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主體資格應否分離

2021-03-04 04:47:26 字數 5293 閱讀 8073

1樓:匿名使用者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主體資格是針對

一個合法公民也是公民作為國家民權的基礎部分。因此是版不能權分離的,在一種情況下可以被剝奪,如:犯有重大刑事案件被國家法律機構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等。

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享有選舉權跟被選舉權的條件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復

規定,公民享有選制舉權與被選舉權應同時具備的條件如下:

(1)國籍條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必須是中華人民 共和國的公民。

(2)年齡條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在年齡上必須 年滿18週歲。

(3)政治條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沒有任何原因 被剝奪政治權利。

下列三種情況的公民沒有選舉權:

1未滿18週歲的公民;

2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3精神病患者。所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主體並不是全體公民。

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即具有中華人民

共和國國籍的人是否享有選舉權內和被選舉權只受容到兩個條件的限制:

(1)年齡條件的限制,必須年滿18週歲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政治條件的限制,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樓:匿名使用者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獲得

(1)直接選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檢察院或者法院沒有決定停止當事人行使選舉權利的;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正在被勞動教養的;正在受拘留處分的人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間接選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普通地方選舉中,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本級人大代表。

在軍隊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選舉中,同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本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

在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中,選舉會議的成員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選舉會議的成員。

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協商選派,享有被選舉權的人是參加協商選派的成員,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參加協商選派的成員。

2、暫停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直接選舉中,因危害****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檢察院或者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和和被選舉權。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被剝奪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直接選舉中選民資格的確認

1、選民登記

選民登記是對每一個選民所進行的法律上的認可。

公民必須依法進行登記,經過資格審查,被編入選民名單,加以公佈,才能成為選民。

選民登記由選舉委員會主持,按選區進行。

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18週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公民,予以登記。

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選區的選民名單。

對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予以除名。

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

2、選民名單的公佈

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20日以前由選舉委員會公佈。

3、選民資格爭議的裁決

對於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

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申訴人如果對選舉委員會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訴,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

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5樓:鄭莊公

年滿18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刑事制裁,未被剝奪政治權利。這幾條必須同時具備。

6樓:匿名使用者

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來政治權利源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被選舉權的條件為:凡年滿18週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不分民族 、種族、性別 、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被選舉權,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當選資格為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週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公民的政治權利是什麼???

7樓:先生軒

1.選舉與被選舉權;

2.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4.監督權:1監督權包括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形式。

2公民依法行使監督權,有利於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改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拓展資料:

公民行使政治權利的意義:

1、有利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辦事。

2、勤政、廉潔、高效有利於**取信於民,有利於國家長久治安。

根據憲法 、法律的規定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在現代社會,公民的政治權利是由憲法、法律確認的,並受到憲法、法律的保護;同時它又受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因素的制約和影響。

公民享有政治權利的廣度及其實現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化程度的標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憲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監督權包括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控告權。

而且還可以通過社會提供的諸如公職平等競爭、擇優錄取制度、社會協商制度等多種形式,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8樓:匿名使用者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即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遊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

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發表意見、參加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的自由權利。

3.監督權.

1監督權包括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形式。

2公民依法行使監督權,有利於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改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9樓:0熊小乖

是指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事務和表達意願的權利和自由。

根據憲法 、法律的規定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在現代社會,公民的政治權利是由憲法、法律確認的,並受到憲法、法律的保護;同時它又受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因素的制約和影響。

所謂的"剝奪政治權利"並不是剝奪的一個人作為一個社會人的資格,只是將他參與社會管理和參政的權利剝奪。一個社會人的資格在民法上稱為"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是天賦人權,不可剝奪。

公民的政治權利是憲法所賦予的,非經人民法院司法判決不能以任何形式剝奪。政治權利不能繼承,轉讓。除由人民法院判決減刑或撤銷附加刑,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申請免除。

也不能申請用其他刑罰替代。

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被剝奪後,其還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不服判決的上訴、申訴權利。如果有發明,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國家專利,也可委託他人有償轉讓,以實現其財產利益。

憲法第35條解讀:關於公民重要政治權利的規定——南方網

10樓:四哥有法說

1、政治權利: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表達意願的權力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

2、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參加國家管理、參 政議政的民主權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它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言論、出版、集 會、結社、示威和遊行的自由。

11樓:董太漂亮

公民的政治權利主要就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國家各項政策的權利等等

12樓:youth小杰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主要指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管理國家,擔任公職和享受榮譽稱號等權利。

根據憲法 、法律的規定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在現代社會,公民的政治權利是由憲法、法律確認的,並受到憲法、法律的保護。

同時它又受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公民享有政治權利的廣度及其實現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化程度的標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憲法、法律保障。

公民不但可以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監督權包括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控告權。

而且還可以通過社會提供的諸如公職平等競爭、擇優錄取制度、社會協商制度等多種形式,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的什麼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 種族 性別 職業 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 財產狀況 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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