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房子,房主有債務,債主要起訴把他房子給拍賣,法院會不會執行,我和租房合同怎麼辦

2021-07-30 22:08:47 字數 6077 閱讀 8012

1樓:畫一之法

你好,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債主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讓你搬出房屋。

2、如果法院拍賣該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你享有優先購買權。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如果債主真的急需使用該房產,也要與你協商並賠償你的損失。

2樓:淮北日月升

1、債主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讓你搬出房屋。

2、如果法院拍賣該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你享有優先購買權。

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如果債主真的急需使用該房產,也要與你協商並賠償你的損失。

3樓:xx春風三月

你的損失主要是原房東沒有告訴你實情而造成的。最有效的方法找原房東要未住用時間的房租,把房租支付給新房東。原房東不給可以直接告他。因為他對你有隱瞞事實,可以說是欺騙。

房主欠我的錢我住在房主這裡,法院把房 子拍賣了,要強行執行讓我搬出房子我怎麼?

4樓:陳律說說

您好,追索債權要使用正確的途徑,您也可以去起訴。佔著法院拍賣的房,肯定不合適了,聽法院的話沒有錯了。拒不配合,妨礙法院執行公務有可能會被拘留的。希望我的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5樓:巴貞皖

房主欠你的錢,然後因為房主欠錢房屋被法院拍賣,你此時需要向法院提交房主欠你錢的證據,爭取成為第二債權人。在房屋拍賣後有餘款,可以補償你的損失。

6樓:匿名使用者

房主欠你的錢你應該另行起訴房主還錢,既然法院把房子拍賣了,說明房主另外欠有別人的錢,且還經過了法院判決,房主不履行法院就執行,房主欠你的錢也不能對抗生效判決的執行,那是兩碼事

債務糾紛,欠款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是否可以拍賣處理?

7樓:解憂

債務糾紛,欠款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可以拍賣處理,但是債權人必須為被執行人另行提供住房。比如可以通過以小換大等方式為債務人提供住房。通過這種方式拍賣欠款人住房的,債權人事先應當與法院充分溝通,取得法院的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一處已設定抵押的房屋時,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以小換大、小差換好、以遠換近,但不能從有到無」。

拓展資料: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法院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該6個月的寬限期對當事人需求臨時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對人民法院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  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第四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釋出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第五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準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確定,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第六條  被執行人屬於低保物件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拍賣處理,但是債權人必須為被執行人另行提供住房。比如可以通過以小換大等方式為債務人提供住房。通過這種方式拍賣欠款人住房的,債權人事先應當與法院充分溝通,取得法院的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一處已設定抵押的房屋時,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以小換大、小差換好、以遠換近,但不能從有到無」。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法院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該6個月的寬限期對當事人需求臨時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

債務,『『債權」的對稱。是指債的法律關係中,債務人依法對債權人所承擔的為一定行為或禾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有將出賣的物品交付買受人的義務,這就是為一定行為的債務。

又如在出版合同中,作者有不再將稿件交付第三人出版的義務,這就是不為一定行為的債務。

9樓:天津市劉律師

可以查封,如果房產較大,也可以考慮先查封,然後提供個較小房產安置被執行人,再拍賣它房子。

10樓:心事一杯中

這個不好籠統回答,原則上一套房屋法院不會拍賣,但會看債務數額、債務人現有住房面積、型別、位置及實際居住人口等因素綜合考慮。

打個比方:如果該房屋位於城區中心位置,面積較大,價值200萬元,該地區其他位置面積較小但夠債務人家庭居住的房屋價值150萬元。法院可能將房屋進行拍賣,將50萬元拿出來清償債務,餘款由債務人自行購置房屋。

11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做活性查封 不能拍賣。

12樓:何盡一生丶

要保證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正常

房東欠錢跑了 房子要被法院拍賣了。我和房東籤的合同也快到期了。我想繼續租怎麼辦 5

13樓:匿名使用者

沒辦法。這個是屬於國家司法機關的行為,你在租賃期間法院無法執行拍賣或者對這套房專子強制執行。屬合同期到了法院就有權收回該房屋進行拍賣。

如果你不搬走或者抵賴。法院同是也可以強制執行。並且以涉嫌妨礙公務罪追究你的刑事責任。

房子多得去了自己趕快去找吧。別沒事找事做。

唯一住房已經抵押給銀行,現民間借貸的債主起訴我,法院會不會執行我的這套房子? 5

14樓:愛喝粥

2023年5月5日公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有以下3種情況,即使是唯一住房,同樣能執行:

1、如果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須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執行人為老人,兒子名下有房產,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逃避債務轉讓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根據最高法相關規定,如果執行標的是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但並非被執行人只要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範圍(比如別墅、大平層等),法院同樣可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執行「唯一住房」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窮盡其他執行措施原則。一般情況下,若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宜對其「唯一住房」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二)申請人申請在先原則。執行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應以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為前置條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對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三)解決臨時住房在先原則。對於確實無處居住的被執行人,在對其「唯一住房」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前,宜事先解決好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臨時住房,由申請執行人提供臨時性住房或先行墊付租房費用。

(四)有益執行原則。執行「唯一住房」時,應當綜合考量處置該房產時可能產生的評估、公告、執行、生活保障等費用,若除去上述各項費用後並無餘值或餘值不大,則原則上不宜對該「唯一住房」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15樓:法行天下

按照現有法律規定,唯一住房也可以執行,實踐中法院也都會執行,一般會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幾個月住房,或者房租給被執行人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問題問的很有水平,恰好不知道這個。

按理來說應該是不能。你的房子是由銀行優先受償假設銀行借款是90萬,銀行債權沒到期之前賣了你的房子100萬,20萬還了民間借貸。那銀行的90萬債權就不能得到完全的優先受償了。

按理來說,應該是不能。應該要等銀行執行完抵押權後的剩餘殘值,才能用來償還這個一般債務。

17樓:edison大哥

抵押權是物權。物權優於債權。

所以必須先看銀行的,還完款

銀行解押了,才有債權人的事。

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財產,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於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

別人欠錢不還,準備去法院起訴,對方有一套房產,法院能強制拍賣嗎?

18樓: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

關於對方只有一套唯一的

住房時是否會執行:

(1)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強制執行應當為被執行人保留必需的生活用品。實踐中,如果被執行人只有一套唯一的住房、且不是豪華住宅的,一般會查封該房、但不會拍賣用於賠償。

(2)但如果該房價值較高:也有法院會採取執行措施,在拍賣還債前要求申請執行人為對方暫時租一段時間房子供其居住,拍賣後在拍賣款中扣除賠償款、房租、執行費用後,退還給被執行人用於另購住房生活。

19樓:柔情西瓜啊

如果對方只有一套房產,法院能強制執行。

要求法院對其房產採取查封並進而進行評估拍賣措施,法律只是規定應該給被執行人家屬留出必要的生活用品和居住條件,並沒說不能拍賣唯一的住房,司法實踐中可以將此套房產拍賣掉,部分款項給被執行人及家屬置換一套夠住的房屋即可,也可給他們暫租一套房產,為其繳納一定時期租金即可。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同時又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其它財產可供執行,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仍可將該住房依法予以拍賣。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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