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案件中債權人如何舉證

2021-09-02 12:52:50 字數 1016 閱讀 4192

1樓:命中註定的

債權人的舉證除了針對其與被繼承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這一基礎事實外,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同樣屬於其舉證責任範圍,法官在必要時可以行使釋明權引導債權人進行舉證,並在此基礎上明確繼承人應擔的債務數額。如果債權人無法完成舉證的,則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將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範圍納入債權人的舉證範圍,是「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原則的要求。

在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訴訟中,債權人的訴求主張通常包括兩方面:

一是債權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二是繼承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責任承擔,只限於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依民事證據法理,除法定的舉證責任倒置情形外,債權人就其上述積極主張負有舉證義務。因此,本案中的原告應對五被告是否繼承以及所繼承的遺產範圍進行舉證,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其二,查明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範圍,是保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性和執行力的需要。

基於確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承擔及責任範圍的客觀需要,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範圍不僅屬於債權人的舉證範圍,也是法院審理和裁判必須查明的內容。「法律適用的邏輯結果,就是把抽象的法律規定轉化成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權利與義務」。

而前述由「被告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支付或賠償原告」的裁判模式,顯然還只是停留在繼承法抽象的規定層面。更具體地說,缺少「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範圍」的具體內容,不僅債權人的舉證存在欠缺,法院的司法裁判也是不完善的。

因為,實質上它只確認了債權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至於繼承人是否應承擔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責任、及其責任大小仍然真偽不明。顯然,這種沒有完成從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到債權人與繼承人之間的具體權利義務轉化的判決即使生效,也不具備確定性與執行力。

其三,確定繼承人清償債務的責任範圍具有可操作性。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我國採取概括繼承製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權利和義務一併由繼承人享受。因此,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也應當負責償還。

如何區分債權人與債務人,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債權人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 債務人 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

債務人死亡,繼承人放棄繼承如何判決

判決 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稅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 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繼承開始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稅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本條規定...

債權人是否有權對債務人的房產繼承權進行保全

債權保全制度指的是債權人的利用撤銷權與代位權對自身到期債權的保全 專 前者指的是在債務人採取低價屬轉讓財產,抽逃資金等手段,積極削減責任財產之時,債權人得以自己的名義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實現的一種保全制度 後者指的是在債務人消極削減到期債權之時,債權人代債務人地位,向次級債務人要求清償的一種保全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