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方面的商殃變法中的法術勢分別是什麼意思

2021-03-03 23:23:06 字數 5427 閱讀 2441

1樓:手機使用者

法家是主張君主**的,商鞅重「法」,申不害重「術」,慎到重「勢」,從不同角度加強君權。韓非認為,法:成文法令,術:國君操縱臣下的手段,勢:國君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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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劍舞雄風r8播

商鞅是法家的人,而「法、術、勢」正是法家統治人民的辦法。 按照現在的說法, 法,不是法律,而是懲罰人民辦法。主要是各種刑名。

術,簡單的說,就是陰謀詭計。政治鬥爭的手腕。 勢,也是政治鬥爭的手腕,但不是陰謀,是陽謀。

如何評價韓非子法術勢思想

3樓:匿名使用者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他們以主張「以法治國」的「法治」而聞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為後來建立的**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法制主體。

法家在法理學方面做出了貢獻,對於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以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以及人口、人性的關係等基本的問題都做了**,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極力誇**律的作用,強呼叫重刑來治理國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對輕罪實行重罰,迷信法律的作用。他們認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沒有什麼道德的標準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榮譽來誘導人民去做。

比如戰爭,如果立下戰功就給予很高的賞賜,包括官職,這樣來激勵士兵與將領奮勇作戰。這也許是秦**隊戰鬥力強大的原因之一,滅六國統一中國,法家的作用應該肯定,儘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簡略介紹如下: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當時的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幹授予官職,這是很公平的,正確的主張。而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制則是落後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淺顯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

積兔於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意思是說,一個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對於集市上的那麼多的兔子,卻看也不看。

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權已經確定,不能再爭奪了,否則就是違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興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富國強兵,取得兼併戰爭的勝利。

「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

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

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們現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區別,最大的就是法家極力主張君主集權,而且是絕對的。這點應該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們可以有選擇地加以借鑑、利用。

治國之道

為了適應新的政治形勢,法家提出了新的治國之道,如上所述,他們自以為是立於不敗之地的。照他們所說,第一個必要的步驟是立法。韓非寫道: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韓非子·難三》)通過這些法,告訴百姓,什麼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法一經公佈,君主就必須明察百姓的行為。因為他有勢,可以懲罰違法的人,獎賞守法的人。

這樣辦,就能夠成功地統治百姓,不論有多少百姓都行。

關於這一點,韓非寫道:「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

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韓非子。顯學》)

君主就這樣用法用勢治民。他不需要有特殊才能和高尚道德,也不需要像儒家主張的那樣,自己作出榜樣,或是通過個人的影響來統治。

4樓:9易春秋

法家法術勢思想對現代憲政制度的重要參考價值

法家系統的論述法術勢思想的代表人物非韓非子莫屬,關於法的重要性和內涵毋須在此贅述,下邊重點看看韓非子等關於術與勢及法術勢關係的闡述,首先來看術:

韓非子給術下的定義:

「所謂術,就是依據其所定的職位而授予官職,按照其所定的名稱來考核實際,規定生殺之根本,考核群臣之能力的東西,是君主才能執掌的。」(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

《韓非子·定法》)

從以上這段論述來看,術的概念是比較抽象模糊的,但下邊的幾段論述就較為明晰了:

「君主沒有可依靠的制度,就會在上面受矇蔽;臣下沒有必須遵守的法度,就會在下面興風作浪,所以制度和法度缺一不可,都是帝王所必須具備的工具。」(君無術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韓非子·定法》)

「明君的國家,**不敢枉法,吏屬不敢謀取私利,用財物賄賂行不通,如此,國中萬事就都能符合法度準則了。這樣,臣下作奸犯科的必定會被察覺,察覺後必定嚴懲。所以有辦法的君主,不尋求廉潔的官吏,而追尋必定能察覺臣下奸邪行為的制度。

」(明主之國,官不敢枉法,吏不敢為私利,貨賂不行,是境內之事盡如衡石也。此其臣有奸者必知,知者必誅。是以有道之主,不求清潔之吏,而務必知之術也。

《韓非子•八說》)

「君主的大事,不是法度,就是制度。」(人主之大物,非法則術也。《韓非子·難三》)

因此用現代政治術語解釋法家的術其實就是制度,再具體一點說,其實就是商鞅在變法實踐中所締造的連坐制度。

那麼什麼是勢呢?

韓非子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但從他下邊的論述中我們可以明白勢其實就是君王的權力:

「大凡明君治理國家,依據他的權力。」(凡明主之治國也,任其勢。《 韓非子·難三》)

「君王執掌國之根本以處於權力之位,所以能夠令行禁止。國之根本就是決定生殺的制度,權力則是超越眾人的資本。」(君執柄以處勢,故令行禁止。

柄者,殺生之制也;勢者,勝眾之資也。《 韓非子·八經》)

「聖人的道德如同堯舜,行為如同伯夷,但處於毫無權力的地位,就會功不成,名不立。」(聖人德若堯、舜,行若伯夷,而位不載於勢,則功不立,名不遂。《 韓非子·功名》)

「沒有獎賞的鼓勵,刑罰的威嚴,放棄權力,拋棄法度,只憑堯舜挨戶勸說,逢人辯論,連三戶人家也管不好。權力的重要作用也夠明顯了。」(無慶賞之勸,刑罰之威,釋勢委法,堯舜戶說而人辨之,不能治三家。

夫勢之足用亦明矣。《韓非子·難勢》)

「假如堯、舜生來就處在最高的位置,即使有十個桀、紂也不可能禍亂天下,這是由於權力受到約束而節制的緣故;假如桀、紂同樣生來就處在最高的位置,即使有十個堯、舜也不可能治理好天下,這是由於權力不受約束而濫用的緣故。所以說;權力受到約束而節制的統治者無人能夠擾亂,權力不受約束而濫用的統治者無人能夠管治。」(夫堯、舜生而在上位,雖有十桀、紂不能亂者,則勢治也;桀、紂亦生而在上位,雖有十堯、舜而亦不能治者,則勢亂也。

故曰:勢治者則不可亂,而勢亂者則不可治也。《韓非子·難勢》)

但是下邊這段論述韓非子則繼承了慎到的思想認為勢既包括君權也包括官權:

「賢人之所以能被無能的人**,是因為賢人權力小、地位低;無能的人之所以能使賢者服從,是因為無能的人權力大、地位高。堯作為匹夫,連三個人也管不住;而桀作為天子,卻能搞亂整個天下。我由此得知,權力地位才是足以依賴的,而賢智是不足以嚮往的。

」(賢人而詘於不肖者,則權輕位卑也;不肖而能服於賢者,則權重位尊也。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吾以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

《韓非子·難勢》)

韓非子下邊這兩段段論述還闡述了術與法的關係:

「君主沒有可依靠的制度,就會在上面受矇蔽;臣下沒有必須遵守的法度,就會在下面興風作浪,所以制度和法度缺一不可,都是帝王所必須具備的工具。」(君無術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韓非子·定法》)

「君主的大事,不是法度,就是制度。」(人主之大物,非法則術也。《韓非子·難三》)

韓非子下邊這段論述闡述了法與勢的關係:

「心懷法度以處於權力之位就可使天下太平,背離法度,丟掉權力就會使天下混亂。現在廢棄權力,背離法度而等待堯舜,堯舜來了才能太平,這是三千年才能一遇的太平。心懷法度以處於權力之位而等待桀紂,桀紂來了也會混亂,這是三千年才能一遇的混亂。

」(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今廢勢背法而待堯、舜,堯、舜至乃治,是千世亂而一治也。抱法處勢而待桀、紂,桀、紂至乃亂,是千世治而一亂也。

《韓非子·難勢》)

而韓非子下邊這段論述則闡述了術與勢的關係:

「君王執掌國之根本以處於權力之位,所以能夠令行禁止。國之根本就是決定生殺的制度,權力則是超越眾人的資本。」(君執柄以處勢,故令行禁止。

柄者,殺生之制也;勢者,勝眾之資也。《 韓非子·八經》)

商鞅的下邊這段論述我們則可以明確知道勢不僅包括君權還包括官權:

「當今治國者,依靠官多吏眾,官吏之下又設輔佐和監察人員。設立輔佐和監察人員是為了禁止**們謀私利,但輔佐和監察人員也想謀私利,那又如何禁止呢?因此依靠輔佐和監察人員治理國家只能是權宜之計。

通曉治國之道的則不是這樣,分開權勢者的權力,使其擅權之道極其困難,當權勢者的權力難以暗箱操作之時,即使像盜跖那樣的惡人也不敢做壞事了。所以古代帝王極為重視權力的運作方式。」(今恃多官眾吏,官立丞、監。

夫置丞立監者,且以禁人之為利也;而丞、監亦欲為利,則何以相禁?故恃丞、監而治者,僅存之治也。通數者不然也。

別其勢,難其道,故曰:其勢難匿者,雖跖不為非焉。故先王貴勢。

《商君書·禁使》)

而與商鞅同時早於韓非的慎到也認為勢既包括君權也包括官權:

「因此,賢人之所以屈服於無能者,是因為賢人的權力太輕;而無能者能使賢人服從,是因為無能者的地位尊貴。堯作為匹夫,不能指使他的鄰家;等到他坐北朝南稱王的時候,則能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由此看來,賢德並不能使無能者服從,而權力地位卻能使賢人屈服。

因此,沒有名分也能決斷,就是因為掌握權力的緣故。」(故賢而屈於不肖者,權輕也;不肖而服於賢者,位尊也。堯為匹夫,不能使其鄰家,至南面而王,則令行禁止。

由此觀之,賢不足以服不肖,而勢位足以屈賢矣。故無名而斷者,權重也。《慎子·威德》)

綜上所述,結合商鞅變法的政治實踐,法家的法術勢思想就是這樣一種清晰的邏輯:

法是國家的最高準則,術就是制度,具體就是連坐制度,而勢就是權力包括君權與官權。法家法術勢思想樹立法的最高權威,以術(連坐制度)來監督與制衡勢(權力),同時以術來不折不扣的落實法,從而保證法的最高權威。法術勢是一個任何因素都不可或缺的有機體系。

以上的論述也可以用現在一個時髦的說法作為法家法術勢思想的最好註腳:「把權力關進位制度的籠子」,即用制度馴服權力。

商鞅變法就是法家法術勢思想在具體的政治實踐中一個成功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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