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體制改革12項調查措施都有啥

2021-03-07 21:46:27 字數 5510 閱讀 1717

1樓:樂觀小山

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

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

調查涉嫌**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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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的實施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涉嫌**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定、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監察體制改革12項調查措施: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什麼取代兩規措施

3樓:匿名使用者

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 " 兩規 " 措施。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把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監督貫通起來,增強監督合力。

歷史車輪滾滾向前,時代潮流浩浩蕩蕩,歷史只會眷顧堅定者、奮進者、搏擊者,而不會等待猶豫者、懈怠者、畏難者。青年興則國家興,青年強則國家強。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領、有擔當,國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

中國夢是歷史的、現實的,也是未來的;是我們這一代的,更是青年一代的。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終將在一代代青年的接力奮鬥中變為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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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規」是2023年頒佈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對嚴肅查處腐敗分子、推動反腐敗鬥爭向縱深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將留置明確為監察機關調查嚴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重要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並對留置的使用條件和審批程式等作出嚴格限制,進一步推動反腐敗工作法治化,保障監察權的正確行使。

參考資料:中國新聞網-監察法草案用留置取代「兩規」 推動反腐工作法治化

4樓:七禾之葉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要求,要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在黨委領導下,紀委和監察委合署辦公,充分體現了黨領導的黨內監督和國家監督、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反腐敗的力量會更集中,反腐敗覆蓋面會更廣,紀委和監察委的責任更重了,我們的工作也會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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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的監察法草案,對備受關注的留置措施作出一系列細化規定,進一步推進反腐敗工作規範化法治化。

權力行使更規範

「茲決定由我委對餘建軍進行留置,留置地點杭州市看守所。」這是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後全國「留置第一案」中發出的留置令。首次使用的留置令沒有正規化可循,如何規範創制,讓辦案人員著實下了一番功夫。

「儘管時間緊任務重,但我們並沒有為了趕進度而忽視程式和規定。」啃下山西「留置第一案」的硬骨頭後,辦案人員這樣回憶……

根據草案,監察機關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12項調查措施。留置是其中最受矚目的措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力。

參考資料

cctv-聚焦監察法草案「留置」措施

5樓:

忘初牢記使命高舉特色社主義偉旗幟決勝全面建康社奪取新代特色社主義偉勝利實現華民族偉復興夢懈奮鬥

監察委到底有哪些許可權?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監察委的職責許可權: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1、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3、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條規定,監察機關是人民**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條規定,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七條規定,***監察機關主管全國的監察工作。

7樓:甯的故事

去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授權3地試點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時,授予改革地方監察委在調查中可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監察法草案將以上措施寫入法案並做出詳細闡釋。

除了這12項措施,監察法草案還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涉嫌重大**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時,根據需要,履行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批准決定應當明確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物件,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監察法草案還規定,如果被調查人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釋出通緝令,追捕歸案。通緝範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草案還規定,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採取限制出境措施,依法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8樓:醉意撩人殤

監察機關的許可權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第十九條 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物件,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可以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 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對涉嫌**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第二十三條 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在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並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

搜查女性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監察機關進行搜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五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檔案和電子資料等資訊。採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並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檔案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於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鑑定,專門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資格的人員在調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勘驗檢查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於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出具鑑定意見,並且簽名。

第二十八條 監察機關調查涉嫌重大**賄賂等職務犯罪,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批准決定應當明確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物件,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二十九條 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釋出通緝令,追捕歸案。通緝範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

第三十條 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三十一條 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一)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 職務違法犯罪的涉案人員揭發有關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助於調查其他案件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 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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