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要員工進行二次工傷鑑定,但是她不願意配合,該怎麼辦

2021-08-25 06:46:06 字數 536 閱讀 3292

1樓:

提出不合理的意見,去勞動局,要求重新鑑定,否則第一次鑑定沒有效力

2樓:原來是義梅

如果你們覺得鑑定不是很合理,可以在15日(拿到鑑定結果的時間為準)以內,向上級勞動部門申請重新鑑定,這個不需要員工配合

如果你們申請之後,讓員工去鑑定,他不去,你們可以去申請重新鑑定的上級部門開證明說你們已經通知員工或者他們會通知員工過來重新鑑定,如果她還不過來,那你們就可以直接拿這證明不用對員工的這次工傷事故負責了

這是重新鑑定的時候都會寫清楚的

3樓:

您好,《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根據上述規定,你們公司完全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如果個人不配合,不利後果由其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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