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認罪能否免於刑事處罰

2021-03-05 09:13:52 字數 2743 閱讀 1919

1樓:律問問

不會,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是根據犯罪事實決定的。不會因為拒不認罪,態度惡劣就加重情節。坦白可以從輕減輕,拒不認罪並不會加重,因為法官審案講究證據,當事人的口供,陳述並不決定你的罪行,即使你積極認罪想去吃牢飯,可犯罪並不是你,證據不指向你,那麼就不能定罪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

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拒不認罪,從重處罰」的觀點和做法是建國初期「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在審判領域的應用,在特定的歷史階段有其合理性。

為了貫徹《憲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定,司法人員應從程式的價值和人權保障等角度審慎對待被告人「不認罪」的訴訟行為,不宜再將被告人的辯護行為視為「拒不認罪」,進而「從重處罰」。

2樓:匿名使用者

【1】拒不認罪的犯罪嫌

疑人,只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犯罪人確實違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免於刑事處罰。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四條 對證據的真實性,應當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

對證據的證明力,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

證據之間具有內在聯絡,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零五條 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三)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3樓:政商觀察者

如果當事人確實已經實施犯罪,且司法機關查證屬實。那麼,如果當事人拒不認罪,不僅不會免予處罰,而且會加重處罰。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拒不認罪,經查實真相與你所供述事實不相同,不僅不會免予處罰,而且會加重處罰。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被視自首。對於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只要證據鏈能夠證明相關事實,即可給予相應的處罰。

5樓:啊霹

除非**沒有足夠證據

6樓:匿名使用者

口供不是唯一可定罪的證據。

只要證據鏈能夠證明相關事實(零口供),即可給予相應的處罰。

拒不認罪能否免於刑事處罰?

7樓:律問問

不會,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是根據犯罪事實決定的。不會因為拒不認罪,態度惡劣就加重情節。坦白可以從輕減輕,拒不認罪並不會加重,因為法官審案講究證據,當事人的口供,陳述並不決定你的罪行,即使你積極認罪想去吃牢飯,可犯罪並不是你,證據不指向你,那麼就不能定罪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

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拒不認罪,從重處罰」的觀點和做法是建國初期「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在審判領域的應用,在特定的歷史階段有其合理性。

為了貫徹《憲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定,司法人員應從程式的價值和人權保障等角度審慎對待被告人「不認罪」的訴訟行為,不宜再將被告人的辯護行為視為「拒不認罪」,進而「從重處罰」。

8樓:匿名使用者

【1】拒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犯罪人確實違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免於刑事處罰。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四條 對證據的真實性,應當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

對證據的證明力,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

證據之間具有內在聯絡,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零五條 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三)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拒不認罪能否免於刑事處罰

不會,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是根據犯罪事實決定的。不會因為拒不認罪,態度惡劣就加重情節。坦白可以從輕減輕,拒不認罪並不會加重,因為法官審案講究證據,當事人的口供,陳述並不決定你的罪行,即使你積極認罪想去吃牢飯,可犯罪並不是你,證據不指向你,那麼就不能定罪判刑。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

刑事盜竊案主犯不認罪,從犯認罪時怎麼量刑

聽說過 零口供 嗎?只要證據鏈足以證明相關事實的存在,是否認罪不影響量刑。團伙詐騙有的主犯不認罪有的從犯認罪。公安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會判刑嘛 5 重證據,不輕信口供。證據不足不可以定罪處罰。犯非法拘禁罪,在法庭上主犯認罪,從犯翻供不認罪的,從犯判多長時間?不認罪的話,判決下來可以不簽字,上訴到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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