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的設立 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實行為成就發生效力與登記發生效力的區別

2021-04-19 19:59:12 字數 4962 閱讀 1859

1樓:河北李玉坤律師

你好,不屬於一個分類,依行為取得物權還是依據事實取得。

不必糾結,凡是需要不動產物權登記的,都是登記取得。

2樓:丹陽律師吳衛東

合法建造行為成就時,相

關主體就取得物權。但相關主體要將該物權轉讓內給第三人時,相關容主體要進行物權登記,轉讓給他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如果轉讓物權未進行變更登記,轉讓不產生物權效力,即第三人未取得該物權。

關於房產的法律

3樓:執羲

一般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為基礎,包括《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源管理規定》、《建設部關於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廣告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等等。主要涉及房地產所有權制度、建設用地法律制度、房地產開發法律制度、城鄉規劃與建設管理制度、房地產交易法律制度、房地產登記法律制度、房地產中介服務法律制度、房地產拆遷法律制度、物業管理法律制度和房地產稅收制度等方面。

4樓:匿名使用者

請明確具體的問題。

縱橫法律網-廣東普羅米修(廣州)律師事務所-楊豔國律師

5樓:男人到中老年

你要說具體事,再找相關法律。城市與農村都不一樣。

法律房子 40

6樓:匿名使用者

1、這個分家單具有法律效益嗎?

答:房產屬於不動產,理論上來說不能因為一紙合同而變更產權,也就是說,這個分家單是無效的,法律不會保護這種無效合同的,你可以放心啦!

2、我媽媽說那是他的彩禮錢現在是夫妻共同財產了他也應該簽字才能生效的,對嗎?

答:雖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只要你爸爸說已達成共識那就成立了,因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只要雙方表示達成共識,就可由一人**。這點需要弄明白哦!

3、我媽媽想撤銷它,可以嗎?

答:因為本來就不具備法律效力,所以不受保護。

4、下一步應該幹什麼?

答:可以找來你爺爺他們坐下來商量下,說明他們簽訂的那分家單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可以退一步,讓出部分房產給你爺爺,畢竟年長嘛,如果對方實在僵持不下,執意翻蓋新房,就可以上訴至你們縣區或該地基層人民法院,相信我,只要舉證得當,你們勝訴的機會很大,但是那隻能作為最終走投無路的手段,很費時費財力的。

ps:你爸爸說是他們逼迫他籤的,他也為難就簽了。

如果說在司法實踐中農村真的可以簽訂這種合同,這份合同也是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以撤銷或變更的,這在以後談判中也是個非常重要的砝碼哦!

pps:雖然不是律師叔叔,而且律師不僅有叔叔,但作為正在學習法律的姐姐來說,也很希望能夠幫助不懂法律的家庭解決民事法律上的難題的,這也是我作為法律學習者的職責所在,希望你們家能早日脫離困境,重拾快樂!

7樓:上海應律師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如果你能證明你父親在籤分家單時,該房屋是屬於你父母共有,並且你母親並不知曉你父親簽署分家單的事實,則你父親籤分家單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分家單應認定為無效。

住宅的法律定義

8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關於房屋的定義,唯一可查的只是2023年實施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建物」,但是以上的定義也十分模糊,很難明確房屋的含義。

鑑於以上情形,在我國法學界,關於房屋的定義多采納:「房屋是指人類建築在特定地塊上的形成固定空間、供人居住、從事營業或其他社會活動的建築物」這個定義。

在司法實踐中,所謂的房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 必須有上蓋;

2 必須固定於土地之上;

3 必須是合法的。

9樓:匿名使用者

住宅是指專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和集體宿舍(包括職工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樓中作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託兒所、病房、療養院、旅館等具有專門用途的房屋。

有關房屋的法律和法規

10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登記辦法

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

建設部關於廢止《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等部令的決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給你說個**,自己看吧

11樓:有毒酸奶

你的問題太泛泛了啊!

12樓:應孝後妝

物權法。

將於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對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作出明確規定,為公民維護「陽光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物權法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採光的標準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計規範以冬至日照房子最底層窗戶時間不低於1小時為標準)計算,高層居住建築的山牆與高、多、低層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應該不小於13米。如果對方確實侵犯你的採光權,可以要求對方排除妨礙並賠償因遮光給你造成的損失,但是對於損失的金額當事人要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房屋如何分配 30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說的情況:

第一,該兩套房屋中的一半應歸於母親名下,另外一套才由4兒1女分割繼承;

第二,根據《繼承法》,不論是兒子還是女兒都有對父母財產的繼承權。

所以,該兩套房屋中的一套歸母親,另一套由5個子女分割。可以協商**後由一人居住房屋,給其他四人補款,或者將房屋**,分割價款。

特別注意,該兩套房屋為有全產權的房屋時才可以,如果不是,則不能進行分割繼承。詳細的最好可以在當地諮詢律師

14樓:李東邪

你好。兩套房子四間房屋中有二分之一的份額是母親的財產,剩下的二分之一是父親的遺產。

如果父親生前立有遺囑,按遺囑分配父親的遺產。

如果父親生前沒有遺囑,則適用法定繼承。有父親的法定繼承人來繼承父親的遺產。一般為等額的。除了上述的母親、四個兒子和女兒有繼承權外,如果父親的父母還健在的話,他們也享有繼承權。

15樓:

男女在繼承上是平等的,老人的房子,是二人的共同財產,父親去世,母親先分割一半的財產,另一半母親與子女共同繼承。

法律上住宅的定義是什麼?什麼是住宅?

16樓:匿名使用者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關於房屋的定義,唯一可查的只是2023年實施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建物」,但是以上的定義也十分模糊,很難明確房屋的含義。

鑑於以上情形,在我國法學界,關於房屋的定義多采納:「房屋是指人類建築在特定地塊上的形成固定空間、供人居住、從事營業或其他社會活動的建築物」這個定義。

在司法實踐中,所謂的房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 必須有上蓋;2 必須固定於土地之上;3 必須是合法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供一家人生活起居,對外相對隔離的房屋,都是法律意義上的住宅。

18樓:匿名使用者

住宅,是指專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和集體宿舍(包括職工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樓中作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託兒所、病房、療養院、旅館等具有專門用途的房屋,是單純生活居住的地方。

前面有門市的商業服務用房,是指各類商店、門市部、飲食店、糧油店、菜場、理髮店、照相館、浴室、旅社、招待所等從事商業和為居民生活服務所用的房屋。

法律上什麼是民宅?民宅的定義是什麼?

19樓:用q戶名

住宅,是指專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和集體宿舍(包括職工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樓中作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託兒所、病房、療養院、旅館等具有專門用途的房屋,是單純生活居住的地方。

前面有門市的商業服務用房,是指各類商店、門市部、飲食店、糧油店、菜場、理髮店、照相館、浴室、旅社、招待所等從事商業和為居民生活服務所用的房屋。

20樓:百度使用者

所謂的"私闖民宅",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即他人未經住宅主人許可或有權機關未依法定程式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民宅說指的就是住宅了。

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

基於此,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此罪的從重處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私闖民宅"罪與非罪的關鍵,主要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客觀上是非違背住宅主人意願強行侵入及主觀動機(如:尋釁滋事等)和社會危害性等方面來予以認定

21樓:匿名使用者

是指專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和集體宿舍、職工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等。

22樓:渴求正道

還沒交工,工人進來我看不能算是私闖民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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