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83條第3項

2021-03-05 09:16:11 字數 4759 閱讀 5572

1樓:彩霞滿天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十三條: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2、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3、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經2023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根據2023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分總則、建築許可、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85條,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令第46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於2023年4月22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2023年4月22日

2樓:yiyuanyi譯元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釋義

3樓:種花家的小米兔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4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釋義】本條是關於對有關建築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及依法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範圍的規定。

1、本條所說的「建築工程」,是指依照本法第二條的規定納入本法適用範圍的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包括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的安裝工程)。

對建築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是許多國家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所採用的作法,不少國家在其建築立法中對此作了規定。這項制度是指由國家授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築工程施工開始以前,對該項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開工必備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建築工程發給施工許可證,允許該工程開工建設的制度。在我國對有關建築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有利於保證開工建設的工程符合法定條件,在開工後能夠順利進行;同時也便於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轄範圍內有關建築工程的數量、規模、施工隊伍等基本情況,及時對各個建築工程依法進行監督和指導,保證建築活動依法進行。

2、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的建築工程的範圍。按照這一款的規定,並不是所有的建築工程在開工前都要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領取施工許可證。由於小型建築工程具有投資少、建設規模小、施工相對來說比較簡單等特點,沒有必要都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際上也管不過來。

因此,本法授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個限額,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不需要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按照這一款的規定,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的建築工程,在施工開始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這一規定包括以下幾項內容:(1)建築施工許可證必須在開工日期之前領取。

根據國家計劃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工日期是指建設專案或單項工程設計檔案中規定的永久性工程計劃開始施工的時間,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開始施工的時間為準,在此以前的準備工作,如地質勘探、平整場地、拆除舊有建築物、臨時建築、施工用臨時道路、水、電等工程都不算正式開工。建設單位未依法在開工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便開工建設的,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2)建築施工許可證是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的。

這裡所說的「建設單位」,是指投資進行該項工程建設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即該項建築工程的「業主」。(3)縣級以上人民**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施工許可證的審查和發放機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該項職責,對經審查符合法定開工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

3、本條第二款規定了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可以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是建設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准予開工的檔案。為了避免出現同一項建築工程的開工由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門多頭重複審批的現象,本條規定對實行開工報告審批制度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至於哪些建築工程實行開工報告審批制度,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開工報告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則應當按照***的有關規定執行。按照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在向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也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如專案法人已經確定,專案初步設計及總概算已經審查核定和批覆,專案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專案總體網路計劃已經編制完成,專案主體工程的施工單位已經通過招標選定,專案法人與專案設計單位已簽訂供圖協議,專案徵地、拆遷和施工場地「四通一平」工作已經完成,專案建設所需大型、專用裝置或材料已作出計劃安排等等,這些同本法第八條規定的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基本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83條中「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的底層住宅如何認定?

5樓:匿名使用者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因其具有的時效性、臨時性和簡易性等特點,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按照本法的規定進行管理;農民在農村自建的低層住宅,量大面廣、情況千差萬別,目前仍以較為簡易的居多,要將這類農村自建住宅都納入國家的行政管理之中,目前難以做到,從執法成本考慮,也沒有大的必要。因此,本條規定,這兩類房屋建築不適用本法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釋義:第八十三條

1,第八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

2,【釋義】本條是關於本法適用範圍問題的特別規定。

按照本法第二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各種房屋的建造活動,都應當適用本法,但本條對幾種特殊的房屋建築工程的法律適用作了特別規定: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參照本法執行。「參照」不同於「依照」,有著可以部分執行以及根據情況予以變通的含義。本法有關建築活動監督管理的規定,對一些規模很小的房屋建築(如比較簡易的平房建築)來說,難以全部適用,要求參照執行,比較符合實際。

至於可以參照執行本法的小型房屋建築的具體標準,本法授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予以確定。

(2)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等建築的修繕,與一般的房屋建築工程有較大的不同,除了「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文物保**》第十四條)等特殊要求外,在管理上也有所不同。本條規定,對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等的修繕,應當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這裡所說的「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是指依照《文物保**》的規定,經有關主管機關按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確定作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

《文物保**》第七條規定:「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應當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分別確定為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核定公佈,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核定公佈,並報***備案。」「國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作為全國文物重點保護單位,或者直接指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核定公佈。」凡依上述規定被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的修繕,都應按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3)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因其具有的時效性、臨時性和簡易性等特點,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按照本法的規定進行管理;農民在農村自建的低層住宅,量大面廣、情況千差萬別,目前仍以較為簡易的居多,要將這類農村自建住宅都納入國家的行政管理之中,目前難以做到,從執法成本考慮,也沒有大的必要。因此,本條規定,這兩類房屋建築不適用本法規定。

6樓:惠州週一律師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中說:1~3層為低層住宅;4~6層為多層住宅;7~9層為中高層住宅;10層以上為高層住宅。

7樓:匿名使用者

低層指的是層數在3層以下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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