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被扣留當地公安局不給怎麼辦,我是當事人手機被扣留當地公安局不給怎麼辦?

2021-06-17 20:10:41 字數 2549 閱讀 2038

1樓:

打架有分類,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鬥毆。

故意傷害是指由某事引起爭執而發生的傷害結果,是結果犯罪,如果傷害行為未造成傷害後果,那就不屬於犯罪,傷害分 輕微傷 / 輕傷 / 重傷 / 死亡 四個級別,故意傷害輕微傷不構成犯罪,輕傷3年以下,重傷3~10年,死亡或嚴重殘疾的10年以上直至死刑。輕傷和重傷如果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調解一般都是緩刑。

尋釁滋事罪是指無故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過程犯罪,社會危害比較嚴重,構成輕微傷/輕傷/重傷都構成犯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或死亡的還適用數罪併罰。

聚眾鬥毆是指糾集多人在公共場合進行群體鬥毆事件,造成交通堵塞等社會影響嚴重的犯罪過程,造成傷害嚴重的可數罪併罰,一般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責任,參與者一般不構成犯罪,除非造成直接傷害的。

以上三罪都是刑事犯罪,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並不由被害人決定,而是由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決定的。

如果你的朋友被處刑事拘留了,公安機關扣留參與者的手機是合法的取證需要,如果你的手機裡查不到公安機關想要的證據,那麼一般會在公安機關結案後歸還。但如果有證據證明你們是通過手機聯絡,糾集人員作案的,那麼手機就是犯罪工具,法院如果判決沒收犯罪工具,那手機就沒了。

2樓:天津市劉律師

如果沒有追究你的責任,你可以要求退還手機。

3樓:懶洋洋討厭青草

你在公共場所打架鬥毆嚴重違***秩序,擾亂社會風氣造成不良影響,私了是不能挽回損失的。這是公訴案件,有檢察院做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要求返還

5樓:匿名使用者

跟手機有關?他們肯定看你手機裡的隱私了,這不是侵犯隱私權嘛

6樓:玄蛾子

如果是性質惡劣的打架鬥毆(如:打群架、出現傷殘死),公安部門應該扣留手機取證。

如果在打架中用手機作凶器,公安部門應該沒收手機。

如果無上述情況,應該歸還手機。手機被扣留當地公安局不給,你就向電視臺、報社去報料,**他們,包你拿到手機

我是當事人手機被扣留當地公安局不給怎麼辦?

7樓:農家小子之

當事人手機被扣留在當地公安局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沒有規定具體的期限,但要求對扣押的物品,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九十二條規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為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扣押物品退還當事人。

對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鑑定、檢測、檢驗的,鑑定、檢測、檢驗期間不計入扣押期間,但應當將鑑定、檢測、檢驗時間告知當事人。對於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超過上述規定期限未作處理決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退回。

扣押物品的時間限制問題比較複雜,公安部對《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公通字〔2010〕57號)進行了修訂完善,修改後的規定將於2023年9月1日起生效。該規定明確了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予以解除、退還,並通知有關當事人。

8樓:

打架有分類,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鬥毆。

故意傷害是指由某事引起爭執而發生的傷害結果,是結果犯罪,如果傷害行為未造成傷害後果,那就不屬於犯罪,傷害分 輕微傷 / 輕傷 / 重傷 / 死亡 四個級別,故意傷害輕微傷不構成犯罪,輕傷3年以下,重傷3~10年,死亡或嚴重殘疾的10年以上直至死刑。輕傷和重傷如果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調解一般都是緩刑。

尋釁滋事罪是指無故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過程犯罪,社會危害比較嚴重,構成輕微傷/輕傷/重傷都構成犯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或死亡的還適用數罪併罰。

聚眾鬥毆是指糾集多人在公共場合進行群體鬥毆事件,造成交通堵塞等社會影響嚴重的犯罪過程,造成傷害嚴重的可數罪併罰,一般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責任,參與者一般不構成犯罪,除非造成直接傷害的。

以上三罪都是刑事犯罪,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並不由被害人決定,而是由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決定的。

如果你的朋友被處刑事拘留了,公安機關扣留參與者的手機是合法的取證需要,如果你的手機裡查不到公安機關想要的證據,那麼一般會在公安機關結案後歸還。但如果有證據證明你們是通過手機聯絡,糾集人員作案的,那麼手機就是犯罪工具,法院如果判決沒收犯罪工具,那手機就沒了。

9樓:濤聲海韻

當事人手機被扣留,當地公安局不給是有可能的,如果該手機作為證據,公安機關可以取證後歸還,如果作為犯罪工具,可以沒收。具體的可以到扣留的公安機關詢問情況。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百二十二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路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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