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輕傷立案快40天證據確鑿有監控有證人,但派出所一直拖著不抓人也不上報檢查院,派出所有沒時間限制

2021-04-14 16:28:09 字數 997 閱讀 7193

1樓:戚廣利

打架致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報案後公案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這個時間一般是兩個月。

2樓:匿名使用者

嫌疑人有可能涉嫌其他案件正在偵查中。

刑事案件輕傷,派出所立案後一直以對方不承認,也沒有目擊證人,證據不足為由拖著不處理,我該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法規定,因故意傷害經法醫鑑定達到輕傷的,打人者涉嫌故意傷害罪,應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式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予立案。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對公安機關複議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4樓:北京崔斌律師

你好,受害者的控訴就是證據,你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其採取強制措施,調查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就你說的情況建議去公安局投訴,或者去檢察院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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