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房屋**時,因為其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

名下的,基於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買受人是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權處分該房產的正當性,

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從合同法的鼓勵交易、維護交易穩定的立法精神以及保

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出發,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至於其

他房屋共有人或共同居住地其他成員的居住權益,由房屋所有權人負責保障。該權益的存在並不

構成對房屋所有權人處分房屋的限制。賣方應該協助買方到房產登記機關辦理該房產的過戶手

續,履**屋買賣合同的附隨義務,以實現合同的真正目的。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買受人存有

過錯,與出賣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那麼,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

同應認定為無效。

第二,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共同名下的財產,在房屋**時,基於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

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在其他權利人事後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由於是夫妻

關係,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權,符合表見**構成要件的,那麼房產共有人不得以不

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即買方。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對購房人提出預防上述糾紛的建議:

第一,應該審查購買房屋共有權狀況,可通過委託律師去房管部門查詢。

第二,對房主已婚的,一定要配偶簽署同意**房屋的書面材料。

第三,可以與房主簽訂定金合同,定金性質約定為立約定金,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百分之二

十,後一旦合同被確認無效,買方仍然可以依據定金罰則要求房主支付雙倍定金。

房屋買賣合同簽定後沒有公證是否有效

4樓:神關

有效。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不以公證為條件。

訂立原則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3、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

5、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干擾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擴充套件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買賣合同的生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人訂立合同。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5樓:

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不以公證為條件,認定買賣合同效力可以從以下幾點確定:

一,雙方當事人是否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賣方是否有房屋所有權或者是否經過授權;

二,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三,合同內容是否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否有欺詐脅迫等情形。

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公證是合法的,但是這類合同是要求備案的。如果沒有備案就有可能產生新的糾紛的,不過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是有效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雙方自願的簽訂合同,應該是有效的【注意:應查明該房產是不是他們夫妻共有財產,是的話應由其配偶同意,並寫出書面東西】。公證只是證明你們的協議是真實,合法的,並不代表房產所有權的轉移,物權法規定,房產過戶後才有效。

房屋買賣合同貸款,房屋買賣合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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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違約如何賠償,房屋買賣買方違約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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