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樣保護公民的隱私權,保護公民隱私權的相關法律條文有哪些?

2021-03-22 00:56:27 字數 5456 閱讀 8721

1樓:落葉歸根

1、憲法的有關規定。

憲法第38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格尊嚴是人格權的重要內容,是人格利益的集中體現。憲法對人格尊嚴的規定,為我國日後完善隱私權制度提供了憲法依據。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是憲法對公民私生活免受干擾的規定。

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

2、民法的有關規定。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這裡再次提到人格尊嚴,為司法解釋留下較大餘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的名譽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再次強調:「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上述規定涉及了對隱私權的保護問題,但卻將對公民個人隱私的保護限定在名譽權的範圍內,有失科學。

3、刑法的有關規定

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是對公民私生活免受干擾的保護。

刑法第252條規定:「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其徒刑或者拘役。」第253條規定:

「郵電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是對公民私人資訊保密的規定。

4、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時出示。」第120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這都是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以防因審判而洩露公民隱私。

5、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刑訴法第93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對於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111條和112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院。

」「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152第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祕密或者人上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保護公民隱私權的相關法律條文有哪些?

2樓:匿名使用者

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隱私權是公民對自己個人資訊、個人寧靜生活以及決定私人事務等享有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它包括個人資訊的保密權、個人生活不受干擾權和私人事務決定權。作為公民的一項人格權,隱私權在性質上是絕對權,其核心內容是對自己的隱私依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然而,在當今這樣一個資訊化社會裡,隨著資訊傳播手段和技術的迅猛發展,人們的隱私越來越面臨著被侵犯的威脅。

據瞭解,全國各地法院受理的因公民隱私權受侵犯而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

隱私權糾紛增多的原因在於許多人尤其是一些新聞**對公民的隱私和隱私權及其法律保護沒有一個正確的認識,甚至錯誤地以為我國法律對個人隱私權沒有明確保護,以至於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還不知是違法。其實從70年代以來,國際上對於隱私權的保護就已經從消極保護演進到積極保護。我國採取間接、分散的立法方式,目前已經形成了一個多層面的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

憲法對隱私權的保護雖然我國憲法沒有對隱私權作出明確直接的保護性規定,但卻間接地從其他方面對公民的隱私權不容侵犯給予了確認。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這裡的「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包括用宣揚他人隱私的方式,而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也當然地保護公民的隱私權;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而公民的某些個人生活規律也屬於個人隱私,本條確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擾,也從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公民的生活隱私權;憲法第四十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

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私拆信件和竊聽**,都是侵犯通訊祕密的行為,憲法通過禁止這些行為,從而對公民的隱私權予以保護。

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我國刑法主要是通過追究侵害隱私權行為刑事責任來實現對隱私權的保護。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

「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規定,都是憲法保護公民隱私權的精神在刑事領域的具體延伸,為保護公民隱私權提供了最強有力的刑法保障。

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在所有保護隱私權的法律法規層面中,民法是保護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門。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公民的民事權利尤其是人身權進行原則性規定,確立了公民隱私權不容侵犯的民法保護精神;二是通過確定侵害隱私權的民事責任而實現對隱私權的保護;三是通過法律解釋明確保護,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行政法規對隱私權的保護我國關於新聞、出版、廣告、宣傳、廣播、電視、電影、醫療衛生、檔案管理、郵電、社會治安等許多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規中都有隱私權保護的規定。例如國家新聞出版署釋出的《報紙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就規定了任何報紙不得刊載的內容,其中包括誹謗或者侮辱他人的以及法律禁止刊登的其他的內容。國家通過對違法行為追究行政責任,來加強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

程式法對隱私權的保護我國法律確立了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的一般原則,但對於有些涉及到當事人個人隱私的案件,我國一些程式法又規定了不適用公開審理的情況。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但是有關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另外,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七條也對為保護公民隱私而不公開審理作了規定。

這些規定其實是對公民隱私權最明顯的司法保護。

3樓:匿名使用者

我老婆穿開檔**褲,在離婚**時能否拿出來給法官看證明她平時生活不檢點,可以嗎?

法律對保護公民的隱私權作了哪些規定?

4樓:兔亜

所謂隱私,指不願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隱私權的特徵有: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隱私權的內容具有真實性和隱祕性,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得隱私權以及隱私觀念,它至少是一個人格尊嚴的體現,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它是必要的,它是重要的,它體現一個人,人格,人格尊嚴這樣一個東西。 「支配或控制隱私權」 和別人分享、在總結由純屬我個人事件當中可以闡發出來的公共的意義叫做支配或者控制隱私的權利。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下列行為屬於侵犯隱私權: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裝置,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佈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檔案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佈。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佈。 9、洩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隱私權的一些具體事例? 1、 人**學院教授:

比方說電視臺裡面,你經常可以看到,比方說為了反映農民生活好起來了,畫面上就會出現一個農民兄弟咧著大嘴在那兒點鈔票,這時候記者的話筒就會過去了,問:「大爺今年收成好嗎」,「好啊」,「掙了多少」,非要他說出來,「一萬五呢」,他非要說出來,不會覺得說這有什麼不對呀,其實這是隱私啊,我的財產狀況,我的收入狀況,結果全國人民都知道了。 2、 在美國,一個名叫辛西婭阿米斯特德的31歲婦女的遭遇更讓人同情。

一次,辛西婭一不小心把她的電子信箱、**號碼和地址留在了網上,不久即遭到一個匿名者不間斷的資訊攻擊。此人在網上散佈了大量關於辛西婭的誹謗言論,並向她發了大量下流的e—mail資訊。她的電子信箱、**號碼和地址都與色情**相連結。

為躲避因特網對她的攻擊,辛西婭在短短一年中搬過三次家;為防不測,她還申請了攜槍執照,學會了射擊。令她可悲的是,針對此類嚴重侵犯個人隱私的案件,執法部門卻由於缺乏相應的專門技術而顯得無能為力,在法律上也找不到定罪的理由,因此目前還不能夠通過合法手段制止這類網上犯罪行為。 對於侵犯隱私權的解釋?

按照民法通則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主要是這樣幾個:一個是停止侵害。就是當加害人正在實施侵害的時候,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停止侵害。

第二個是賠禮道歉。也就是加害人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向受害人進行道歉,取得諒解。第三就是賠償損失。

這裡面的賠償損失主要指的是非財產損害賠償,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精神損害賠償。 生活中怎樣防治隱私權被侵犯? 此處我們僅取網路隱私權保護的例子。

在申請郵箱、個人主頁和進行網上購物之前,**往往會要求網民們提供自己的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年齡、**、信用卡號碼、家庭住址,甚至是在金融、醫療、稅收等完全屬於個人隱私方面的資料。由於**可以在網民的電腦裡設定一種叫做「小甜餅」(cookies)的記號,它可以幫你記住經常使用的一些密碼,使你不必每次重新輸入。要是你常在網上購物,它還可以記住你每次購物欄裡的內容。

首先,可以考慮註冊一個專門用於商業**註冊資訊的郵箱,免去檢視信件時收到廣告信的煩惱;其次,年齡**地址等等能不填寫就不要填寫,如果必須要填,確定用途以前不要填寫真實資料;最後,信用卡號碼無論如何要在確保安全之後才告知**。 結語 我們國家雖然提倡以法治國,但是還有很多人隨意地觸犯法律。其中最嚴重的可能就是隱私權了。

許多家長都有私撕孩子的信件,偷看孩子的日記等,他們的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未成年保**的隱私權。而他們都沒有意識到這是違法的。有的家長還強詞奪理地說:

「你是我的孩子,我違什麼法?」 這不得不說是一種法律上的愚昧。 其實家長只是隱私侵權者中行為並不嚴重的一些,隱私權的侵犯在社會上更多。

那麼我們真的需要拿起法律**保護自己,對隱私侵權說「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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