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案件如何辦理宣告失蹤的審理程式怎樣

2021-03-07 04:37:27 字數 5616 閱讀 8414

1樓:匿名使用者

(一)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蹤,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後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後,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無聯絡,杳無音訊。

認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應當從公民離開自己的最後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連續計算滿2年,中間不能間斷,如有間斷,應從最後一次出走或最後一次來信時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登報尋找失蹤人的,從登報之日起計算。

2.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係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係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係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如債權債務關係)的人。

3.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其他有關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以外的能夠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機關。

宣告失蹤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指定訴訟期間的財產代管人。

(二)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的規定,宣告公民失蹤的案件,由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樣便於受訴人民法院就近調查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事實,便於人民法院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也便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三)公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間是尋找該公民、等待其出現的期間。

公告尋找失蹤人,是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公民失蹤案件的必經程式。因為宣告失蹤是一種推定,而這一推定又將給被宣告失蹤的公民帶來重大影響。所以,為了充分保護該公民的民事權益,使判決建立在慎重、準確的基礎上,人民法院必須發出公告。

(四)判決

公告期滿,該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確認申請該公民失蹤的事實存在,並依法作出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的判決。如公告期內該公民出現或者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則應作出判決,駁回申請。

2樓:匿名使用者

失蹤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法院會有一個公告期3個月

3樓:冷冷

話說24小時之後才能報案吧,這個規定讓我挺不喜歡的

宣告失蹤的審理程式怎樣

4樓: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公民失蹤案件,一般要經過以下幾個階段: 1.申請與受理 宣告公民失蹤,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申請的條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蹤的條件。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受理;認為申請不合法或者不具備宣告失蹤條件的,應當以裁定駁回申請。 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並指定審理期間的財產管理人。 2.

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3個月。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只是其主觀認為並經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初步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不知去向、杳無音訊。該公民是否確實失蹤,必須經過法定的調查和審理程式才能確定。

通過人民法院發出公告尋找下落不明人,是確定該公民是否確實失蹤的必不可少的程式。因此,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是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式。 3.

作出判決 公告期滿,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申請宣告失蹤的事實存在,並依法作出宣告該公民失蹤的判決。在公告期間,被申請宣告失蹤的公民出現或者已知其下落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則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 4.

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蹤的判決的同時,應當依法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對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經人民法院指定後,代管人申請變更代管的,人民法院應當比照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式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申請有理的,裁定撤銷申請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時另行指定財產代管人;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失蹤人的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變更代管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為被告起訴,並按普通程式進行審理。

宣告公民失蹤案件怎樣審理

5樓:匿名使用者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公民失蹤案件,一般要經過以下幾個階段: 1.申請與受理

宣告公民失蹤,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申請的條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蹤的條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受理;認為申請不合法或者不具備宣告失蹤條件的,應當以裁定駁回申請。

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並指定審理期間的財產管理人。

2.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3個月。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只是其主觀認為並經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初步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不知去向、杳無音訊。該公民是否確實失蹤,必須經過法定的調查和審理程式才能確定。

通過人民法院發出公告尋找下落不明人,是確定該公民是否確實失蹤的必不可少的程式。因此,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是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式。

3.作出判決  公告期滿,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申請宣告失蹤的事實存在,並依法作出宣告該公民失蹤的判決。在公告期間,被申請宣告失蹤的公民出現或者已知其下落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則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

4.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蹤的判決的同時,應當依法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對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經人民法院指定後,代管人申請變更代管的,人民法院應當比照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式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申請有理的,裁定撤銷申請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時另行指定財產代管人;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失蹤人的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變更代管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為被告起訴,並按普通程式進行審理。

宣告失蹤的程式是什麼?

6樓:金牛咲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宣告失蹤的程式為:

1、申請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2、受理和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3、判決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被宣告失蹤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

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主體條件

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2、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3、形式條件

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7樓:英8姐

民事訴訟法對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適用的程式作了規定。即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請人申請宣告某公民失蹤或者申請宣告某公民死亡的申請書後,應當進行審查。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都應當立案受理。

對於重大、疑難案件,應當由審判委員會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於一般的案件,可以指定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人民法院立案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在公告期間,如果下落不明的人仍無下落,人民法院在公告期間屆滿後,即可作出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判決,如果有了確實音訊或者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不必先經過宣告失蹤的程式,只要公民下落不明符合法律規定宣告死亡的條件的,人民法院即可宣告該公民死亡。死亡宣告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是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時間,該時間也是下落不明的人死亡的時間。

如何宣告失蹤。

8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蹤,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

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後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後,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無聯絡,杳無音訊。認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應當從公民離開自己的最後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連續計算滿2年,中間不能間斷,如有間斷,應從最後一次出走或最後一次來信時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登報尋找失蹤人的,從登報之日起計算。

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係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利害關係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係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如債權債務關係)的人。

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申請書應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他有關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以外的能夠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機關。

宣告失蹤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指定訴訟期間的財產代管人。

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的規定,宣告公民失蹤的案件,由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樣便於受訴人民法院就近調查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事實,便於人民法院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也便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公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間是尋找該公民、等待其出現的期間。

公告尋找失蹤人,是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公民失蹤案件的必經程式。因為宣告失蹤是一種推定,而這一推定又將給被宣告失蹤的公民帶來重大影響。所以,為了充分保護該公民的民事權益,使判決建立在慎重、準確的基礎上,人民法院必須發出公告。

判決

公告期滿,該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確認申請該公民失蹤的事實存在,並依法作出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的判決。如公告期內該公民出現或者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則應作出判決,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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