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中的財產糾紛處理原則是什麼

2021-03-07 07:52:11 字數 4736 閱讀 4953

1樓:匿名使用者

無因管理中的財產糾紛處理原則: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等法律的規定,當「本人」出現時,無因管理人應將管理物交還「本人」,管理期間花費的合理管理費用應由「本人」支付。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自願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在這一關係中,進行管理的一方叫管理人,另一方在法律上叫「本人」,雙方之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是無因管理之債。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本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因為無因管理不是侵犯他人權利的違法行為,而是應予鼓勵的助人為樂的行為。

無因管理的構成有以下幾個條件:

(1)須有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為他人管理事務是構成無因管理的前提條件,並且是既未受到他人委託又無法律上的規定而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財物的積極行為,如為他人飼養走失的家畜。

(2)須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管理人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是無因管理的必要條件。如發洪水時,把別人的家畜趕回自家飼養,並積極去尋找失主。

(3)管理人須有如同管理自己財物、事務同樣盡心的態度來管理他人的財物、事務。尋找到原主時,原主應如數償還管理人支出的所有合理費用。

無因管理是一種值得提倡的行為,但是無因管理人如果之後思想起了變化,企圖據為己有而不積極尋找本人,也不及時歸還財物,甚至當得知原主後仍不主動返還或隱瞞管理物及孳息物,就使無因管理行為的性質轉化為不當得利,原主有追索的權利。

無因管理所產生的糾紛是民事糾紛,可通過調解進行解決。

無因管理糾紛的調處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等法律的規定,當「本人」出現時,無因管理人應將管理物交還「本人」,管理期間花費的合理管理費用應由「本人」支付。在現實生活中,為鼓勵無因管理這種助人為樂的行為,對於合理管理費用的計算不宜過於嚴苛,對於管理人有時為維持或提高管理物的價值而多支出的管理費用,「本人」也應支付。如果在管理期間,管理的標的物產生孳息、利潤的,雖然從法律上講這些孳息、利潤屬於「本人」所有,但調解時可以通過做「本人」的工作,促使「本人」除支付管理人必要的管理費用外,再適當給予一定的報酬。

2樓:匿名使用者

甲支付的路費應當由老人給於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受益人支付施惠人的實惠行為的合理支出。甲的路費無疑是要有老人或者老人家屬承擔。手機丟失我覺得要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因為實惠行為丟失了手機,則也應該有老人和老人家屬負責。

如果不是因為實惠行為導致手機丟失,受益人可以不承擔。另外需要考慮法律對社會的實效。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4樓:drar_迪麗熱巴

構成條件:

(1)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也未受本人委託;

(2)管理人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包括對他人財產或事務的料理、保護、利用、改良、處分、幫助或服務等,至於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則在所不問;

(3)管理人具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於為他人謀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損,不具備這一要件者不屬於無因管理。根據大陸法各國的民法規定,無因管理事實將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引起債的關係;本人負有償付費用並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僨務。

無因管理有三個法律特徵:

1、無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

管理人必須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務,不管是對本人財產的儲存、改良、利用,還是對其處分。管理人管理事務的行為是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因為確定無因管理不是基於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的意思表示,而是基於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觀事實狀態,所以,無因管理不以管理人與本人的雙方意思表示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為,而只能是事實行為。

2、無因管理必須是為了他人的利益。

也就是說,管理人必須有為他人謀利益的目的。從其動機來看,管理人的管理從為他人利益服務出發;從其效果來看,管理行為所取得的利益最終都為本人所享有。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無法律上的義務。

如果管理人與本人之間有管理事務的協議,或法律規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務的義務,比如,甲應邀為乙修理房屋,或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購置衣物,均不構成無因管理。只有在既無當事人的協議又無法定義務時,管理人對他人事務的管理才是無因管理。

5樓:桂巍甲俊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的約定義務。

1.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這是成立無因管理的首要條件。但下列事項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對

象:違法事項;不能發生債的關係的事項,如純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屬公益性質的事項;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經本人授權才能辦理的事項;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的事項,如結婚登記;不作為事項等。

2.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3.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

無因管理中所謂「無因」,就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條件。因此在下列情況下就不能發生無因管理:

(1)管理人負有法定義務;(2)管理人負有約定義務。

6樓:匿名使用者

1、主觀要件

無因管理的構成在主觀上須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為所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於他人的意思。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有「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一文,其中的「為」字即說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務,在意思上是為他人,而不是為自己。

這種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觀上,使管理或者服務行為所產生的利益,歸屬於本人。區別於**行為,**行為的法律行為效果,直接作用於本人。即使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如果所產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於本人,也成立無因管理。

如果管理人沒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則構成侵權行為。「為他人」的判斷標準,是依社會通常客觀標準,就是以本人事實上受益為準。同時,為他人管理的意思與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並存。

例如修理鄰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為鄰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險,也可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於本人是誰,沒有認識的必要,即使對於本人認識錯誤,對於真實的本人依然成立無因管理。

2、客觀要件

(1)、管理他人事務管理行為的範圍。有的學者認為,所謂管理,就是處理事務的行為。這種行為因為是為本人謀取利益,因此管理行為不僅包括儲存、利用、改良等處分行為,而且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的行為(如我國臺灣學者鄭玉波:

民法債編總論第二版第75頁)。筆者認為,無因管理的管理行為僅限於儲存、利用、改良等處分行為,而不應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利的管理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一語,概定了管理行為的範圍。

管理行為僅僅是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而不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將管理行為範圍擴大到為本人取得新權利,無限擴大了管理人的行為範圍,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務。管理人進行管理的事務須為他人滿足生活需要的事項。

事務應為積極的事務,單純的不作為,則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事項。管理的事務,可以是經濟的事務,也可以是非經濟的事務,如我國臺灣民法第175條規定「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管理者」一段,即可明瞭。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可以是繼續的行為,也可以是一時的行為。

但宗教、道德或習俗的事項,如有的為病人祈禱、為朋友介紹戀人;違法行為,如為盜竊分子儲存贓物;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須經本人授權方可實施的行為,不能作為無因管理的事項。

無因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而非管理人的事務。他人的事務依據事務的性質,有的學者將它分為三種:客觀的他人事務、純粹的自己事務和中性的事務。

如我國臺灣鄭玉波。有的學者將它分為兩種:客觀的他人事務和主觀的他人事務。

如我國臺灣王澤鑑、我國大陸學者洪學軍。二者的區別在於,前者更加細化,將他人的純粹的自己的事務也納入其中進行分析研究。中性的他人事務與主觀的他人事務在概念上是一致的。

客觀的他人事務,是指依事務的性質,當然屬於他人的事務,如對他人所有的房屋予以修繕;對落水的人進行救助;對失火的房屋的搶救等。管理客觀的他人事務足以成立無因管理。

主觀的他人事務(亦稱中性的事務)是指事務在性質上與特定人並無當然的結合關係,須依管理人的意思以決定是否屬於他人事務。如何判斷為他人事務,臺灣學者王澤鑑認為,對於中性事務,是否屬於「他人」事務,客觀上無從判斷,應依管理人的主觀意思定之,因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成為他人事務(王澤鑑著債法原理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337頁)。但管理人的主觀意思是內在的,對於本人來說無從判斷,在訴訟實踐上無法操作。

大陸學者洪學軍認為,如何判定是否屬於主觀的他人事務,不能僅依管理人的主觀意思,而須依其行為事實上或法律上的結果之歸屬,客觀地加以決定。例如購買物品系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為,則為他人事務,如為自己利益之意思而為,則為自己事務(西南政法大學,洪學軍,2023年10月16日發表的《無因管理制度研究》)。後者的觀點,是務實的,便於實際操作。

純粹的自己事務,是指事務在性質上與他人沒有任何關係的事務。如自己修理自己的房屋,清償自己的債務。管理人在管理中管理自己的事務當然不能成立無因管理。

管理人主觀上認為管理人所作出的管理行為是為他人的管理,為誤信管理,因實際上最終利益的歸屬屬於管理人自己,管理人與本人主體的合一,也就沒有了他人之存在。

(2)、無法律上的義務

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一語,明確了構成無因管理的一個重要客觀要件,就是管理人無法律上的義務。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法定的義務和約定的義務。管理人依約對於本人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

如管理人與他人簽有**、僱傭、承攬合同時,管理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應依合同關係確定,管理人與他人不能構成無因管理關係。管理人對於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如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雖然對其財產和人身進行了管理義務,還有消防隊員的救火行為,但這些義務是法定的義務,他們之間的法律關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

但是管理人雖負有法律上的義務,如超過其義務範圍而處理事務時,就其超過部分,仍屬於無義務,可構成無因管理。管理人是否有法律上的義務,應依客觀判定。

離婚協議上寫的財產無糾紛,包括婚前財產糾紛嗎

第一,如果對方不承認,你必須申請筆跡鑑定。鑑定證據的證明效力高於證人證言。第二,離婚協議與婚前債務,沒有法律關聯,不會對婚前的債務造成影響。第三,鑑定涉及專業問題,作出假鑑定結果的可能性也是有的,你要做好相關的工作,避免鑑定結論對你不利。第四,不要悲觀,這個案件你的勝算很大,小心謹慎應當能夠勝訴的。...

什麼是2 8原則,管理中的2 8原則是什麼,

在任何一組東西中,最重要的只佔其中一小部分,約20 其餘80 儘管是多數,卻是次要的,因此稱二八定律。國際上有一種公認的企業法則,叫 馬特萊法則 又稱 二八法則 其基本內容如下 1 二八管理法則 企業主要抓好20 的骨幹力量的管理,再以20 的少數帶動80 的多數員工,以提高企業效率。2 二八決策法...

管理學中組織結構設計的原則是什麼

1 任務與目標原則 企業組織設計的根本目的,是為實現企業的戰略任務和經營目標服務的。這是一條最基本的原則。組織結構的全部設計工作必須以此作為出發點和歸宿點,即企業任務 目標同組織結構之間是目的同手段的關係 衡量組織結構設計的優劣,要以是否有利於實現企業任務 目標作為最終的標準。從這一原則出發,當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