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下來了,已經過了五天,交警隊不放車,這樣可以嗎

2021-03-22 09:06:42 字數 4402 閱讀 7625

1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下來了,已經過了五天,交警隊不放車,如果超過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後,可以到上級不服投訴或申請複議。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2樓:lonley藍雨

為什麼不放車?牽扯到了賠償?按道理來說,通知書下來就應該放車

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下來了,已經過了五天,交警隊不放車,對方也沒有包權我的車輛,這樣我的怎麼和交警隊

3樓:一個人善良的人

對方沒保全車輛的話,事故認定書下達的3個工作日內,交警隊必須無條件放車,不放的話你就打**報警,非法扣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達後,交警不放車有什麼法律依據?

4樓:匿名使用者

供參考: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對此拖延辦案行為,可向其主管部門如實反映情況,要求及時解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因此,事故車輛是可以扣留的,但是扣留的原因只能是收集證據的需要。不能以扣車逼迫機動車方交納事故處理押金。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條規定: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根據上述規定,在事故車輛經過鑑定,相關部門作出鑑定結論之日的5日內,交警應當通知機動車方取回車輛。一般情況下,鑑定不應該超過30日。

所以,交警不能無限期扣押事故車輛。一般來說,最長35天,機動車方可以要求交警發還事故車輛;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負責人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最長65天發還事故車輛。

當然,如果受害方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話,車輛可能被扣留至訴訟結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交警不放車對嗎?有法律依據嗎?

5樓:匿名使用者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交警因為發生事故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的需要可以扣車,在車輛檢驗完成後不能再繼續扣押(車手續不齊的除外)。如果需要扣押,則因由人民法院做訴前保全,交由法院扣押。否則,是為違法扣押。

6樓:金陵劍

如果對方沒有申請對車輛進行保全的話,交警是應當放車的。

7樓:小呀小蘋果

對方申請了財物保全。不讓放行

8樓:默莫丶陌沫

有,如果你沒保險,或者對方損失過大也需要

交通事故認定書下來了,交警不讓我提車,必須5天以後才能提,交警屬於違法嗎?對方未申請保全

9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規定是事故責任認定書下達後,3個工作日後,對方沒有提出保全的話,才可以提車。如果是今天下達的認定書,對方不提出保全的話,就是下週一才可以提車,這個是法定程式。交警的做法沒有錯。

投訴的話,可以找交警隊領導,交警隊督查辦。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了,交警隊不放車 30

10樓:長沙金龍律師

請按照交警隊的要求去做,診斷證明是交警隊判斷受傷情況的依據,所以需要。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你的責任的話必須雙方解決清楚,雙方簽字才可以,如果不是的話可以去交警部門的行政複議投訴,他們怕這個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去投訴法制辦的警察非法扣車去,不投訴沒人理的。

13樓:子禪

投訴有用的,想他逼你出錢

14樓:匿名使用者

對方主責你是次要責任,警察是因為負責要看醫院診斷證明,有沒有大問題,如果有大問題案子結了,就是他的責任

交通肇事責任認定書下來後5天對方不保全,交警還有權利壓車嗎?這5天包含週末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達的3個工作日後,對方沒保全的話,交警就應該放車,繼續扣押是沒道理的。可以到交警隊的督查投訴,也可以找交警對的領導投訴。3個工作日是要扣除法定假日和週六週日。

16樓:原野茫茫

交警隊無權扣押事故車輛,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

5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八十五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三)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17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日不包括週末,除非你保險不全。否則必須放車

交通事故認定書已下達對方不財產保全,可五天了交警還不讓提車怎麼辦

18樓:

交通事故認定書下達後五日內,交

警隊需要告知當事人提車,如果交警隊不允許提車,當事人可以找公安部門領導,或者紀委投訴控告。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19樓:北京的劉律師

事故認定書下來,就可以提車了,你可以看看我寫的文章。

事故發生後交警可以扣車多長時間?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可以看出,公安交管部門只有因蒐集證據的需要才可以扣車(例如鑑定車速、剎車燈光是否合格等,不能因賠償的需要扣車,因賠償需要扣車應通過法院財產保全程式進行),檢驗鑑定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具體個案可能更短),檢驗鑑定完畢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因此,交通事故受害者如果擔心將來的執行問題,應該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由法院扣押肇事車輛,直到最後判決生效拍賣執行。

20樓:曲延興律師

交警汪讓提車是不對的,可以向其上級部門投訴。

收到公安局交警大隊的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後怎麼處理

21樓:**警司

收到事故處理通知書後,交警大隊會在五個工作日內下達事故認定書,返還扣押車輛。

22樓:雲三啊

根據通知書上的**去和當時民警聯絡約定調解時間,三方進行調解

23樓:魏巍律師

根據認定責任和對方調解,調解不成的起訴,或等著被訴

請問交通事故認定書下來後是否會拘留司機

要根據具體情形來確定,不構成犯罪違反行政法規則執行完行政處罰即放人,如果構成犯罪要等處理完後參考判決。對方要構成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才可以刑事拘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 11月21日起施行的 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

交通事故發生後月了,交警沒有通知去處理。當時是摩托車與助力車相撞,又沒有對方的電話號碼,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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