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犯罪坐牢的問題

2021-03-23 16:38:28 字數 4396 閱讀 5020

1樓:戚廣利

犯人在監獄坐牢,一般在監獄裡從事生產勞動,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

《監獄法》第六十一條 教育改造罪犯,實行因人施教、分類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則,採取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獄內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監獄法》第六十二條 監獄應當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形勢、政策、前途等內容的思想教育。

《監獄法》第六十三條 監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罪犯進行掃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經考試合格的,由教育部門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

《監獄法》第六十四條 監獄應當根據監獄生產和罪犯釋放後就業的需要,對罪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經考核合格的,由勞動部門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

《監獄法》第六十五條 監獄鼓勵罪犯自學,經考試合格的,由有關部門發給相應的證書。

《監獄法》第六十六條 罪犯的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應當列入所在地區教育規劃。監獄應當設立教室、圖書閱覽室等必要的教育設施。

《監獄法》第六十七條 監獄應當組織罪犯開展適當的體育活動和文化娛樂活動。

《監獄法》第六十九條 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

《監獄法》第七十條 監獄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使其矯正惡習,養成勞動習慣,學會生產技能,併為釋放後就業創造條件。

2樓:正氣長春

《刑法》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只要法院認定該犯罪嫌疑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就可適用緩刑(判處了緩刑在監外改造,不收監)。注意,這裡所說的是緩刑而非緩期。

而對於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法院就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注意,這裡所說的是緩期。

對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表現良好,就不再執行有期徒刑,而表現不好,隨時都可以收監服刑,並執行已判決的有期徒刑;而對於判處緩期二年(不是三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只要二年內表現良好,依法就可以不執行死刑,改判有期徒刑。而對於表現不好又有重新犯罪事實的,緩期二年後,仍需執行死刑。

剝奪權利終身,是指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政治權利一般是指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自由權等。

3樓:匿名使用者

死緩 差不多就是無期啦

4樓:匿名使用者

判了死緩最後基本上就減刑無期徒刑,剝奪的權利就是指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5樓:沄垚集

死緩期三年,如果三年在監獄有立功和特別貢獻等表現, 可減刑。你這裡講的剝奪終身權利?指的是終身什麼權力?在監獄服刑的人,是沒有政治權利的。

不難看出因偷了東西要坐牢的,最後法官判他有期徒刑兩年,緩期三年。通常是對一些初犯或有立功表現等理由減輕罪行的人,給與三年監外執行的機會,三年內,若出現同樣或其他犯罪行為時,就要從嚴判決,獲刑。

6樓:文景街9號

緩刑就是監外執行的一種形式判2年緩期3年就是在3年內部違法犯罪就可以免除刑罰否則就收監服刑2年

我國的死刑一律緩期2年 這個是要在監獄內服刑的 2年內不從新犯罪 可裁定為無期徒刑 然後再一步步減刑 一般會服刑15左右

政治權利一般是指選舉和被選舉權

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糾正一下,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是兩年,這個是法定了的,如果死緩期限內故意犯罪的,依法撤銷緩刑,執行死刑。

也不是剝奪終身權利,而是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也就是說失去了選舉權、被選舉權、遊行示威權等政治權利。

而你所說的判二緩三的這種情形,是指犯罪情節不是很嚴重,適用緩刑不至於危害社會的情形。如果在緩刑期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就要撤銷緩刑,數罪併罰。

異地犯罪被判刑後在哪坐牢

8樓:中顧法律網

【法律意見】

一般在犯罪地。因為刑事案件的管轄是以犯罪地為主、住所地為輔的制度。一般是犯罪地法院審判之後,由當地派出所已送附近監獄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監獄法》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國法律規定,對罪犯的執行一般採取就近收監執行的原則,即無論戶籍地是哪的,只要在判決地被判決後,就依判決地附近的執行場所收監執行。

10樓:戚廣利

異地犯罪被判刑後,在其所在省份監獄坐牢。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以上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轄,在法院判刑後送往法院所在省份的監獄執行改造。

11樓:這個才是

執行不一定,需要判決,各個省份的監獄關押的犯人不一樣,有女子監獄,重大犯罪的監獄,一般危險的,根據分類收押在不同的監獄

12樓:鳳冠珠閃

在哪個法院判決,就在哪個法院所屬地的監獄服刑。

被判刑坐牢出來後,三年內再犯罪的該怎麼量刑?法律專業名詞叫什麼?

13樓:四哥有法說

你說的這個法律術語是「累犯」。是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故意犯罪的。

相關法律規定:

1、《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3]14號)

對於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於3個月。

14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分為兩種情況:

1、前後都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故意犯罪的,繫累犯,屬於法定應當從重處罰的量刑要素,從重幅度30%—40%。

2、不符合累犯的,系犯罪前科,屬於酌定量刑要素,需要法庭根據案件事實,綜合考慮是否予以從重處罰,幅度在5%—10%之間。

15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16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條文註釋

構成累犯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其中,後罪是未然的,即審判人員根據犯罪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等作出的對犯罪人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預判斷。

(2)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在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的,不適用本款規定,應當依照本法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這裡的「刑罰執行完畢」是僅指主刑執行完畢。

對於有期徒刑以上主刑已經執行完畢,但附加刑尚未執行完畢的,應以主刑執行完畢之日為累犯期間的起算時間。對被假釋的犯罪人而言,在假釋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又故意犯新罪的,可以構成累犯,因為假釋犯的假釋考驗期滿時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但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人而言,在緩刑考驗期滿後的5年內又犯新罪的,不能構成累犯,因為緩刑犯的考驗期限滿時「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不發生刑罰執行完畢的問題。

(3)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有一個罪是過失犯罪,就不符合累犯的條件。

17樓:江湖術士

這個叫累犯,其他人說的很清楚了。一般的累犯再次犯罪,刑期上加判半年到一年

18樓:逆海狂潮

法律意義上稱之為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

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19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判刑之罪是什麼罪,以及再犯的罪是什麼罪,是否構成累犯。不構成累犯的不會加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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