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男方房子歸我,復婚後他還有份嗎

2021-04-21 16:45:01 字數 1743 閱讀 2127

1樓:鐵嶺輝煌是我了

離婚抄後房子歸你,但是襲你得拿出證據,你們的離婚協議也好,法院判決也好,不然不能證明是你的。另外,房產證上必須是你的名字,而不是你們兩個或者他得名字。這樣在復婚前你做一個財產公證,證明房子是屬於你的個人財產,當然房產證必須是你的名字。

再復婚之後男方就分不到房子了。

既然能復婚,說明還是有夫妻感情的,如果還沒復婚就考慮財產分割的話,早晚有一天你們還是會重蹈覆轍,希望你們這次能夠好好珍惜對方,不要再犯糊塗了。房子的產權問題,既然是兩口子,復婚之後就把房產證上寫上你們兩個的名字吧,這也算是給自己或者對方的一個長久過下去,過一輩子的不成文的承諾。

2樓:s律師

個人財產並非共同所有

有問題可以加q

3樓:夏川在

離婚後房子給了你 那就屬於你的個人財產 復婚後 當然沒有他的份啊

4樓:匿名使用者

復什麼婚呀,這不找罪受呀,真是糊塗!

婚後買的房子只寫男方名字離婚後女方有份麼

5樓:律兜諮詢3號

一般情抄況下屬於夫妻共襲有財產。

《婚姻法》bai 第十七條

du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zhi期間所得的下dao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6樓:正商觀察者

如果該bai房產是雙方婚後購買,du那麼應zhi該認定為共同財產,dao這與寫誰的回

名字沒有關係。根答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同時,如果雙方在離婚時,就財產分割問題,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選擇起訴。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協議當時註明房產歸男方所有,但房產證還是兩人的名字,如果復婚房子屬於男方還是雙方共有?

7樓:鄭州馬律師

雙方bai離婚協議已經對該房產進行了du

8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當時房產歸男方,房產證還是兩人名字,如復婚房子還是雙方共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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