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擾民,監管單位和公安局不解決怎麼辦

2021-03-29 05:16:51 字數 3572 閱讀 9075

1樓:卸下偽裝忘勒傷

公安部門有責任對正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對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脅的肇事肇禍精神病人,公安部門可以對其進行強制約束。公安部門如果不作為,當事人可以到公安督察部門舉報。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由有監護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村(居)委會同意,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村(居)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法定監護人的精神病人,由其所在單位擔任監護人;精神病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住所地的村(居)委會擔任監護人。無主精神病人由市、縣民政福利機構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對被監護精神病人進行日常生活管理;對出逃和流浪精神病人負責領回;對有肇事肇禍傾向或有肇事肇禍行為的精神病人負責送定點醫院**;對符合出院標準的精神病人負責結算醫療救治費用並及時領回安置。

當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請宣告對方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申請公安部門移送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到定點醫院救治。

《民法通則》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九條 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警察法》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第四十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2樓:有舍有得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由有監護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村(居)委會同意,也可以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村(居)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法定監護人的精神病人,由其所在單位擔任監護人;精神病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住所地的村(居)委會擔任監護人。無主精神病人由市、縣民政福利機構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對被監護精神病人進行日常生活管理;對出逃和流浪精神病人負責領回;對有肇事肇禍傾向或有肇事肇禍行為的精神病人負責送定點醫院**;對符合出院標準的精神病人負責結算醫療救治費用並及時領回安置。

當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請宣告對方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申請公安部門移送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到定點醫院救治。公安部門有責任對正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對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脅的肇事肇禍精神病人,公安部門可以對其進行強制約束。公安部門如果不作為,當事人可以到公安督察部門舉報。

《民法通則》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九條 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警察法》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第四十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3樓:天藍水晶女孩

起訴他們單位是可以的

起訴110豪無希望。因為110管不了精神病

4樓:匿名使用者

身臨其境,無人能救。我鄰居也是這樣,就專擾我一家人。村民們都怕之無人直言,村委還給低保指標供養著這尊佛。

5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最後事情怎樣解決的?我也遇到相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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