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處於新婚階級家庭的發展任務,簡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2021-03-03 21:22:33 字數 5859 閱讀 2077

1樓:軍思

當然是生小孩了,即然結婚了,說明物質條件成熟,接下來三中鼎立家庭才會穩。

簡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2樓:職業健康

下面這個比較囉嗦一些,實際答題時候把小標題的筋給抄一下,然後簡單說明一下即可,沒有必要全要。

其實就是各個大項第一段抄一下即可。實在覺得太簡略就把後面一兩句話抄一點點即可。

供你參考。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一)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亦稱婚姻自主,係指男女公民均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自主自願地決定本人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來自外力的強迫或干涉。

1、人們在婚姻關係上有無自由,是形式上的自由還是實質上的自由,這並不僅僅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願望,而是由一定的社會制度決定的。一般說來,古代社會不知婚姻自由為何物。恩格斯指出:

「在整個古代,婚姻的締結都是由父母包辦,當事人則安心順從。古代所僅有的那一點夫婦之愛,並不是主觀的愛好,而是客觀的義務;不是婚姻的基礎,而是婚姻的附加物。」在中國古代的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下,主婚權屬於當事人的祖父母、父母等尊長。

出於「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結合,是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門當戶對和婚姻論財,是封建婚姻的實際內容。關於婚姻的解除,則實行以家族為本位的男子專權離婚。

2、婚姻是否自由是近現代婚姻制度和古代婚姻制度的根本分野。在歐洲,追求婚姻自由的思潮萌發於文藝復興運動,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興起,爭取婚姻自由的鬥爭從思想、文化領域擴及政治、法律領域。法國大革命勝利後,在2023年憲法中率先宣示,法律視婚姻僅為民事契約。

不久以後,2023年的(法國民法典)又確立了未經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原則。自此以後婚姻自由原則及其必然產物——共諾婚制,相繼為許多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律所確認。共諾婚是以契約說為其理論依據的,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這種婚姻自由在一定意義上只是形式上的自由,而非實質上的自由。

3、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為婚姻自由的普遍實現開闢了廣闊的道路。

按照我國婚姻家庭法的規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實行結婚自由,是為了使未婚男女和喪偶、離婚者能夠按照本人的意願,成立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關係。實行離婚自由,是為了使那些感情確已破裂、和好無望的夫妻,能夠通過法定途徑解除婚姻關係,使其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滿的婚姻家庭。對於婚姻自由來說,僅有結婚自由是不夠的,還必須有離婚自由作為補充。

婚姻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實行婚姻自由並不是允許人們可以違反法律、道德為所欲為。我國婚姻家庭法為結婚規定了結婚的條件和程式,規定了離婚的程式和理由,這些規定具體指明瞭婚姻自由的範圍,劃清了婚姻問題上合法與違法的界限。

婚姻自由的權利應當正當地行使,而不能濫用,不得借「自由『』之名侵害他人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法律中的規定為婚姻自由權利的行使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但是,行使這種權利的思想基礎,包括動機和目的等,只能依據一定的道德標準加以評斷。

(二)一夫一妻原則 亦稱單偶制或雙單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為配偶的婚姻形式。

按照一夫一妻原則的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終止即配偶死亡或離婚後,始得再行結婚。違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記,重婚於法無效,並須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取締**、**活動等,也是維護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必然要求。

一夫一妻原則同等地適用於男女雙方。

法律保障:禁止重婚(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一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和禁止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在民事上,重婚是結婚的禁止條件,不予登記,也是婚姻無效的原因,並且是另一方訴請離婚的法定理由,也是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生根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後果:另一方訴請離婚,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男女平等原則 作為一般的法律原則,是指男女兩性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處於平等的地位,其內容是十分廣泛的。作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婚姻家庭主體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不因性別而異。

從歷史上來看,私有制和階級剝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婦女受壓迫的社會根源。廣大的勞動婦女身受來自剝削階級和男權制度的雙重壓迫。剝削階級中的婦女,也受男權制度的束縛。

不論是封建制代替了奴隸制,還是資本主義制度代替了封建制,男女兩性始終處於不平等的地位。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律是以男女平等相標榜的,兩性在婚姻家庭領域和社會的其他領域,法律地位有在形式上漸趨平等之勢,但是,這種形式上的平等往往掩蓋事實上的不平等。在我國,隨著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婦女的社會地位和婚姻家庭地位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兩性法律地位的平等已經基本實現,但是,同實際生活中的完全平等仍有相當的距離。

我國婚姻家庭法在各項具體制度、具體規定中都鮮明地體現著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在結婚和離婚問題上,男女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完全平等的。夫妻、親子、祖孫、兄弟姐妹等關係中,不同性別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也是完全平等的。

在婚姻、家庭和親屬關係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項,均應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處理。

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指行為人以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造成一定傷害的行為)。法律後果:

另一方訴請離婚,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原則

保護婦女權益和實行男女平等是完全一致的,兩者並不矛盾。前者是後者的必然要求和必要補充。在我國社會發展的現階段,幾千年來男尊女卑的制度和思想造成的後果,不可能在短時期內完全消除,男女兩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尚有實際上的差別。

應在堅持男女平等的同時,根據具體情況在法律上加強保護婦女權益的力度。同時婦女還有其不同於男子的特殊權益要依法予以保護。保護婦女權益是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長期傳統。

我國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專章規定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對《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補充。

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的細胞,贍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會功能。我國婚姻家庭法中有關撫養教育、贍養扶助、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等規定,為兒童、老人的權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老年****益保障法》等也有若干從家庭方面保護兒童、老****益的規定。

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指對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身體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為)和遺棄(指法定親屬中依法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扶養、撫養、贍養的另一方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

(五)計劃生育原則 係指按照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對人們的生育行為進行計劃調節。生育制度與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關係。巨集觀上的社會人口再生產,在微觀上是通過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為實現的。

實行計劃生育以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為主要目標。計劃生育對生育主體的基本要求是:少生、優生、適當地晚婚、晚育。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對於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節制生育的政策可以適當放寬。落實計劃生育措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義務。

(六)婚姻家庭主體的共同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4條是不可訴條款,規定: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這條規定既有規範性,又有導向性。但它不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具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指出:「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4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因此,當事人提起婚姻家庭訴訟不能僅以《婚姻法》第4條為依據,還應當以相關法條為依據支援其訴訟請求。

3樓:聖潔

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亦稱婚姻自主,係指男女公民均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自主自願地決定本人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來自外力的強迫或干涉

簡述學前教育發展歷程

4樓:我的我451我

80年代以來,世界發達國家學前教育目標有一個明顯的變化,那就是由"智育中心"向注重整體發展方向轉變。

60年代,美、日、蘇等國在冷戰和「知識**」等因素的壓力下,都以高、新、難等原則進行中小學課程改革,教學內容逐級下放。

尤其是美國心理學家布魯姆關於兒童早期智力發展的觀點,受到許多國家的重視,加強早期智力開發成為美、蘇、日、德等國教育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在這種情形下,人們傾向於把早期教育誤解為早期智力開發,導致"智育中心",忽視學前兒童社會性和情感的發展。

隨著冷戰時代的結束和人文主義教育觀的復歸,80年代以來,各國教育工作者都呼籲要糾偏。

由於家長們望子成龍心切,社會也要求高層次的人才,**仍對幼小的孩子寄予過高的期望。

在兒童很小的時候,人們就對他們進行某一學科或某一方面如計算、閱讀、體操、芭蕾、鋼琴、健美、武術等方面的教育。

這種單一的技能技巧訓練有著明顯的片面性,並且在教學過程中無視兒童的興趣,強制行事,過於正規和嚴格,給幼兒個性的發展帶來不良影響。

因此,各國教育專家認為,尊重。研究和了解幼兒的特點,提供適合他們發展的教育,仍然是擺在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他們主張讓兒童通過自然經驗、社會交往和遊戲等方式自發地、自主地去學習。

各國學前教育事業在戰後雖然有較大發展,但一般說來,正規的學前教育機構如幼兒園和保育學校等仍難以滿足社會上的各種不同需要。許多國家學前教育機構的辦學形式日益多樣化和靈活化。

5樓:匿名使用者

一、幼兒教育發展簡史

(一)幼兒教育的產生和發展

幼兒教育是與人類社會一起產生和發展的。

當人類從猿進化**的時候。原始社會產生了。為了使人類社會能夠生存延續,人類必須實現自身的生產、再生產。

因此,撫養後代、保證嬰幼兒存活與生長的教育就隨之產生了,這就是最初的幼兒教育。

1.原始社會的幼兒教育

原始社會的生產力非常低下。所有的青壯年都要為獵取食物整日奔波,以勉強維持全部落人的生存。社會沒有多餘的人力、財力專門花在教育兒童上,只能由婦女和年老體弱的**在駐地周圍的勞動和生活過程中哺育兒童,保證他們存活下來,並向他們傳授維持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的知識經驗。

因此,在原始社會時期,幼兒教育是完全融合在生產和生活中的,其主要任務是保證幼兒的存活。

在原始社會初期,由於沒有固定的家庭,孩子歸屬於氏族內部公有,對幼兒實行的是氏族內部的公共教育。到原始社會末期。幼兒歸小家庭所有,幼兒公共教育逐漸變成了個人的事,家庭教育產生了。

由於生產力的低下,生產資料公有,社會還沒有劃分為階級,因此,教育是沒有階級性的,每個幼兒受到的教育是平等的。

2.奴隸、封建社會的幼兒教育

隨著生產力的不斷提高和私有財產的出現,人類社會進入了有階級的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教育也就出現了與原始社會不同的情況。此時社會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利用手中的權力讓自己的子女接受專人教育,以便把自己的子女培養成未來的統治者和官吏。同時他們毫不留情

地剝奪平民的子女受教育的權利.只允許他們跟隨父母學習各種勞動知識和技能。教育的階級性、等級性出現了。

為了適應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需要培育一批具有初步讀、寫、算能力的、為統治階級服務的人,於是在階級社會開始出現了專門的學校,幼兒教育與學校教育的分期出現了。入學前的幼兒教育仍然在家庭中分散地進行,這和封建社會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形態是相適應的。

當時也有人提出了幼兒公共教育和保育的思想,如古希臘的哲學家柏拉圖就主張3~6歲幼兒集中管教,但這些主張在當時是不可能實現的,因為社會既沒有創辦幼兒教育機構足夠的物質基礎,也沒有相應的社會要求。

3.資本主義社會的幼兒教育

17世紀中葉,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終於沖決了封建社會的堤壩。英國爆發了資產階級革命,資本主義制度首先在歐洲建立起來。到19世紀初,隨著近代工業革命到來,大工業機器生產在歐洲得到迅速發展,大量小農、小手工業者被迫進入大工廠做工,婦女也被迫走出家庭進入工廠,而不能在家養育孩子,於是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

創辦幼兒教育機構以收容、教養工人孩子的需求被提了出來。由於大工業生產創造了比小農經濟高得多的勞動生產率,使社會具備了創辦幼兒教育機構所必需的物質基礎,因此.生產的社會化帶來了幼兒教育的社會化,幼兒教育機構就首先在歐洲誕生了。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由英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歐文

(1711—1858)創辦的「幼兒學校」(後改名為「性格形成學園」)。他把1~6歲的嬰幼兒組織起來,進行集體保育,在當時社會上引起了巨大反響,受到過恩格斯的讚揚。不過,最初出現的幼兒教育機構多由一些慈善家、工業家舉辦,實質上不過是慈善性質的社會福利機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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