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如何理解「妥善保管」

2021-05-05 23:34:49 字數 5179 閱讀 9260

1樓:匿名使用者

第八十六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留置權人不享有用益物權

2樓:宦婕

根據《擔保法》規定,留置權人應當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妥善保管是指留置權人應根據留置物的性質、保管的場合及保管的技術規程要求,採取適當的保管措施,保持留置物的完好狀態,保障其數量和質量。因留置權人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滅失、短少、損壞的,留置權人應依過錯原則負賠償責任;如果損害是由第三人的過錯引起的,應由有過錯的第三人承擔責任;如果損害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則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擔。

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3樓:草莓味的菠蘿豬

1、留置物佔有權

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佔有權,是其對該物依合同產生的佔有權的繼續。這兩種佔有權先後相繼,其區別在於,前者產生的基礎是留置權,後者產生的基礎是原合同。佔有雖然持續不斷,但佔有權卻因留置權的發生而於其發生之時產生了性質的變化。

留置物的佔有權是持續的,它使留置權人得以保持對留置物的持續佔有,直至留置權消滅或者留置權實現。在此期間內,留置權不得被剝奪,既可對抗債務人即留置物的所有人或原佔有人,又可對抗該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

2、留置物孳息收取權

留置權人在其佔有留置物的期間,對於留置物的孳息應有收取的權利。留置物孳息留置權的作用,與留置權一樣為擔保債權的實現。

3、留置物的擔保範圍

(1)主債權,即留置權據以發生的合同的主債權。留置權據以發生的合同多為雙務合同,因而留置權所的主債權,是負有交付留置物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債權。這一被擔保的債權,應是債權的全部,不能只是其中一部分。

(2)主債權的利息。這一利息作為被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在合同履行期以內的利息和履行遲延的利息;有的主債權約定在履行期內不承擔利息義務的,則只擔保遲延履行的利息。

(3)違約金。債務人不履行給付義務,為違反合同行為,應承擔違約金責任,該違約金亦為擔保範圍。有約定違約金的,依約定計算;未約定違約金的,依法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計算。

(4)損害賠償金。這種賠償金,包括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賠償金和因留置物隱有瑕疵所致損害的賠償金。

(5)留置物的保管費用。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對留置物進行保管,應收取合理的保管費用。該保管費用應為擔保的範圍。

(6)實現留置權的費用。留置權人實現留置權,須進行一系列的行為,需要支出費用,該費用應從留置物的變價款中支出,因此,這項費用亦為擔保範圍。具體內容,包括變價申請費、評估費、拍賣、變賣費用及一切必須的費用。

4、留置物變價權

留置權人對於留置物享有變價權。該變價權,並不產生於留置權產生之時,而是產生於留置權實現之時,即留置權的第二次效力。這一權利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留置權沒有包括變價權在內,留置權的第二次效力就不能發生,其優先受償權就沒有發生的基礎,留置權的擔保作用也就不能最終體現出來。

5、優先受償權

優先受償權是擔保物權的共同基本權利,是最終體現留置權擔保作用的權利。

優先受償權是保障留置權人債權的根本手段。如果僅採用以留置方法作為留置權的基本方法,雖然可以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但如果債務人拒不清償,留置權人雖可繼續留置,但卻得不到留置物的所有權,因而沒有起到有效的擔保作用。在變賣的基礎上,確認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就可以保障留置權人債權的實現。

二、留置權人的義務

1、留置物的保管義務

留置權人應當負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妥善保管指留置權人應根據留置物的性質、保管的場合及保管的技術規程要求,採取適當的保管措施,保持留置物的完好狀態,保障其數量和質量。因留置權人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滅失、短少、損壞的留置權人應依過錯原則負賠償責任。如果損害是因不可抗力(如**、雷電、洪水)引起的,則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擔。

2、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的義務

留置權人未經被留置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構成對應負義務的違反。對留置物造成損害時,留置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返還留置物的義務

留置權消滅時,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佔有權,應將留置物返還於被留置人。這種返還義務更準確地說,應是人付合同標的物的義務,因為留置權一經消滅,留置權人即為債務人,應負給付合同標的物的義務。否則,即為非法佔有,應負民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留置權的權利

留置權是物權法中規定的一種,其物件是動產。留置權人想要行使留置權,則必須要先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1、佔有權

置權以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財產為法定成立條件,因而,留置權一經成立,留置權人就當然享有繼續佔有留置物的權利。留置物的佔有權是留置權物權性的具體表現。

2、收取權

置權人在佔有留置物期間,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這種孳息收取權系基於留置權效力產生的,而非基於佔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

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後,對於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權,與原物成立的留置權一樣,具有擔保作用,可以用於優先抵償債權。

3、使用權

置權人因對留置物享有佔有權而負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原則上,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只能佔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留置權人得使用留置物:第

一、留置權人經債務人同意,有權使用留置物。這種使用系經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權人當然取得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4、請求權

留置權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費用,有權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償還。因為,留置權人是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費用的,其受益者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債務人。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條第(一)項規定:

「留置權人就留置物支出了必要費時,可使所有人予以償還」。

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是為儲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費用。該費用債權屬於留置權所擔保的範圍。

5、優先受償權

依中國民法通則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經債權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變賣留置物,以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此種優先受償權為除日本以外的採取物權留置權制度的國家所普遍承認。

優先受償權的受償範圍包括:原債權、利息、違約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行使留置權的費用等。

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合法佔有債務人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給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或不履行法定給付義務時,佔有財產的債權人得以留置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方式。

5樓:管東平大律師

1,《物權法》第230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而且,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同時,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2,置權人因對留置物享有佔有權而負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原則上,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只能佔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留置權人得使用留置物:第

一、留置權人經債務人同意,有權使用留置物。這種使用系經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權人當然取得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6樓:正氣長春

公安機關臨時關押人場所以前叫留置室,現在叫候問室。

候問人進入候問室前,有提出要求保障人權的權利;有不受刑訊逼供的權利;有要求不同性別的候問人不送入同一個候問室的權利。

候問人進入候問室前,應對其隨身攜帶的物品交給辦案民警的義務;有接受調查的義務。

7樓:匿名使用者

在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前,留置權人有留置標的物的權利;有權收取留置物的革息,以抵償債權;有權請求債務人償還因留置物的保管或維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變賣留置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留置權人的義務: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催告義務;在留置權消滅後返還留置物的義務。

好律師網參考

留置權的效力

8樓:孤獨患者丶侄

留置權的效力:   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並存時,質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什麼是妥善保管義務?

9樓:草倉好帥

所謂妥善保管,即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加以保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指依照一般交易上的觀念,認為有相當的知識經驗及誠意的人所具有的注意,即以一種善良的心和應當具備的知識來保管質物。例如,對於字畫的保管應當注意防潮、防蟲蛀、陌灰塵等,對於貴重珠寶的保管應當注意防盜竊、防碎裂等。

留置權只能產生在具體哪些合同中?

10樓:

1、留置權一般產生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合同中。

《擔保法》第八十四條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2、留置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條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第二百三十四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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