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對全國的刑事案件都有管轄權嗎

2021-03-08 14:52:21 字數 5985 閱讀 2246

1樓:華律網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公安機關都可以管轄。

犯罪物件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的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接入地以及**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資訊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交通工具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2樓:原野茫茫

參閱: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修正)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六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七條 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

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八條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定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第二十條 鐵路、交通、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工作區域內和列車、輪船、民航飛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建設施工工地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沿線、水運航線發生的盜竊或者破壞鐵路、水運、通訊、電力線路和其他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內部職工在鐵路、交通線上執行任務中發生的案件,分別由發案地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機關管轄。

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負責其轄區內的盜伐、濫伐林木、危害陸生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偵查;大面積林區的林業公安機關還負責轄區內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未建立專門林業公安機關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

3樓:刑辯律師肖芳華

並非所有案件都歸公安機關管轄。刑事訴訟法已經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與國安部門對刑事案件的管轄範圍。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條 ****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只能管轄本地的,不然還不亂套了啊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這裡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絕大多數刑事案件。

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範圍?

6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管轄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有明確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7樓:匿名使用者

最新公安機關管轄346種刑事案件統一罪名

第一章 國內安全保衛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

一、背叛國家罪

二、**國家罪

三、煽動**國家罪

四、武裝叛亂、**罪

五、顛覆國家政權罪

六、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七、資助危害****犯罪活動罪

八、投敵叛變罪

九、叛逃罪

十、間諜罪

十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十二、資敵罪

十三、***

十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十五、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十六、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十七、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十八、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

十九、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檔案、資料、物品罪二十、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二十一、侮辱國旗、國徽罪

二十二、侮辱國旗、國徽罪

二十三、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二十四、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二十五、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

二十六、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

二十七、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

第二章 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

一、走私假幣罪

二、虛報註冊資本罪

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四、欺詐發行**、債券罪

五、資訊披露違規罪

六、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七、虛假破產罪

八、商業**罪

九、商業行賄罪

十、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十一、為親友非法弁利罪

十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十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十四、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十五、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國有資產罪

十六、違背忠實義務罪

十七、偽造貨幣罪

十八、**、購買、運輸假幣罪

十九、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八十、挪用資金罪

八十一、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三章 刑事偵查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

一、放火罪

二、決水罪

三、**罪

四、投放危險物質罪

五、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過失決水罪

七、過失**罪

八、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九、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破壞交通工具罪

十一、破壞交通設施罪

十二、破壞電力裝置罪

十三、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

十四、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十五、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十六、過失損壞電力裝置罪

十七、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裝置罪

十八、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十九、資助恐怖活動罪

二十、劫持航空器罪

……一百一十

五、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一百一十

六、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第四章 禁毒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四、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五、走私製毒物品罪

六、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

七、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八、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十、強迫他人吸毒罪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十二、非法提供***品、精神藥品罪

第五章 治安管理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二、違規制造、****罪

三、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四、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五、丟失槍支不報罪

六、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七、重大責任事故罪

八、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九、重大群眾性活動安全事故罪

十、危險物品肇事罪

十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十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十三、瞞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十四、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十五、生產、銷售假藥罪

十六、生產、銷售劣藥罪

十七、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食品罪

十八、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十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二十、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一百零

一、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一百零二、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

第六章 邊防管理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界

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界

三、偷越國(邊)境罪

四、破壞界碑、界樁罪

第七章 消防管理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

一、失火罪

二、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八章 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

一、交通肇事罪

8樓:

所有公安機關都有偵查權。那要看是多大影響的案件。公安部一般是隻管轄全國影響大的案件,省級的管轄省內影響大的案件,市級管轄市內影響大的案件,區縣級管轄自己轄區內的刑事案件,派出所也管轄轄區內的輕微刑事案件。

具體公安內部有刑警隊,經偵等部門。

9樓:郭永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結合刑法和有關法律,除下列案件和情形外,其餘刑事案件有公安機關管轄:

(一)間諜案(刑法第110條規定的),由****機關管轄。

(二)**賄賂案(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瀆職案(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監管人員虐待被監管人案(刑法第248條規定的),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條規定的)、刑訊逼供案(刑法第247條規定的)、暴力取證案(刑法第247條規定的)、報復***(刑法第254條規定的)、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條規定的),由人民檢察院管轄。

(三)侮辱、誹謗案(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侵佔案(刑法第270條規定的),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

(四)被害人對有證據證明的下列輕微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檢察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條規定的);

3、侵犯通訊自由案(刑法第252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261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刑事案件。

(五)軍人違反職責案(刑法分則第十章規定的),以及軍隊內部發生的其他刑事案件,由軍隊保衛部門行使偵查權。

(六)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有什麼規定,刑事案件管轄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刑事案件關於管轄權的規定較複雜,大致來講就是原則上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案件的情節輕重,可能由中級人民法院 或者高階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除此之外,還有移送管轄或上級人民法院制定管轄。根據 刑事訴訟法的 的...

刑事訴訟管轄權是怎樣規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 開始地 途經地 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 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 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公安機關都可以管轄。犯罪物...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規定

刑事案件關於管轄權的規定較複雜,大致來講就是原則上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案件的情節輕重,可能由中級人民法院 或者高階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除此之外,還有移送管轄或上級人民法院制定管轄。根據 刑事訴訟法的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