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中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有什麼區別

2021-03-04 08:15:02 字數 1278 閱讀 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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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的主要區別如下:

一、計算日期起始時間不同。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從業主工程師發給工程竣工證書之日算起;2、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二、保修期限不同。1、《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2、缺陷責任期一般有6個月,12個月或者24個月,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管理中約定。

三、兩者遵循的法律依據不同。1、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缺陷責任期遵循的是《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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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修期:指承

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2、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生質量缺陷後的修補預留的金額;3、保修期: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4、缺陷責任期:

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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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留質量保脩金的期限(《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

辦法》中稱為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關係密切,因此兩者在使用中經常被混淆。因此,在約定預留質量保脩金的期限時,應注意與質量保修期進行區別,並應當分別明確約定,從工程質量驗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後由發包人支付工程餘款或退還工程質量保脩金。

兩者的具體區別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

2、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生質量缺陷後的修補預留的金額;

3、保修期: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責任期: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保脩金的退還時間,則為缺陷責任期滿後的14天內承包單位申請退還剩餘的保脩金(難免有發生缺陷修補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令80號內均有規定;

缺陷責任期在 建質[2005]7號,最新的《標準檔案》(九部委令56號)的合同通用條件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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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雙方協商的,沒有規定時間的 鋼結構工程是建築工程,其保質保修期等同於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按照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 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 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 房間和外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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