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內的工傷,對方認可賠償。打欠條我不知道這麼

2021-09-03 07:01:19 字數 993 閱讀 6732

1樓:霜後睛天

欠條有什麼用?直接要求付醫藥費或賠償,欠條欠到什麼時候?可能是他們的緩兵之計,誰願以後打官司,打官司法院也末必負責幫你要到錢。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有用人單位打欠條約定賠償。

工傷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已經4年,已經超過工傷認定和民事訴訟期限,已經不能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用人單位願意賠償的,可以由其打欠條確定賠償數額。以後,用人單位不按欠條約定賠償的,自不履行協議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民法通則》

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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