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論孟子的義利觀如何評價孟子的義利觀

2021-03-04 07:23:38 字數 5186 閱讀 4719

1樓:哈哈欠為你違逆

戰國時期梁惠王問一學者有關利國之道的問題。該學者答道:「王何必日利?亦有仁義而已矣。」這位學者是孟子。

孟子的義利觀,把義和利看作是一對矛盾,強調要「貴義賤利」。

2樓:山海軒

孟子義利觀:"重義"誠可貴 "輕利"該不該

義利之辨是中國哲學史上一個極重要的問題,也是孟子思想中極重要的內容。但長期以來,孟子的義利之辨受到諸多曲解。傳統的觀點認為孟子「重義輕利」,後來在認同「重義」的前提下,有人對其是否「輕利」提出質疑,並針對傳統的「重義輕利」說,提出「重義但不輕利」的新解釋。

認為「重義」只是義以為上、先義後利、以義求利,並非不言利,也不輕利。

分歧的焦點主要在於對孟子「何必曰利」的「利」字如何理解。這方面大致有三:其一,以「利」為功利之利、利害之利,即某一特定行為所產生的效果。

在這個意義上,「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的含義是: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在動機上應惟仁義是求,不計利害。傳統「重義輕利」說大致如此。

其二,認為「利」是某種特殊性質的利益,如福利、公利、民利、大利以及與之相反的財利、私利、君利、小利等等,而孟子的「何必曰利」所反對的只是後者。其三,同樣以「利」為某種特殊性質的利益,但只劃分為兩大類,即義之利和不義之利,認為孟子只反對「不義之利」,凡屬「義之利」,無**利、私利、君利、民利、大利、小利、財利、福利,均可言可求。三種意見中後兩種意見雖強調「義」對「利」的至上性和先決性,但也把「義」和「利」綁在了一起,突出的只是人類逐利行為的合理性,而不是人類及其社會整體行為的合理性。

舉例說,商人可以「以義求利」,甚至可以「義以為上」、「先義後利」,但是他必須要賺錢,也就是說昧心錢他可以不賺,但賠錢的買賣他也不會去做。但社會生活中恰恰有許多事情不僅賠錢,而且搭命,卻還是要做。個人如此,群體如此,社會更是如此。

如社會對「鰥寡孤獨廢疾」者的撫卹養育和照顧,如見人落水勇於施救,如此之類皆與逐利行為無關。而孟子義利之辨的著眼點根本不在逐利行為這一個方面的合理與否,而是整個人類個體行為和社會行為的合理與否。只有超越狹隘的商業倫理,從人類行為的整體倫理出發,才能體會孟子義利之辨的奧妙所在。

《孟子》中專辨義利的文字有兩章:一章見於《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見梁惠王時的說詞。孟子見梁惠王,王曰:

「叟,不遠千里而來,亦將有以利吾國乎?」孟子對曰:「王何必曰利?

亦有仁義而已矣。」另一章見於《孟子·告子下》,是孟子遇宋λ於石丘時發表的高論。宋λ聞秦、楚構兵,決定往謁楚王,「說而罷之」;楚王不高興聽,就再往謁秦王,「說而罷之」。

孟子問他將用什麼道理來勸罷雙方,宋λ回答:「我將言其不利也。」這便引出孟子的一段義利之論:

「先生之志則大矣,先生之號則不可。先生以利說秦楚之王,秦楚之王悅於利,以罷三軍之師,是三軍之師樂罷而悅於利也。為人臣者,懷利以事其君;為人子者,懷利以事其父;為人弟者,懷利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終去仁義,懷利以相接,然而不亡者,未之有也。

先生以仁義說秦楚之王,秦楚之王悅於仁義,而罷三軍之師,是三軍之士樂罷而悅於仁義也。為人臣者,懷仁義以事其君;為人子者,懷仁義以事其父;為人弟者,懷仁義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去利,懷仁義以相接也,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何必曰利?

」按:「亦曰仁義而已矣,何必曰利」乃兩章共同宗旨,也是孟子一生立言之「號」。其中孟子見梁惠王一章被放在《孟子》全書之首,其意義前人曾有道及者。

如趙歧《注》雲:「治國之道,明當以仁義為名,然後上下和親,君臣集穆,天經地義不易之道,故以建篇首。」又焦循《正義》雲:

「《孟子》七篇,主明仁義,以此立首也。」可見,此篇此句起著為全書標名立號的作用。

那麼,應當怎樣理解這個「號」呢?幾乎所有解讀《孟子》的人都感覺出義和利在這裡所具有的不容置疑的絕對對立的性質,只是有的學者總想通過賦予「利」以特殊意義的辦法來減弱或化解這種對立,如前述第三派學者的做法,但那顯然不合乎孟子的本旨。那麼,孟子義利之辨的宗旨究竟是什麼?

我們不妨先分析孟子和宋λ那段對話。細讀這段對話,不難發現孟子的「何必曰利」一語並非指宋子所要解決的問題。宋λ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制止秦楚構兵,對此,孟子說「先生之志大矣」,可見他是贊同的。

但是,宋λ欲以構兵「不利」為理由勸秦楚罷兵,孟子卻堅決反對,以為「先生之號則不可」。可見,他反對的乃是宋子勸秦楚罷兵的理由和根據。孟子認為,勸秦楚罷兵應從合不合仁義出發,而不應從利不利出發。

孟子在這裡所辨的問題實則是人的行為的價值標準:判斷某一行為應當與否的根據是什麼?行為結果的利害?

還是行為本身的性質?顯然,宋λ是以行為結果的利害為根據,引導行為主體趨利避害;孟子則相反,是以行為本身的仁義與否為根據,說服行為主體由非仁義之行復歸於仁義之行。如此,則有兩點可以澄清:

第一,「何必曰利」的「利」字,在此是指主體行為的結果,其含義是功利之利、利害之利;第二,孟子通過「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所表達的義利觀的實質是:將行為主體對其行為結果的利害計較,從其動機中徹底摒除,而以行為本身的仁義與否為其唯一的動機關注。質言之,行為本身是否合乎仁義,乃是行為主體判定某事當行不當行的唯一根據,至於其結果的利與不利,則不僅不應計較,而且不應考慮,甚至可以說不求。

可以說,仁義所在,利亦往,不利亦往,勇往直前,萬死不辭。顯然,在這裡,利作為行為的結果,無論其性質如何,合義的或不合義的,私己的或群體的,都與不利一樣,被排除在行為主體的動機之外,不予絲毫的考慮計較。因此,想通過賦予「利」以特殊意義的辦法來減弱或化解義利之間緊張和對立關係是不可能的。

孟子曾言:「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離婁下》)「惟義所在」,這就是孟子義利之辨的最後結果。

由此可見,董仲舒所謂「正其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程頤所謂「人皆知趨利而避害,聖人則更不論利害,惟看義當為不當為」(《二程集》),皆與孟子的義利觀合若符契,未嘗有絲毫違背。據此,以「惟義主義」來指稱孟子的義利觀,應當說是合乎事實的。孟子又說:

「仁,人心也;義,人路也」(《告子上》);「居仁由義,大人之事備矣」(《盡心上》)。又說:「人之異於禽獸者幾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

」(《離婁下》)顯然,在孟子看來,仁義乃人之為人的本性,「居仁由義」的目的非為別的,只為實現其人之為人的本性。馮友蘭曾如此概括和闡釋孟子的這一觀點:「人既是人,就應該實現人之所以為人者。

人擴充他的本性,就是實現人之所以為人者,並不是因為如此他個人或社會可以有什麼利益。」可以說,這是對孟子「惟義主義」最簡明、最恰當、最準確的一種闡釋。它杜絕了商業化倫理對「義」的空間可能造成的種種侵蝕,旨在防止個人和社會面對「義而不利」的事情猶豫退卻和逃避應負的道德責任。

這樣一種「惟義主義」對現代人的啟示多多,其價值不是狹隘的商業倫理所能比的。由此也可想到,那種通過把傳統與現代作同質化闡釋,進而肯定傳統的現代價值的努力,不僅曲解了傳統,而且恰恰取消了傳統真正的價值所在。傳統的真正意義和價值恐怕就在於它與現代的異質性。

正因為與現代異質,才使傳統成為超越的存在,為現代提供了一個反思和批判自身的參照。中國學者如果不能從同質性解讀和闡釋模式中擺脫出來,傳統「創造性轉化」恐怕難以實現。

如何評價孟子的義利觀

3樓:七七小噴友

孟子強調重仁義輕私利,提出:「仁義而已矣,何必曰利。」墨家反對虧人自利,主張「交相利」,說:

「義,利也。」這種義利論反映了小生產者幻想通過尊重現存的各種所有權,使小生產者自身的利益也得到尊重 。 道家倡「無為」、「寡慾」 , 主張「絕仁棄義」,「絕巧棄利」。

早期法家兼重仁義,管仲認為「倉廩實則知禮節」,並以禮義廉恥為國之四維。至商鞅,一反儒家義本利末思想,提出:「利者,義之本也。」

4樓:哈哈欠為你違逆

戰國時期梁惠王問一學者有關利國之道的問題。該學者答道:「王何必日利?亦有仁義而已矣。」這位學者是孟子。

孟子的義利觀,把義和利看作是一對矛盾,強調要「貴義賤利」。

孟子的義利觀是什麼。

5樓:可愛的康康哥

孟子的義利觀可分為兩方面,其一是以義為名,其二則是為民謀利。

(一)以義為名

首先,從義的角度分析,孟子將義從道德倫理的層面上升到了生命的高度。在其有名的魚與熊掌的論說中,孟子有此結論:

「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捨生而取義者也。」(《孟子·告子上》)

據此,不難看出,孟子眼中的義是為人君子的最高品質。

(二)為民謀利

談及第二方面,為民謀利,則貫穿於孟子的一生。

在《孟子》第三章中,他為民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不違農時,谷不可勝食也;數罟不入洿池,魚鱉不可勝食也;斧斤以時入山林,材木不可勝用也。谷與魚鱉不可勝食,材木不可勝用,是使民養生喪死無憾也。

」君王治國理政只有做到「使民養生喪死無憾」,才會使近民悅,遠民來,才能「民之多於鄰國」。孟子認為做到了「養生喪死無憾」,就能實現儒家所竭力提倡的王道的政治與社會,即「王道之始」。

孟子的這段話,根植於其「民本」思想,這也是解釋他「為民謀利」的主張的理論基礎之一。

6樓:哈哈欠為你違逆

戰國時期梁惠王問一學者有關利國之道的問題。該學者答道:「王何必日利?亦有仁義而已矣。」這位學者是孟子。

孟子的義利觀,把義和利看作是一對矛盾,強調要「貴義賤利」。

7樓:匿名使用者

義利論中國曆代思想家關於求利活動與道德規範之間相互關係的論述。義利觀念最早出現於春秋時期,有「義以生利」 ,「義,利之本也」等說。儒家學派繼承了這種義利觀念。

並發展為重要經濟思想之一的義利觀。孔子承認求利之心人皆有之,但不能「放於利而行」,對求利活動必須以「義」制約,要「見利思義」。他提出「君子喻於義,小人喻以利」,給義利思想以道德及階級對立的內容。

他的「禮以行義,義以生利,利以平民」的論點,表明他的義利論是為維護等級禮制所體現的階級利益服務的。孟子強調重仁義輕私利,提出:「仁義而已矣,何必曰利。

」墨家反對虧人自利,主張「交相利」,說:「義,利也。」這種義利論反映了小生產者幻想通過尊重現存的各種所有權,使小生產者自身的利益也得到尊重 。

道家倡「無為」、「寡慾」 , 主張「絕仁棄義」,「絕巧棄利」。早期法家兼重仁義,管仲認為「倉廩實則知禮節」,並以禮義廉恥為國之四維。至商鞅,一反儒家義本利末思想,提出:

「利者,義之本也。」韓非則強調政治強制與強烈的「計算之心」,完全否定道德規範對利的制約。西漢時,董仲舒兼採儒法理論,認為求利之心合天意,人君「南面而君天下,必以兼利之」;但又認為對求利活動必須節之以義,否則「忘義而徇利」。

他要求統治者「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這一論點成為後世儒者主張存義去利、諱言財利的理論根據。至宋代一些地主階級的功利主義思想家,開始起而反對貴義賤利的傳統教條。王安石用功利主**釋義利關係 :

「 政事所以理財 , 理財乃所謂義也。」「利者義之和,義固所為利也。」明清時,義利之辯仍不時出現,有重義輕利、重利輕義、義利並重之說 ,皆未脫前人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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