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有合同最終效力是否有效無關

2021-03-04 04:58:28 字數 558 閱讀 4681

1樓:為了思想

目前國內通說認為來善意取得

須有源無權處分人和受讓人之間的有效合理的轉讓,善意取得為原始取得。目前物權法和合同法有些不協調,合同法規定其為效力待定合同,須權利人追認,但物權法依善意取得由受讓人取得所有權。

然國內亦有其他觀點,物權行為是以物權合意發生的物權變動,在善意取得中,存在無權處分人和受讓人之間的合意和交付或者登記,故應認為其屬於物權行為。國內目前通說認為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蓋因其為法律直接規定,其為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如果採此觀點,那麼乙無權處分甲之名畫,丙善意取得所有權,事實行為發生,中斷了丙與乙之間的法律關係,這樣「就在法律上剝奪了丙在其與乙之間的法律關係有瑕疵時的撤銷權。

因為丙的權利取得是事實行為取得,而事實行為是不能撤銷的」。(孫憲忠《論物權法》2008法律出版社)就連認為是原始取得的學者也提出「善意取得權利雖為原始取得,然佔有人與讓與人之間之關係,仍發生與繼受取得之同一效力」。(史尚寬) 故原始取得不可採。

我們應這樣認為,既然善意取得是物權行為,當然是法律行為、繼受取得,善意受讓人與無權出讓人之間關係依然適用法律行為規定,出讓人依然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法律上的善意取得是什麼意思,民法善意取得有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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