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的民事法律關係和規範意義的民事法律關係兩個的概念和

2021-04-30 02:28:40 字數 4828 閱讀 5810

1樓:匿名使用者

一、現實意義的民事法律關係是指發生在現實生活中的民事法律關係。其有三個特點:

1、主體的特定性。現實意義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關係主體是現實生活中特定的人。

2、內容的具體性。現實意義的民事法律關係中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義務是確定的。

3、法律事實的確定性。現實意義的民事法律關係是由確定的法律事實引起的。

二、規範意義的民事法律關係是指由法律規範規定的民事法律關係,或稱其為法律中的法律關係。其也有三個特點:

1、主體的一般性。規範意義的法律關係,其主體只規定範圍,而沒有特定,具有一般性。

2、內容的可能性。規範意義的法律關係,由法律規定了雙方主體可能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3、發生的或然性。規範意義的法律關係,是否發生取決於在現實生活中是否發生相應的法律事實。

總之,法律規範意義的法律關係是抽象的法律形式上的法律關係,而現實的法律關係是具體的現實生活中發生的法律關係。比如:法律規定夫妻關係,並規定了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這是規範意義的法律關係;而現實生活中甲乙之間的夫妻關係則是現實的法律關係。

民事訴訟中基礎法律事實的存在 是什麼意思?

2樓:嘆笑一世傾城

包括法律

行為和法律事件。

民事法律事實是由法律規範將其和法律後果(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聯絡起來的具體生活情況。法律事實是反映現實生活情況的存在,具有使法律規範發生作用的槓桿的意義,是把法律規範和具體主體的權利義務聯絡起來的環節。因此,法律事實伴隨法律關係的整個生命過程-產生、變更、消滅。

民事法律事實是根據民法的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情況。

民事法律關係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其產生、變更或消滅,首先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但是,民法的規定本身,並不能直接引起民事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或消滅。例如,民法規定,民事主體可以對合法取得的財產享有所有權。

但這一規定並不能直接使某個具體的當事人享有某項具體的所有權。當事人要實際地享有所有權,必須通過自己的行為(如買賣、贈與等)才能取得對特定財產的所有權。因此,在符合民法規定的前提之下,當出現某種可以導致民事後果的客觀情況時,民事法律關係才能產生、變更或消滅。

這些能夠依法引起民事後果的客觀情況,被稱為民事法律事實。

就民事法律規範、民事法律事實以及民事法律關係三者的關係而言,民事法律規範是確認民事法律事實的依據,民事法律事實是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具體原因,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則是民事法律事實所必然導致的結果。而從根本上講,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是民事法律規範作用於社會的客觀表現。這就表明:

1.只有當民法規範把某種客觀情況與一定的法律後果相聯絡時,這種客觀情況才具有法律意義,才被認為是民事法律事實。例如,根據民法的規定,損害他人財產應予賠償,即損害他人財產的行為應當引起賠償的法律後果。因此,這種行為是民事法律事實。

但是,一般的生活中的行為(民事法律事實如讀書、看報),則不引起任何法律後果,因而不構成民事法律事實。

2.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和法律對各種行為評價的變化,民事法律事實的種類、範圍及其導致的法律後果也會發生變化。例如,在我國《民法通則》頒佈以前,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不能導致財產賠償後果,即精神損害不能成為產生損害賠償後果的民事法律事實。但在《民法通則》頒佈以後,精神損害賠償為法律所確定,即同樣的行為便成為引起賠償後果的民事法律事實。

根據民事法律事實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可以分為事件與行為。其中,事件是指與人的意志無關而且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的事實,反之,就是行為。事件的法律後果由法律直接規定,行為的法律後果的內容則既可能是根據行為人意志的內容來確定的,也可能是法律直接規定的,這與行為自身的種類有關。

一般認為,事件可以分為自然事件(絕對事件)和人為事件(相對事件)。自然事件是其發生與人類的活動完全無關的事實,人為事件則是人的活動引起的,但是在民事法律效果中法律不考慮行為人的意思內容(如,就罷工在民法上的意義而言,罷工工人的主觀狀態就不是民法關注的內容),即視為該事件中不存在人的意思。

自然事件包括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災害、一定時間的經過、天然孳息的產生等;人為事件則包括戰爭、罷工、動亂等。

權利和義務的含義,(要標準的解釋)

3樓:草原上之狼

權利的概念

法律對公民或法人能夠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並要求他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在社會主義社會,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不可分離,在法律上一方有權利,他方必有相應的義務,或者互為權利義務;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也不會只承擔義務而享受不到權利。指法律對法律關係主體能夠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應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

權利是為道德、法律或習俗所認定為正當的利益、主張、資格、力量或自由。不過,這個定義並不是完美的,甚至可以說是沒有多大意義的。實際上,既然上述五個要素中的任何一個要素都能表示權利的某種本質,那麼,以這五個要素中的任何一個要素為原點給權利下一個定義都不為錯。

究竟以哪一個要素或哪幾個要素為原點來界定權利,則取決於界定者的價值取向和理論主張。同時,「為道德、法律或習俗認定為正當」也有著許多不同的解釋。例如,在利益問題上,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當的,有的則是不正當;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當的,但是並不受法律的保護;有些利益在法律上不能被主張,但在道德上或政策上卻可以主張。

又如, 在自由問題上,如果以意志自由作為權利的本質,動物、精神病人和智力發育未成熟的嬰兒和孩童便不享有權利。這類問題放到下文權利分析部分討論。以上所述,與其說是關於權利的定義,毋寧說是關於權利的一種定義方法,它代表著理解權利概念的一種路徑。

怎樣界定和解釋「權利」一詞,是法理學上的一個難題。在現代政治法律裡,權利是一個受人尊重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康德在談及權利的定義時說,問一位法學傢什麼是權利就像問一位邏輯學傢什麼是真理那樣會讓他感到為難。

「他們的回答很可能是這樣,且在回答中極力避免同義語的反覆,而僅僅承認這樣的事實,即指出某個國家在某個時期的法律認為唯一正確的東西是什麼,而不正面解答問者提出來的那個普遍性的問題。」費因伯格認為,給權利下一個 「正規的定義」是不可能的,應該把權利看作一個「簡單的、不可定義、不可分析的原初概念。」

權利一詞難以界定在某種程度上與權利一詞的過度使用有關。權利語言雖然源於西方,但權利文化現在已經成為一種全球現象。作為用來訴求和表達正義的方便而精巧的工具,權利語言提供了一種表述實踐理性要求的途徑。

換言之,只要自己認為是合理、正當的需求,就可以稱之為「權利」。作為其負面的結果,權利語言經常被濫用,關於權利及其涵義的討論也時常發生一些誤解。 也許因此,《牛津法律便覽》的「權利」詞條直截了當地把權利說成「一個嚴重地使用不當和使用過度的詞彙。

」不過,另一方面,如何界定和解釋「權利」一詞,又是法理學上的一個很有意義的題目。因為權利是現代政治法律中的一個核心概念,無論什麼樣的學派或學者都不可能繞過權利問題,相反,不同的學派或學者都可以通過界定和解釋「權利」一詞來闡發自己的主張,甚至確定其理論體系的原點。

義務「權利」的對稱。法律對公民或法人必須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在社會主義社會,義務與權利是一致的,不可分離。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規定應盡的責任,例如:服兵役。

法律關係的內容,指法律規定的對法律關係主體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與權利相對應。法律義務同基於道德、宗教教義或其他社會規範產生的義務不同,它是根據國家制定的法律規範產生,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履行的。

違反法律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上的義務與權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絡。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沒有義務也就沒有權利。在某些法律關係中 ,每一個法律關係的參加者都可能同時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為自己所有的權利,同時有付給貨款的義務;出賣人則有把一定物品轉移給買受人的義務,同時享有取得貨款的權利。也有一些法律關係,一定的主體享受權利,而由一切人承擔義務。例如在所有權關係中,一切人都承擔不妨礙某一權利主體佔有、使用或支配歸他所有的財產的義務。

在特定的場合,一種行為可以同時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例如法律授予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職權。就其與公民的關係來說,是行使權利;就其與國家的關係來說,又是履行義務。

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對公民的義務進行不同分類,通常分為:①政治生活的義務和一般民事關係的義務。如交納捐稅、服兵役,是政治生活的法律義務;撫養子女、履行債務,是一般的民事法律義務。

②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積極義務即必須作出一定行為的義務,如納稅、撫養的義務;消極義務即不作出一定行為的義務,如不得侵入他人住宅的義務。③絕對義務與相對義務。絕對義務,又稱對世義務,指對一般人承擔的義務,例如不得侵害法律所保護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權利。

相對義務,又稱對人義務,指對特定人承擔的義務 ,如債務人只對債權人承擔清償債務的義務。④第一義務與第二義務。這一區別的標準與權利中的原權利與派生權利(又稱救濟權)的劃分相當。

第一義務對應原權利而存在,即不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第二義務對應派生權利而發生,即由於侵害他人權利而發生的義務(見權利)。

民事法律關係和商事法律關係的區別?

4樓:大梅軍軍

民事法律關係是民事主體之間就一定的物或其他物件( 客體) 而發生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現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民事法律關係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而不是人和物的關係。

法律關係由法律關係主體、法律關係內容(權利義務)和法律關係客體三要素構成。所謂商事法律關係,是商事主體基於商事行為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者的區別:

1 、主體不同。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享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人。凡法律規定可成為民事主體的,不論其為自然人還是組織,都屬於民法上的「人」。

商事法律關係的主體,雙方既可以都是商人,也可以只有一方是商人而另一方是非商人。。

2 、客體不同。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物件。商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僅限於商行為。

3、內容不同。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係中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商事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商事權利和商事義務,均具有營利的性質,即表現為經營性商事權利和經營性商事義務。

關於民事法律關係問題,關於民事法律關係客體的問題

應該是b 畫無法要回了,法律是保護善意第三人的,畫屬於韓某,但張可以追究楊的責任索取賠償 關於民事法律關係客體的問題 5 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指的是作為法律關係內容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共同指向的物件。標的物是物,就是指的房屋 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問題,高手來 謝謝 你對問題一的理解是正確的。對問題二的...

民事法律事實與民事法律關係的關係

去找本大學的教材好好看,這個問題不是網路諮詢幾句話能說的清楚的,也不知道你的法學基礎怎麼樣。民事法律規範,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法律關係之間的關係是什麼?例子 雙方簽訂了一份合同,一人違約,法律規範就是法律上對違約責任的規定。法律事實就是違約存在的事實。民事法律關係就是他們之間的違約合同之債。社會關係經...

民事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有哪些,簡述民事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有什麼?

民事法律關係包括主體 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在我國636f7079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431366266,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 法人 其他組織和國家等。近代民法以來,自然人成為民事主體,通常認為除了其作為自然人外,不需要任何額外的條件。但社會組織要成為民事主體,必須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