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軍人分配到事業單位職工的檔案在哪能找到

2021-03-04 04:21:36 字數 6110 閱讀 4023

1樓:1314愛的他

是。(1)退伍兵抄屬於國家政策性安置

襲到事業單位的,算正式職工。

(2)人事局沒有你的檔案,是因為退伍兵不歸人事局管,退伍兵是工人身份,歸勞動局管理;

而人事局只管轉業軍人的檔案,轉業軍人是幹部身份。

(3)退伍兵的工人身份也是正式職工,但你們單位屬於超編事業單位,國家按編制劃撥的財政經費不夠用,而正式職工中暫時無法納入編制的人員,還是需要國家財政供養,超編登記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給在事業編制之外的人員做財政補助預算的需要。

事業單位改革時,有很多單位有超編的情況,要隨著單位自然減員(退休)的增加逐漸消化掉,最後過渡成不超編單位。

當兵退伍後的檔案怎麼查詢?

2樓:心繫小潞啊

查詢檔案首先得知道自己的檔案存在部門是**,然後再寫出申請查詢檔案的申請書,申請請求查閱檔,直到該部門批准同意後,就可以檢視檔案了。

一般退伍兵的檔案會存在以下五個地點:

1、根據國家規定,在士兵退役時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

2、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移交給有資質的公共人才服務機構託管或退役士兵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管理。

3、由**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管理。

4、大學生士兵復學的,其檔案由徵集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復學的,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負責接收,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政策做好檔案移交管理工作。

5、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檔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軍休服務管理機構或榮譽軍人**醫院、精神病醫院等有關服務管理機構管理。

擴充套件資料:

退伍申辦:

一、申辦條件:

退役士兵退役離隊後一個月內,持退伍證和部隊行政介紹信,到入伍前戶口所在地縣級安置部門報到。

1、服現役滿兩年未被選改士官的退役士兵。

2、服現役滿本期規定年限未被選改為高一期的士官。

3、服現役滿規定年限的轉業士官。

4、因特殊原因經批准提前退役,符合有關規定的。

二、申辦材料

城鎮退伍安置需提供的材料:

1.《非農入伍通知書》原件。

2.《非農優待安置證》原件(二00二年冬季以後入伍)。

3.入伍前非農戶口證明。

4.父母親工作單位證明(無業的持居委會證明)。

5.入伍前是農業戶口,需要安置的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三、申辦操作

1.報到。義務兵和復員士官經部隊批准退役後,應在一個月內持《退伍證》和《退役行政介紹信》到入伍前戶口所在縣(市、區)退伍辦報到。

2.審查、縣(市、區)退伍辦審查退役士兵檔案及證明材料,確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備安置條件。

3.協調。協調有關部門下達並落實安置計劃。

4.安置。按照計劃對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逐一落實工作單位,對申請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費。

四、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2.《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3.《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

4.《江西省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細則》。

5.***、**軍委、江西省人民**、江西省軍區歷年關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3樓:木樨麗兒

首先明白自己的檔案存在哪個部門,再寫出書面申請書,請求查閱檔案,等部門檢視了退伍證及正規退伍手續後,批准同意後,才能檢視。

當士兵退伍後,檔案一般會存放在這幾個地方:

1、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士兵退役時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

2、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移交給有資質的公共人才服務機構託管或退役士兵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管理。

3、由**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管理。

4、大學生士兵復學的,其檔案由徵集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復學的,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負責接收,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政策做好檔案移交管理工作。

5、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檔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軍休服務管理機構或榮譽軍人**醫院、精神病醫院等有關服務管理機構管理。

如果以上單位沒有找到檔案或者檔案已經遺失了,那麼就只有求助當地縣級武裝部出具《入伍證明書》了,辦事也一樣有效。

退伍兵申辦程式:

(一)申辦條件

縣(市、區)民政局(退伍安置部門)。退役士兵退役離隊後一個月內,持退伍證和部隊行政介紹信,到入伍前戶口所在地縣級安置部門報到。

1、服現役滿兩年未被選改士官的退役士兵;

2、服現役滿本期規定年限未被選改為高一期的士官;

3、服現役滿規定年限的轉業士官;

4、因特殊原因經批准提前退役,符合有關規定的。

(二)申辦材料

城鎮退伍安置需提供的材料:

1.《非農入伍通知書》原件;

2.《非農優待安置證》原件(二00二年冬季以後入伍);

3.入伍前非農戶口證明;

4.父母親工作單位證明(無業的持居委會證明);

5.入伍前是農業戶口,需要安置的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三)申辦操作

1.報到。義務兵和復員士官經部隊批准退役後,應在一個月內持《退伍證》和《退役行政介紹信》到入伍前戶口所在縣(市、區)退伍辦報到。

2.審查。縣(市、區)退伍辦審查退役士兵檔案及證明材料,確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備安置條件。

3.協調。協調有關部門下達並落實安置計劃。

4.安置。按照計劃對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逐一落實工作單位,對申請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費。

(四)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2023年12月29日九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修改通過)。

2.《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國發[1987]106號)。

3.《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國發[1999]27號)。

4.《江西省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細則》(省**贛府發〔1988〕124號)。

5.***、**軍委、江西省人民**、江西省軍區歷年關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擴充套件資料:

退伍軍人的安置

第十六條: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各級人民**應幫助他們解決好生產和生活問題,按下列規定進行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嚴重缺房的,應根據自力更生、集體幫助、輔之以國家必要補助的原則加以解決。對自建(修)房屋的,當地**應在宅基地選定、審批、建材**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

對自建和靠集體幫助仍確有困難的,各級人民**要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補助經費。

(二)對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事業單位安排工作,戶糧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申報。

對農村入伍參戰榮立三等功的退伍軍人,在當地勞動部門下達向社會招工計劃指標時首先安排。招收進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可以轉為城鎮戶口,由國家**口糧。

(三)對二等、三等傷殘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他們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卹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單位和鄉鎮企業向農村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尤其是參戰、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

(五)對退伍義務兵中有一定專長的軍地兩用人才,應當積極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介紹,各用人單位在政策許可的情況下,應優先給予錄用;對他們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在政策、技術、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支援。

(六)鄉鎮、村選聘幹部,對符合條件的退伍義務兵,應作為優先選聘物件。

(七)有條件的地方,可從當地實際出發,實行"徵兵、優待、安置一條龍"的做法,在應徵入伍的同時,落實退伍後安置去向。

第十七條: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由原徵集地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安排工作。

對應予安排工作退伍義務兵,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的辦法進行安置。各級**在分配指令性名額時,事先要與有關接收單位協商。各接收單位包括**、省屬企事業單位都應把接收安置退伍軍人作為義不容辭的責任。

具體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地安置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分配任務。在當年勞動指標下達前,可先行安置,最後統一結算,所需勞動指標應予保證。

(二)有關部門如需向社會招用幹部,在同等條件下,要首先在退伍軍人中考核錄用。

(三)對二等、三等傷殘軍人,應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退伍義務兵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後原則上仍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對於因殘、因病不能堅持八小時工作的,原工作單位在安排工作時應給予適當照顧。退伍義務兵原工作單位已撤銷或合併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或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安置。

(五)義務兵退伍後要求自謀職業的,應在報到後一月內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當地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審批同意後,有關部門應當允許,並在審批場地、辦理執照方面給予優先。自本人申請之日起,逾期三個月,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不再為其安排工作。

(六)根據不同情況,堅持區別對待的原則進行安置:

⒈在部隊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立二等功和參戰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優先照顧本人志願。

⒉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參戰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本人特長和志願;

⒊對退伍義務兵中有一定專長的軍地兩用人才,安排工作時應儘量做到按專業、特長對口安置;

⒋無正當理由而本人堅決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後待安排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只出具落戶證明,不負責安排工作,由縣、市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由原徵集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七)退伍義務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後,無正當理由逾期六個月而不報到的,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不再負責安排工作,由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八條:退伍義務兵已辦理退伍手續,退出現役回到地方後,又回部隊補辦立功手續的,一律無效。

第十九條:義務兵入伍前原是經勞動部門批准,在計劃內從農村招用的不遷戶糧的合同制工人,由原戶口所在地人民**接收安置。凡入伍時,原合同期未滿的,退伍後仍可回原單位復工復職,繼續履行合同至期滿。

第二十條:入伍前,原是集鎮自理口糧戶口的退伍義務兵,退伍後原集鎮應准予落戶,仍作自理口糧人員對待。如本人要求回鄉村原籍安置的,也應允許。

第二十一條:原是城市(含縣城)居民,通過不正當手段,佔用農村徵集名額,從農村應徵入伍的退伍義務兵,退伍後原則上由入伍地鄉鎮接收安置。本人要求回入伍前戶糧所在地安置的,當地可准予落戶,但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由街道辦事處按待業人員對待。

第二十二條: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凡要求進省革命榮譽軍人**醫院休養,符合入院條件的,應予解決;要求到原徵集地縣域或配偶居住地城鎮安置的,應當允許。

要求將其農業戶口的配偶及十六週歲以下子女(或已超過十六週歲仍在學校讀書的子女)轉為安置地城鎮戶口的也應當允許。他們中確需建房的,由縣人民**審批,每戶住房建築面積一般為五十平方米,由當地房管部門負責建造,產權歸公,經費由當地財政開支。

第二十三條:在服現役期間患精神病的退伍義務兵,經部隊**半年未愈,病情較重,確需繼續住院**的,由部隊派人與省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聯絡,在辦妥入伍地退伍接收手續後,由部隊派人護送至指定的地方精神病院收治。

第二十四條: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後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在年齡上可放寬三至四歲,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後的下一學期准予復學。

如果原學校已撤銷、合併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向原所屬主管部門申請,酌情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第二十五條:退伍義務兵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六條:入伍前與父母共同生活的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其父母雙方戶口遷入新的居住地(包括由農村遷入城鎮,下同)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遷入新的居住地,另一方在軍人服現役期間遷移,原徵集地無直系親屬的,退伍時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

經父母所在單位,原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退伍軍人安置部門證明和接收地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核實後,應當允許在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

遷居後,父母系城鎮戶口的,該退伍義務兵應與所在地城鎮退伍義務兵一樣安排工作;父母系農業戶口的,隨父母落戶,與所在地的農村退伍義務兵一樣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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