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下消滅時效和取得時效的區別是什麼

2021-09-10 18:06:38 字數 3641 閱讀 8728

1樓:合易人力資源

取得時效指財產的佔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即以所有人的名義),善意地、公開地、和平地持續佔有他人財產達到法定期間,即依法取得對該項財產所有權的法律制度。例如,基於某種原因,甲將乙的某項財產當作自己的財產進行佔有、使用,而乙對此不聞不問,這種狀況持續到一定期間,甲就依法取得了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取得時效又稱為佔有時效。

取得時效是所有權原始取得的一種方式。我國暫無適用取得時效。

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其權利即歸於消滅的法律制度。例如,甲欠乙一筆錢,到期未還,但乙不聞不問。這種狀況持續一定期間後,乙便喪失了請求甲還錢的權利。

消滅時效是德國、日本、臺灣等民法典的稱謂、法國民法典在標一中也有消滅時效,但並未使用消滅時效一詞。與其對稱的是取得時效。我國大陸地區一般不使用消滅時效一詞,而使用訴訟時效這一概念。

本人認為,使用訴訟時效一詞不妥。縱觀各國民法,時效均為實體法制度,使用訴訟這一詞素,使人聯想到程式法,而易與程式法概念混淆。所以,在前面有主貼導致的程式法權利、實體法權利的爭論。

也發生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勝訴權」概念。

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兩者同為時效制度,都是以一定的事實狀態為前提,以一定期間的經過為要件,以發生權利變更為法律效果,而且在穩定經濟秩序,作為證據之代用,促使權利人行使權利等方面存在諸多方面的共同點。

兩者在以下方面存在差異:

(1)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在適用客體上存在差異

時效的適用客體,指的就是哪些權利適用於時效。兩種時效之所以能夠分立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其適用客體的差異,「如果兩種時效客體能夠合理妥善地分別予以配置,就能使其各司其職,各顯其效,相輔相成,達到最佳之法律效果」。 反之,如果兩者客體分不清甚至重合,那麼取得時效制度就沒有必要在法律上加以規定,否則將產生法律體系的混亂。

在時效客體範圍上,取得時效主要針對動產與不動產的所有權而設,兼及其他財產權;而消滅時效則適用於請求權,具體包括基於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基於合同債權的請求權,基於無因管理的請求權,基於不當得利的請求權以及其他債權的請求權。

(2)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在成立上存在差異

取得時效要求物的佔有人一方符合主觀上以行使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意思,在客觀上以和平、公然的狀態持續佔有或使用他人之物達一定期間為要件,即要求物的佔有人須有積極的意思和積極的行為,而對於真正權利人一方則只需其消極地不阻止時效完成(不主張權利而使時效中斷)即可。而消滅時效的成立,則要求權利人一方主觀上知道或應當知道自身的權利受到侵害,客觀上怠於行使請求權達一定的時間,即要求權利人一方處於消極的不行為狀態,而對於義務人一方並不要求其積極的行為。質言之,取得時效置重於佔有人一方的積極狀態,消滅時效則側重於權利人一方的消極狀態。

法律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要求,仍然是由於消滅時效乃針對債權特點而設,而取得時效乃主要針對物權的特點而設,債的標的在給付之前仍歸債務人所有,債權人如長期怠於主張其權利卻無礙於其權利的日後實現,有損交易秩序與物的歸屬關係的穩定,故法律以此事實狀態為基礎而設消滅時效來調整當事人之間的關係。而所有權的標的,本來不屬於所有人以外的佔有人所有,非有其積極的佔有並形成長期、穩定的事實狀態。物的歸屬不發生變化,而非權利人以權利人的意思長期積極行使物上權利並形成新的物的秩序時,若再打亂這些秩序,則損及社會經濟關係的穩定。

故法律設取得時效使積極作為的佔有人獲得相應的權利。

(3)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在功能上存在差異

不可否認,取得兩種時效的功能十分相似,但細加推理,仍有不少差異,表現在:

①取得時效主要調整物權關係,即靜態的物的歸屬關係,這是維護交易安全的前提;而消滅時效主要調整債的關係,即動態的財產流轉關係,直接維護交易安全。

②兩者在促進物盡其用方面並不相同。由於物權為支配權,其客體為物而非行為,而且取得時效在要件上要求佔有人須以行使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意思佔有或使用相應的財物,所以能夠直接起到促進物盡其用的功能,而債權為請求權,其客體為給付行為,惟給付的標的可能涉及到物,因而以請求權為適用物件的消滅時效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進物的效用發揮的作用,相比於前者而言較弱。

③取得時效能夠彌補權利取得過程**現的瑕疵,重在謀求社會的安定,而消滅時效的這一功能不明顯。相反,消滅時效的證據替代作用較之取得時效更為明顯。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2樓:

消滅時效消滅勝訴權。

取得時效消滅實體權。

取得時效例子。比如,你借給我一輛自行車,如果存在取得實效,你可以在時效時間範圍內要求我返還。如果超過。實體權利就消滅了。

消滅時效例子。如果有人欠了你的錢。不還。在消滅時效裡面你不向法院主張權利,你就不能勝訴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是什麼?

3樓:仙女小迷仔

訴訟時效是可變的,可以因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中斷或者因版法定事由而中止權

。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

2、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3、除斥期間亦稱預定時間,是指法律預定某種權利於存續時間屆滿當然消滅的期間。除斥期間是一種對形成權的行使進行時間限制的期間。

訴訟時效屬於消滅時效,消滅時效是啥意思?還有哪些是訴訟時效?

4樓:那不勒斯的海風

你需要知道兩個概念

訴訟時效:經過訴訟時效,你喪失的是勝訴權,而不喪失起訴權;也就是說,即使經過訴訟時效,你仍然可以起訴,法院仍然可以受理,在法院受理後,如果對方當事人提出了,訴訟時效已過,法院就會裁定駁回起訴或駁回訴訟請求;如果對方沒有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就會依照證據,作出判決。

除斥期間:經過除斥期間,你不僅喪失勝訴權,也喪失起訴權;經過除斥期間,你再起訴,法院不會受理。

至於哪些是訴訟時效;比較多,如果你是學習用的,那麼,告訴你,沒有人做過專門統計。

債權請求權是有訴訟時效的;物權請求權是沒有訴訟時效的。

至於哪些是物權,哪些是債權,我就不在此詳解了。

一分都不給的人,知道這麼多,就夠了!

5樓:匿名使用者

1、消滅時效: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其權利即歸於消滅的一種法律時效制度。主要適用債權的請求權。

2、訴訟時效: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訴訟時效適用於債權關係——對違反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或者侵權行為人享有的財產請求權,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法律、法規對於索賠時間和產品質量等提出異議的時間有特殊規定的,按特殊規定辦理。此外,在人身關係範圍內,對各種人身權的法律保護不受時效限制。例如,公民、法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姓名權、榮譽權、智慧財產權中的署名權等不受時效限制。

取得時效的中斷

6樓:

時效中止是指發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駛權利,時效期間暫時停止執行,並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繼續進行的情況,之前經過的期間與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但中止的情況只適用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

時效中斷是指因發生法定事由開始的時效不再進行,並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喪失效力。從時效中斷時重新起算時效。之前經過的時效完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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