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的名詞解釋,名詞解釋家庭關係

2021-03-03 21:22:33 字數 6568 閱讀 6045

1樓:匿名使用者

以婚姻和血緣為紐帶的基本社會單位,包括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親屬

名詞解釋:家庭關係

2樓:凰冥幽

父母,子女,親戚與自己的關係。之間的問題就是家庭問題,家庭糾紛

3樓:夜雨殘寂寞

夫妻關係,戀愛關係,父女關係,或父子關係

家庭環境名詞解釋

4樓:儒雅的凝眸

家庭環來境分析指的是對家庭軟源、硬環境的分析。家庭軟環境,是指籠罩著特定場合的特殊氣氛或氛圍,它訴諸於人的內在情緒和感受,對人起著潛移默化的作用,是家庭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相互聯絡時所形成的一種氣氛;家庭硬環境,是指特定的物質條件,它是人得以發展的基礎條件。每個人從出生伊始就受到家庭環境的影響,這種影響往往是多方面的,深遠的。

往往一個好的家庭環境能夠影響人的一生。

「組織」的名詞解釋

5樓:微甜世界

「組織」的名詞解釋:

1.按照一定的目的、任務和形式加以編制;安排事物使有系統或構成整體。

2.按一定宗旨和系統建立起來的集體。

3.通常由一類或幾類特殊的細胞與其胞間質(胞間質是結構物質之一)一起組成的聚集體,動植物體即由這些聚集體構造而成。

4.紡織品經緯紗線的結構。

讀音:[ zǔ zhī ]

近義詞:集體;結構;架構;陷阱;機構;構造;組合;佈局;機關反義詞:個人

造句:1、黨應該進一步加強組織建設和思想建設。

2、他向黨組織遞交了入黨申請書。

3、課外活動要認真組織,不能放任自流。

4、他掏心地向組織彙報了近來的思想情況。

5、學校組織教師交流工作經驗,推動教學改革。

參考資料組織造句.造句網[引用時間2017-12-19]

家庭發展任務名詞解釋

6樓:匿名使用者

家庭發展任務 :是指家

庭在生活週期各個階段所面臨的、普遍出現的、需要家庭成員共同去解決的問題如果順利解決家庭則進入下一發展階段如果沒有解決家庭有可能停滯影響家庭整體的健康發展

家庭權利的名詞解釋?

7樓:匿名使用者

家庭關係是指基於婚姻、血緣或法律擬製而形成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家庭關係依據主體為標準可以分為夫妻關係、親子關係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家庭成員之間分別有怎樣的權利和義務呢?

夫妻之間的財產權利義務

夫妻之間的財產權利義務主要有:

1.夫妻財產製。我國夫妻財產製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未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歸夫妻個人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制並不排斥夫妻就財產的歸屬另行約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對財產的歸屬一經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在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3.夫妻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父母子女關係,也稱親子關係,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係可以分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養父母養子女和繼父母繼子女四類。

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

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主要有: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3)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6)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依據《婚姻法》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有:

(1)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但對於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規定可以隨養父或養母的姓,經過協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

(2)養子女和養父母的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子女和其他親屬之間權利義務的有關規定;

(3)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暫停,在收養關係解除後生父母與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恢復。

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

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2)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3)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包括祖孫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祖孫之間的權利義務

祖孫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2)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3)祖孫之間依據《繼承法》的規定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

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2)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3)兄弟姐妹之間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在現實生活中學會調節好家庭關係很重要,婚姻家庭關係的倫理性是道德調整和法律調整的客觀基礎。社會道德和法律共同規範著婚姻家庭關係。道德調整和法律...

任何單一的規範都不能勝任調整現代複雜的社會關係的重任,尤其在婚姻家庭領域。在家庭之中,建立一種互信互愛的關係是很重要的,這是家庭穩固的基礎。有了這個基礎,你就會有更多的精力和時間去完成你心中的事業。

但有一點,我們也不應該忽視,這就是對孩子的培養和教育。孩子是家庭和社會的未來,也是維繫家庭關係的一個重要紐帶。你和她(他)都不應該忘記這一點,如果把這一點忽視了,你的家庭就會潛伏著許多危機,將可能對你們產生一些你們所不願看到的後果。

名詞解釋 親屬

8樓:我瘋我狂

親屬qīn shǔ

親屬:因婚姻、血緣或收養而產生的社會關係。親屬的含義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

1.親屬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有固定的身份和稱謂;

2.親屬由婚姻關係、血緣關係或收養關係而產生;

3.親屬與家屬、家庭成員的區別:家庭成員是指相互負有扶養義務的一定範圍內的親屬,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時也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孫子女及兄弟姊妹等。

但不是家庭成員,因為和這些親屬之間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而且也不可能在一起同共生活。

親屬二字.由來已久。中國古代的《禮記·大傳》載:

「親者.屬也」漢代劉熙在《釋名·釋親屬》中說:「親,襯也,言相隱襯也」「屬,續也,恩相連續也。

」這些解釋雖然沒有揭示親屬的社會屬性,但都說明了親屬之間具有相襯相續的密切關係。

親屬廣泛地見於律條.是從明律開始的。如明律中有「親屬相盜」、「親屬相毆」、「親屬相姦」、「娶親屬妻妾」等條目。清末以來的歷次民律草案和國民黨**民法.其中都有親屬一編。

親屬,有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與法律意義上的親屬之分,即廣義和狹義之分。

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即廣義的親屬,是指以兩性和血緣關係為紐帶的親屬,不包括擬製血親,它上下各代延續無窮、範圍很廣。

法律意義上的親屬,即狹義的親屬.是指法律承認並規定其權利義務的親屬,僅包括一定範圍的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以及法律擬製血親,其範圍較之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要窄。

9樓:yzwb我愛我家

親屬,有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與法律意義上的親屬之分,即廣義和狹義之分。

1、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即廣義的親屬,是指以兩性和血緣關係為紐帶的親屬,不包括擬製血親,它上下各代延續無窮、範圍很廣。

2、法律意義上的親屬,即狹義的親屬,是指法律承認並規定其權利義務的親屬,僅包括一定範圍的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以及法律擬製血親,其範圍較之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要窄。

1、親族。原指六世以內的血親,後亦指跟自己有血統關係或婚姻關係的人。

《禮記·大傳》:「六世親屬竭矣。」

《新唐書·薛蘋傳》:「居三鎮,聲樂不聞於家,所得祿,即分散親屬故人而無餘藏。」

宋 曾鞏 《亡妻宜興縣君文柔晁氏墓誌銘》:「﹝ 晁氏 ﹞仁孝慈恕,人有所不能及,於櫛珥衣服,親屬人所無,輒推與之,不待己足。」

2、親近。

《朱子語類》卷二一:「既是生底物,便具生之理,生之理髮出便是愛。才是交接之際,便須自有箇恭敬,自有箇意思,如何漠然無情,不相親屬得!」

10樓:518姚峰峰

一、親屬名詞解釋

親屬二字.由來已久。中國古代的《禮記·大傳》載:

「親者.屬也」漢代劉熙在《釋名·釋親屬》中說:「親,襯也,言相隱襯也」「屬,續也,恩相連續也。

」這些解釋雖然沒有揭示親屬的社會屬性,但都說明了親屬之間具有相襯相續的密切關係。   親屬廣泛地見於律條.是從明律開始的。

如明律中有「親屬相盜」、「親屬相毆」、「親屬相姦」、「娶親屬妻妾」等條目。清末以來的歷次民律草案和國民黨**民法.其中都有親屬一編。

  親屬,有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與法律意義上的親屬之分,即廣義和狹義之分。

二、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即廣義的親屬,是指以兩性和血緣關係為紐帶的親屬,不包括擬製血親,它上下各代延續無窮、範圍很廣。

三、法律意義上的親屬,即狹義的親屬.是指法律承認並規定其權利義務的親屬,僅包括一定範圍的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以及法律擬製血親,其範圍較之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要窄。

四、分類:

1、舊中國對於親屬的分類:是重男輕女.以男子為中心的宗法制度的產物,並不能科學地反映親屬關係的親疏遠近。

我國最早將親屬分為宗親和外親兩種,到明、清時.妻族從外親中分離出來。因此,舊中國親屬分為:

宗親、外親和妻親三種型別。

2、宗親,又稱木親、木族。是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親及其配偶和「在室女」。它由三部分親屬組成:

一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親。如父、祖父、伯父、叔父、兄弟、子、孫子等。這類親屬同宗同姓,在舊律中又稱「木宗」或「正宗」:

二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親的配偶.如母、祖母、妻、兒媳、伯母等。這些女性雖屬外姓,但由於與「木宗」男性結婚而加入了。

「夫宗」.舊律稱之為「來歸之婦」;三是出自同一祖先未結婚的父系女性血親,如未婚的女兒、姐妹、姑、侄女等。舊律稱之為「在室女」。

她們一旦出嫁,就脫離孃家的宗族而成為其夫家宗族的宗親。如果真被夫「休棄」回到孃家,則又恢復其父親宗族的成員身份。實生活中,未能根木改變封建社會的親屬傳統,男性木位主義在親屬關係中仍然起著決定作用。

3、姻親是指以婚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關係,但配偶本身除外。如男女結婚,使雙方互與對方親屬產生了親屬關係。又如自己的親屬與他人結婚。

使自己與他人產生親屬關係。這些親屬都稱姻親。根據我國婚姻家庭法學中比較公認的觀點。

將姻親分為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以及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三種形式。

(1)血親的配偶。指自己的血親(包括直系和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子之妻(兒媳),女之夫(女婿),兄弟之妻(嫂、弟妻),姐妹之夫(姐夫、妹夫),伯、叔、舅之妻(伯母、嬸母、舅母),姑、姨之夫(姑夫、姨夫)等。

(2)配偶的血親。指己身的配偶的血親,如妻之父母(岳父、岳母),夫之父母(公、婆),以及妻之伯、叔、姑、舅、妓及其子女,夫之伯、叔、姑、舅、姨及其子女等。

(3 )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親的丈夫或妻子,這種姻親不是以一次婚姻為中介,鄭州婚慶而是以兩次婚姻為中介而形成的。如:

夫與妻之姊妹之夫(連襟),妻與夫之兄弟之妻(燦嫂)等。由於這種關係相對比較間接、疏遠,有些國家的立法不以配偶的血親的配偶為姻親。

資料名詞解釋名詞解釋資料

資料 data 是對客觀事物的符號表示,是用於表示客觀事物的未經加工的原始素材,如圖形符號 數字 字母等。或者說,資料是通過物理觀察得來的事實和概念,是關於現實世界中的地方 事件 其他物件或概念的描述。在電腦科學中,資料是指所有能輸入到計算機並被計算機程式處理的符號的介質的總稱,是用於輸入電子計算機...

發展名詞解釋,名詞解釋 發展

展拼音 f zh n單詞 develop developed發達,developing發展中,development發展 發展是事物從出生開始的一個進步變化的過程,是事物的不斷更新。是指一種連續不斷的變化過程。既有量的變化,又有質的變化 有正向的變化,也有負向變化。發展 f zh n 生詞本基本釋義...

家庭的名詞解釋

本質特點 家中有親人,家中有親情 定義 也就是解釋啦 一般來說,家庭是由婚姻關係,血緣關係或收養關係結合而成的親屬生活組織。還有家庭結構的稱呼,就什麼核心家庭呀那些的,想要就追問我好啦!人們常把家庭稱為社會的細胞。家庭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是由夫妻關係和子女關係結成的最小的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共同體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