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證上寫戶主為一人,家庭成員為多人,如何認定其法律性

2021-03-27 13:27:49 字數 4934 閱讀 5823

1樓:天馬愛行空

宅基地使用證的戶主為本村的實際戶口在冊之主,家庭成員是共同居住使用的組成部分,所有權歸屬與戶主所有。一般是家庭的年長的男性為戶主。

具體是不是家庭成員共有的問題,如果家庭成員和戶主分家等問題,只能給其他家庭成員另分宅基地,而戶主則不會有,這說明我國是宅基地使用證的權利為戶主所有。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2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一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4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

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第九條規定指出了結婚登記後的家庭歸屬,當事人不做約定就採取預設方式即女方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這條規定最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換位思考的理解。這可以解決描述的第一個問題。特別注意這裡的家庭指傳宗接代方面的,有時候大小家庭不同情況不提場合分開而論,不考慮戶口所在地。

戶籍方面的家庭不能與之相提並論。另外家庭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沒有特殊情況家裡現有的東西全部屬於家庭,第三個問題只能發生在特殊情況中,一般家庭沒有特殊情況。第二個問題可能是家庭內部矛盾,商量處理。

5樓:面無表情

1、子女成年後,法律上父母不在對其有監護權。但是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因為其還有繼承權。

2、假如子女成年未結婚,法律意義父母對其搬出去,沒有明文規定;

3,、根據繼承法,若父母沒有遺囑(口頭或書面)他人情況下,財產為子女繼承。

6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宅基地使用權是屬於家庭成員嗎?

7樓:七臺河李陽平

一、宅基地使用權是屬於家庭成員共有。

二、宅基地的處理上一般是地隨房走的原則,房屋產權人擁有宅基地使用權,不可以將房屋產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分立。

8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宅基地

屬於家庭的

每一個成員

9樓:portgas帝

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

宅基地使用權為家庭成員共同享有

宅基地確權家庭成員有權利嗎

10樓:農村土地流轉

當然有。我國實行」一戶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積是根據地方標準和家庭人數來審批的,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屬於家庭所有成員。

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宅基地是屬戶主一人,還是家庭成員共有

11樓:垂柳初絲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全國依法實行農村村民一戶一處宅基地制度。

12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家庭所有成員,如家庭中其他成員在本村再次取得的宅基地,原宅基地中就不再有此人的份額。希望可以幫到你

13樓:起得早沒太陽

全家的 戶主只是這個戶口的主人 不能代表所有成員

農村宅基地家庭成員簽定的「分家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14樓:點亮黑暗

內容合法的分傢俱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合同法》52條規定的情況,一般來說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合同法》第52條卻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5樓:

1、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實體為了開展某項活動,經過協商後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協議也是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2條卻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農村分家協議一般來說是有法律效力的,民法自治,各方達成一致一般有效,但也要看具體情況,有效需要內容不違法,沒有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才有法律效力。

比如有沒有給年幼或者無勞動能力的家人留出一定份額,比如是不是在脅迫、緊急情況下趁人之危,比如有沒有重大顯失公平的條款,有沒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沒有《合同法》52條規定的情況,一般來說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民間關於分家時的分家協議的效力很看重,然而該行為究竟是否可以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卻是一個相對比較複雜的問題。

第一、關於分單的實質。民間關於分單的實質,一般理解是在有權分配家產的人和管事的人在場的情況下,所做的正式分配協議。該協議具有約束所有參與人的效力,一經簽訂不允許反悔。

但是,我國現行法律上,對於簽訂分單的行為,並無明確規定。也就是說,此類行為僅僅是一種合乎民俗,但是並無法律明確約束規則的財產分配行為。因此,簽訂分單的行為從這個意義角度,是有一定的法律風險的。

第二、關於分單的主體。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民間習俗是,男丁具有分家的特權,女兒尤其是出嫁的閨女,根本沒有權利來家裡分配財產。因此,很多時候,分單的主體根本沒有家庭中女性晚輩的參與和簽字確認。

但是,從我國現行法律上將,男女平等,更無論出嫁與否。因此,簽訂分單的主體範圍與法定的財產主體範圍之間的認同差異,也構成分單法律效力確認上的風險。

第三、關於分單的適用範圍。一直以來,分單大多是按照風俗,對家產的分配。但是,有的時候,分單也存在著對於父母撫養照顧的因素在內。

由於分單兼顧很多內容,使得其在法律的認定上,存在著多個側面。諸如,有點像析產協議,有點像遺贈扶養協議,有點像繼承權協議等等。因此,分單在法律適用規則上的不確定性,其風險也無形中加大。

第四、關於分單的證明主體問題。按照民俗民風,分單尤其是農村分單,都是在所謂的管事人在場情況下,進行的正式家庭會議時簽訂的。這其中的管事的,起到了見證和烘托正式性氣氛的作用,起到了一定的「定紛止爭」效果。

因此說主體,內容合法的分家單具有法律效力,對分家的各方有約束了。

17樓:晴天

該協議是在公平、自願的情況下籤訂的,而且有證人,具有法律效力!

1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違反法律相關規定就是有效的,具體要看協議內容

縱橫法律網 徐冰律師

19樓:匿名使用者

看對誰有效了?這個是分內部和外部的

20樓:明哲董

應該有效,具體事宜諮詢當地律師比較穩妥

土地確權時,戶主寫誰?哪些家庭成員可以作為共有人?

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人怎麼認定

21樓:土流集團

我國實抄行」一戶一宅「制度,宅基地申請是以戶為單位,戶內所有成員對所申請的宅基地享有同等使用權。而根據」房地一致「原則,宅基地使用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應相同。

一般情況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是屬於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但未成年人除外。如果在申請建造房屋時你是已滿16週歲的家庭成員,建房時已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用於家庭生活的,或者以自己的勞動作為建房的勞動投入的,則可認定為房子的共同所有權人; 否則,父母農村宅基地上建的房子是歸父母的,子女是沒份的。

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證繼承問題,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證怎麼過戶

1 直接地說,沒有。2 你手上握有當初去公證處公證獲得的公證文書,確定那三女一男放棄了你爺爺的房產的繼承權,這就可以了 這個房產屬於你父親,公證的文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3 你所擔心的是那塊宅基地,這個應該也沒有必要擔心的。根據現行法規的規定,農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而不屬於任何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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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的宅基地幾十年了大家都沒發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現因開發好多人又在荒地上蓋了房,開發時賠付一樣嗎

個人觀點 僅供參考 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將徵地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的農戶後,農民搶栽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賠償,有關文檔案精神原文如下 國土資發 2004 238號 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九 告知徵地情況。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 位置 補償標準 安置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