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不認罪法院能判有罪免罰嗎,刑事案件當庭被告人均不認罪法院怎樣判

2021-04-11 04:13:28 字數 3851 閱讀 6666

1樓:匿名使用者

被告拒絕簽收的,法院的人員,可以聯絡居委會或派出所工作人員見證,然後留置送達。效果與被告簽收一致。

刑事案件當庭被告人均不認罪法院怎樣判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如果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還可以依法提出上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提出申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3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證據如何,有證據不認罪也一樣判決有罪

拒不認罪能否免於刑事處罰?

4樓:律問問

不會,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是根據犯罪事實決定的。不會因為拒不認罪,態度惡劣就加重情節。坦白可以從輕減輕,拒不認罪並不會加重,因為法官審案講究證據,當事人的口供,陳述並不決定你的罪行,即使你積極認罪想去吃牢飯,可犯罪並不是你,證據不指向你,那麼就不能定罪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

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拒不認罪,從重處罰」的觀點和做法是建國初期「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在審判領域的應用,在特定的歷史階段有其合理性。

為了貫徹《憲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定,司法人員應從程式的價值和人權保障等角度審慎對待被告人「不認罪」的訴訟行為,不宜再將被告人的辯護行為視為「拒不認罪」,進而「從重處罰」。

5樓:匿名使用者

【1】拒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犯罪人確實違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免於刑事處罰。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四條 對證據的真實性,應當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

對證據的證明力,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

證據之間具有內在聯絡,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零五條 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三)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法院判刑不認罪怎麼判,是怎麼回事的呢

6樓:空谷盤

認罪與不認罪都不bai影響法院判決du。

有罪並且認罪悔罪的:法zhi院在dao決定刑罰標準時可以適內當考慮從輕處罰。

無罪並容且無證據證明犯罪的:即使當事人拼命說自己有罪,法院也不應該判刑。

有證據證明犯罪但個人不認罪的:法院依據犯罪的事實證據,依據法律規定的相關罪名,依法量刑。

罪犯看守所不認罪法院就不能判?

7樓:四哥有法說

不認罪,是沒有判決緩刑機會的。因為判決緩刑的之一就是有悔罪表現,不認罪當然不會悔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8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不會影響法院依法判決。

重證據不輕信口供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雖然沒有取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已經構成犯罪,應受刑事處罰的,法院仍根據根據其它犯罪證據對被告人進行判刑。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9樓:清泉

當然能判,如果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是不能對被告人處以刑罰的,如果沒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有其他證據證明的是可以對被告人處以刑罰的。

認罪,認罪和不認罪有什麼區別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所謂自願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當庭自願承認被指控的犯罪(究竟有沒有犯罪由法院審理來認定,法院沒有認定之前被告人不能叫罪犯,而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他的不當行為只能稱為涉嫌犯罪)。

由於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簡化了法庭審理的程式,提高了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因此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坦白情節,是指犯罪嫌疑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的人能供述犯罪事實,但不一定承認是犯罪或不承認某一罪名)。

坦白情節一般在庭審之前(比如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自願認罪一般在法庭上(也可能在庭審之後)。犯罪嫌疑人當庭不認罪,庭審結束後自願認罪的由於沒有簡化審理程式、節約司法資源,一般不能認定當庭自願認罪。

當事人的言辭證據是需要其他物證形成證據鏈條的,不是當事人承認不承認的問題。

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如果不認罪,難道法院就無法定罪量刑了嗎?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供認罪行)和辯解(否認指控)都是證據力極低的。

如果沒有其他任何證據,但是,被告人供認殺人罪行,而且在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之後仍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的供述的情況下,法院不僅不能判決有罪,還必須無罪釋放,因為,被告人的口供是不能單獨定罪的。(主要是防止刑訊逼供)。

反之,如果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而犯罪行為人死不認罪,也不能影響定罪,反而影響量刑。法院法官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可以酌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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