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經商什麼處分一般國家公職人員可以經商嗎?

2021-03-07 11:09:31 字數 5528 閱讀 9659

1樓:中顧法律網

嚴重者,經教育不改,可能被辭退。

公務員:

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的公職人員。在中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具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根據人社部5月30日釋出的《2023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23年底,全國共有公務員716.7萬人 。

2樓:漸行漸遠

公職人員經商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了我國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對在職公務員經商行為嚴厲禁止。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於公務員經商行為規定了明確的行政處罰標準。如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是為了規範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而制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是為了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而制定。

3樓:匿名使用者

一、關於

公務員經商的法律規定

1、在職公務員嚴格禁止經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了我國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對在職公務員經商行為嚴厲禁止。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不僅明確禁止國家機關的公務員開辦、經營娛樂場所,同時禁止一定範圍內的公務員家屬開辦、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該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辦娛樂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2、離職公務員從事經商活動的範圍及時間受到限制

關於公務員在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能否從事經商行為,公務員法採取的是區別對待原則。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這表明,公務員離職後,原系領導成員的自離職之日起的三年內,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自離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在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營利性組織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活動。當然,擔任或者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無直接聯絡經營職務或者活動,並不受兩年或者三年的時間限制;在禁止期限屆滿後,可以擔任或者從事與原任職業務有直接相關的職務或者活動。

3、公務員在離職後,如果關於在職時為請託人謀利,離職後以開辦經營實體的名義收受或者變相收受財物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的,以**論。該解釋對離職公務員以何種方式收受請託人財物沒有進一步明確,但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再收受請託人財物,並以開辦的經營實體名義收受或者變相收受請託人財物,也可能涉嫌**犯罪。這也提醒,離職公務員無論以何種方式從事或者參與經營活動,儘量不要利用原職務所形成的便利條件,以免給自己還來不必要的麻煩。

二、公務員經商行為的法律後果

1、行政責任

公務員經商屬於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於公務員經商行為規定了明確的行政處罰標準。如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2、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公務員的某些經營性行為也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例如,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於或者高於市場**向請託人購買或者**房屋、汽車的,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的,或者收受請託人乾股的,或者由請託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或者以委託請託人投資**、**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均有可能涉嫌**犯罪。

綜上,律師認為,經商對於公務員來說,應該是一條高壓線。既然選擇公務員這一行當,就應嚴格遵守公務員紀律規範,謹慎處理經商問題。

4樓:

不合理,處理得太輕了。沒有誰會無緣無故給公務員乾股,應當深挖幕後,不應該就事論事

一般國家公職人員可以經商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對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2023年12月29日中共**政治局審議通過·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

(三)違反規定買賣**或者進行其他**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十五條 本準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蔘照執行本準則。

3、《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實施辦法(中紀發[2011]19號·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十條 《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

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廉政準則》第二條第四項所稱「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是指個人或者與他人合夥在國(境)外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個人在國(境)外投資入股」,是指在國(境)外以個人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

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經濟實體」,是指各種型別的企業(公司)、個體經濟組織以及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償中介活動」,是指通過為市場各類主體提供資訊、介紹業務、開展諮詢等而收取錢財的活動。

《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辦公廳、***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辦發〔1998〕17號),中共**紀委、中共**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08〕11號)等有關黨員領導幹部兼職或者兼職取酬、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規定。

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兼職的領導幹部,應當辭去本職或者兼任的職務。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第十五條 《廉政準則》第二條第六項所稱「離職」,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離開公職,包括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等情形。「原任職務」,是指離職或者退休前最後擔(兼)任的職務。

在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4、中共**、***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中發〔1984〕27號·2023年12月3日起施行)

二、鄉(含鄉)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幹部(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一律不得以獨資或合股、兼職取酬、搭乾股分紅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也不允許利用職權為其家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

5、中共**、***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中發〔1986〕6號·2023年2月4日起施行)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四、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幹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幹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

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幹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

什麼法律條文規定了國家公職人員不得經商辦企業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規定了國家公職人員不得經商辦企業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 遊行 示威等活動 二 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 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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