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系,法律部門與法律效力淵源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2021-03-06 23:55:12 字數 5261 閱讀 8854

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是個最巨集觀的概念,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制定並頒佈,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範總稱。

法律部門,又稱為部門法,是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按照法律規範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係的不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同類法律規範的總和。比如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財產關係,包括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等,行政法則是調整具有行政隸屬關係的法律,比如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

法律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絡的統一整體。

相互關係: 首先一個國家一般只有一個法律體系,而有著多個法律部門的;其次,法律體系是指一國的內國法而言,不包括國際法的,而國際法也屬於一個法律部門具體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

2樓:夜空下的濤聲

一、法律淵源的概念:現在國內的教材說法的淵源指的都是法的形式淵源,即法以什麼形式表現出來,那麼這個表現形式就是法的淵源,比如說我國刑法規範主要就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97年修訂)表現,因而97《刑法》就是我國刑法的主要淵源,還有就是那些散見於其它部門法中的刑事法律規範也是刑法淵源之一。

二/三、我國的主要法律淵源(按效力排名):

(一)、正式的法律淵源:

憲法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

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

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自治法規:少數民族聚居地的自治機關制定的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

經濟特區的經濟法規:經濟特區在不違背前3種規律規範下制定的經濟法規。

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香港、澳門在不違背全國人大制定的該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的前提下制定的法律、法規。

國際條約與協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與協定。

(二)、非正式淵源:

習慣:特殊情況下認可的個別習慣。

政策:國家或共產黨為了完成一定時期的任務而制定的活動準則。

判例:在我國僅具有參考作用。分享

法律體系 法律部門的關係

3樓:vampire丷

1、所謂法律體系是指一國國內現行的法律所構成的有機體系。而法律部門,是指具有相同的調整物件和調整方法的法律稱謂,比如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財產關係,包括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等,行政法則是調整具有行政隸屬關係的法律,比如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

3、法律體系是指一國的內國法而言,不包括國際法的,而國際法也屬於一個法律部門具體包括國際公法、國際司法、國際經濟法等。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有:

1、法律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法律是調整社會關係的行為準則,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否則,就不能稱其為法律。

2、法律規範的調整方法。法律規範所調整的的社會關係雖是劃分法律部門的基礎或是最重要的標準,但是僅僅以此為標準還是不夠的,因此還需將法律規範的調整方法作為劃分標準。

法律部門劃分原則

1、整體性原則。

2、均衡原則。

3、以現行法律為主,兼顧即將制定的法律.

主要特徵

第一,法律體系是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構成的整體。

第二,法律體系是一個由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呈體系化的有機整體。

第三,法律體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在協調。

第四,法律體系是客觀法則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一。

另有法律體系的特徵

1、法律體系是一國國內法構成的體系,包括被本國承認的國際法。

2、它是現行法構成的體系

3、構成法律體系的單位是法律部門,法律部門是由若干相關的法律規範構成的,因此法律規範是法律體系構成的最基本單位。

4、法律體系不同於立法體系,立法體系構成單位是規範性檔案。

4樓:華夏正義

律師專業解答:

所謂法律體系是指一國國內現行的法律所構成的有機體系。而法律部門,是指具有相同的調整物件和調整方法的法律稱謂,比如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財產關係,包括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等,行政法則是調整具有行政隸屬關係的法律,比如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

兩者的區別有:首先一個國家一般只有一個法律體系,而有著多個法律部門的;其次,法律體系是指一國的內國法而言,不包括國際法的,而國際法也屬於一個法律部門具體包括國際公法、國際司法、國際經濟法等。

5樓:筱莜

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範的總稱,又稱部門法。我國主要法律部門:1憲法;2行政法;3民法;4商法;5經濟法;6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7自然資源與環境保**;8刑法;9訴訟法

一個國家現行的法律規範分類組合為若干法律部門,由這些法律部門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絡的、互相協調的統一整體即為法律體系。當代中國法律體系:公法、私法與社會法

6樓:節能我知道

不知道你要問什麼。行政關係??

法律淵源和法律體系的聯絡和區別是什麼

7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淵源是指法律創制方式和外部表現形式。法律體系是一國全部現行國內法構成的整體。

法律淵源與法律體系的聯絡:

1、都是法的一定內容的表現形式;

2、法律體系是形成法律淵源的依據;

3、法律體系需要法律淵源來表現。

法律淵源與法律體系的區別:

1、組成的結構單位不同;

2、劃分組合的標準不同;

3、影響的因素不同;

4、具體的表現形式不同。

8樓:匿名使用者

使法得以形成的資源、進路和動因,就是法的淵源,可以說,法的淵源就是由資源、動因和進路三項基本要素所構成的綜合事務。

法律體系,法學中也稱:法的體系和法體系。指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絡的統一整體。

什麼叫法律淵源

9樓:高頓

法律淵源即法律的**,是指國家機關、公民和社會組織為尋求行為的根據而獲得具體法律的**,有時簡稱「法源」。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淵源是指法的源泉、**、源頭。作為法學的一個基本範疇,法律的淵源是一個比喻性並且極端模糊不清的說法,不同法系、地域、國家對其均有不同的表述。法學家奧斯汀將法律的淵源理解為法律規範的效力**;克拉克則認為法律的淵源則指法的形式。

同樣,在我國法理學界,學者們也曾在多種含義上使用過法律的淵源這一概念:

有的學者將其理解為歷史淵源,即引起特定法律、法律制度、法律原則、法律規範產生的歷史事件和行為。

有的學者認為,法律的淵源是法的本質淵源,即 法的根本性質,法律現象產生、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原因。

還有學者從其它的角度理解這一概念,比如法律的思想理論淵源,即對一國法律制度、法律規範起指導作用的理論原則和思想體系;載入,法律的檔案淵源,即對法律規範的權威性解釋和記載的檔案。目前,在我國法理學界對這一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種觀點認為:法律的淵源是法律的效力**,包括法的創制方式和法律規範的外部表現形式。其意義在於說明一個行為規則,通過何種方式產生,並且具有何種外部表現形式才被認為是法律規範,才具有法律效力,併成為國家機關審理案件的規範性依據。

在 此問題上,有的學者將這種效力上的淵源分為兩類:一類是具有拘束力的淵源;另一類是雖無拘束力,但有參考價值的具有說服力的淵源。

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的淵源一般是指法律的形式淵源。其意義在於說明,某一規則如何產生,或者具有何種外部形式才被認為是法律規範,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併成為司法機關判案的權威性根據。

這兩種觀點共同之處是將法律淵源定位於法律效力的**,但不同之處在於,前者強調"規範性根據",側重的是立法層面的意義;而後者將其界定為"權威性根據"旨在突出法律淵源的司法意義。

2、法律淵源的分類

由於法律淵源的含義不同,學者們對其分類的依據也響應的多種多樣。綜合看來,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

有的學者依據其載體形式將法律淵源分為:成文法淵源與不成文法淵源。凡表現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者為成文法淵源,反之則為不成文法淵源。

有的學者依據其制定是否經過國家立法程式將其分為制定法淵源和非制定法淵源。凡是立法機關依據嚴格的立法程式及法定職權所制定的法律即為制定法淵源,反之則為非制定法淵源。

有的學者依據能否直接援引為定罪處刑的依據將其分為直接淵源和間接淵源。凡是可以直接援引作為司法機關定罪量刑的依據的均為直接淵源,反之則為 間接淵源。

除此之外,有的學者採用美國學者博登海默的分類方法,將法律的淵源分為 正式淵源與非正式淵源。即 那些可以從體現為權威性法律檔案的明確文字形式中得到的淵源為正式淵源;非正式淵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義的資料和值得考慮的材料,而這些資料和材料尚未在正式的法律檔案中得到權威性的或至少是明文的闡述和體現。

同時,還有學者認為,法律的正式淵源等同與法律的直接淵源,法律的非正式淵源等同於法律的間接淵源。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的淵源(法律形式):指那些**不同(制定法與非制定法、立法機關制定與**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義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現形式。

作為一個法學術語,主要在以下三種語義上使用

1 .歷史淵源。即指引起特定法律規範產生的過去 的行為、事件和法律。

換句話說,法律的歷史淵源 是指特定法律規範與歷史上出現過的行為、事件有 什麼聯絡,或從歷史上某種法律中汲取了什麼內容 或受到什麼樣的影響。

2 .理論淵源。即指特定法律規範(包括法律原則 )的理論源泉。

這些理論提出並論證了某種社會行 為或法律原則的合理性,並得到掌握政權的階級的 普遍認同,成為特定法律規範(包括法律原則)的理 論基礎。

3 .本質淵源。即從本質上說法律**於什麼。1、法的淵源的概念

(1)法的淵源的涵義

法的淵源一般有實質意義法的淵源和形式意義兩種不同的解釋。在實質意義上,法的淵源指法的內容的**,形式意義上的法的淵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淵源,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或認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現形式,即根據法的效力**不同而劃分的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判例法、習慣法、法理等。

(2)法的正式淵源與非正式淵源

法的正式淵源是指那些可以從體現於國家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中的明確條文形式中得到的淵源,法的非正式淵源則指那些具有法律意義的準則和觀念,這些準則和觀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權威性的明文體現。

2、當代中國法的淵源

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主要為以憲法為核心的各種制定法,包括:(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法規、經濟特區的規範性法律檔案;(5)行政規章;(6)特別行政區的法律;(7)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這是由國家和法的本質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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