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典權人是什麼意思,民法中 典權 留置權 抵押權 有何區別?

2022-03-05 07:02:14 字數 1788 閱讀 1334

1樓:生活即是當下

典權人亦稱「承典人」,是指承典他人的物品或房產,並一次支付出典物或房產的典價,佔有他人物品或房產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的單位或個人。

在典期內,承典人不但享有對物品或房屋的使用權,而且有轉典和出租權,並負責房屋的維修。典期滿後,出典人退還典物或全部房屋典價贖回物品或房屋。

典權人的義務:

1、按合同的規定支付典價。

2、在典權存續期間妥善地保管典物。

3、在典期屆滿時,出典人要求回贖時負有返還典物的義務。

4、分擔典權存續期間典物因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滅失的風險。

2樓:

所謂典權是指支付一定典價,在一定期限內佔有他人的不動產,從而取得使用、收益的權利。

例子;房屋典當是指承典人用價款從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權利的行為。

承典人與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訂典契,約定回贖期限(即存續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10年不等,,但最長不得超過30年(現法律規定:房屋典權期限不得超過20年,約定超過的部分無效)。到期由出典人還清典價,贖回房屋。

民法中 典權 留置權 抵押權 有何區別?

3樓:

典權是指支付一定典價,在一定期限內佔有他人的不動產,從而取得使用、收益的權利。

抵押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押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權利。(2)、抵押物不移轉佔有;質物移轉佔有。

(3)、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智慧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留置權:甲讓乙保管手錶,甲沒有按照約定付給乙保管費,這個時候乙對該手錶具有留置權。

典權:只限於不動產,你把房屋典當給別人,人家可以把你的房屋租出去並且收租,如果到時候沒錢贖回,房子就是人家的了。

抵押權:你把房子抵押給人家,但人家不能拿你的房子出去收租,到期你還不了債,房子人家也不能直接拿去,只能申請把你房子拍賣然後優先受償。抵押一般用於不動產,而且必須登記。

質押用於動產,交付就可以了。

4樓:匿名使用者

典權,是指佔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的一種物權。佔有他人不動產而享有使用收益權利的一方,為典權人;收取典價而將自己的不動產交典權人佔有、使用、收益的一方,為出典人;作為典權客體的不動產,稱為典物;典價為典權人為對他人不動產佔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對價。

抵押權,引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競合是什麼意思民法中的競合是什麼意思

競合 於合作競爭理論 cooperation petition theory 合作競爭理論,源於對競爭對抗性本身固有的缺點的認識和適應當今複雜的經營環境。企業經營活動是一種特殊的博弈,是一種可以實現雙贏的非零和博弈。競合 co opetition 是基於合作與競爭結合的經營戰略,由商業競爭者合作工作...

民法中的債權屬於什麼權,民法中的權利是否只分為 物權 和 債權 兩大類

民法中的權利可分為債權和物權兩種。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 作為版或不作為 的民法上權利權。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 作為或不作為 的民法上義務。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債權是一種請求權。權...

法律上的善意取得是什麼意思,民法善意取得有什麼意義?

一 善意取得的含義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或即時時效,指動產佔有人向第三人移轉動產所有權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動產佔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二 善意取得制度的意義 善意取得制度,為近代以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起源於日爾曼法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