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工作有何建議和意見

2021-03-03 21:13:59 字數 4472 閱讀 1215

1樓:聖百順

一、表述應力求準確、嚴謹,真實反映客觀實際。

1、第二章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

目前,中編辦、陝西省編辦、安康市編辦、安康市各縣區編辦都列在黨委機構序列,並非「各級人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建議此處改為「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這樣就避免了這個問題的出現。

2、第二章第十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

錯誤同第一條一樣,列錯了序列,應改為「**機構編制管理機關」。

3、第三章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經費**是指事業單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財政補助和非財政補助兩類······」

目前,事業單位的經費**在登記工作中分為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三類,上述表述與實際操作不吻合,建議此處將「財政補助和非財政補助」兩大類,細化為「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三類。

二、對情況界定應力求清晰、明確、剛性,增強具體操作性。

1、第三章第二十三條:「除特殊情況外,一個事業單位使用一個名稱。申請人申請登記多於一個名稱,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確認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記······」

這裡,什麼是特殊情況?在什麼情況下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確認為必要?沒有交代清楚。建議將特殊情況具體羅列出來,只要情況屬實即可核准登記,刪除「確認必要的」字眼。

2、第四章第三十七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中的第(六)款:「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影印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檔案。」

其他身份證明檔案包括哪些?沒有指明。要麼明確指出,指不出就只認居民身份證。

3、第四章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印章的印跡、基本賬戶號,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四章第四十九條:「事業單位變更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後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及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以上對事業單位向登記管理機關的備案要求,用語是「應當」,毫無剛性,約束力極弱,事業單位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難以規範其行為。實施細則中類似這樣的表述還有多處,建議要麼刪掉,要麼換成命令式剛性用語。

三、責任劃分應力求明確、合理、妥當,避免職責不清,流程不順。

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中,大家普遍認為登出登記不好實施,實施細則中對登出登記的具體操作規定體現在第六章第52條:「事業單位在申請登出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這裡存在以下幾個問題:第一,「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指導者太多,出現了並列,哪個牽頭不知道,容易造成推諉;第二,「其他有關機關」是哪些機關?沒有指明,得猜測琢磨;第三,清算組織成員較多的話,工作步調不好統一,人員到位難以齊整;第四,要求事業單位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以事業單位自身的性質、定位,應該不便做這樣的事;第五,「應當」一詞暗示事業單位可做可不做。

綜合以上種種情況,登出登記難以操作。建議指導單位只確定一個,清算組織成員不宜過多,事業單位在這個過程中的職責任務應確定為申請登出和配合登出工作,另外,用語要命令式、剛性化。

四、條款內容應與所涉及到的政策法規保持高度一致,避免出現衝撞。

第四章第三十八條:「批准事業單位設立的檔案種類如下:(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三)舉辦單位決定設立的檔案;(四)其他批准設立的檔案。」

一是以上批准設立的檔案種類是必須同時具備還是具備其一即可,沒有交代清楚;二是以上內容與機構編制審批「三個一」制度相悖,「三個一」制度規定,凡機構編制事項,由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一個部門承辦,機構編制工作的領導「一支筆」審批,由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一家行文,非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檔案是無效的,因此,建議把上述所列與機構編制審批「三個一」制度相悖的條款刪掉。

五、約束性條款應有根有據有針對性,避免憑空滋生無效要求。

第八章第八十條:「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專案和標準收費......」、「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登記管理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

目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在實施登記管理工作中已沒有任何收費專案,因此,上述「不按照法定專案和標準收費」及「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登記管理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是無根無據的無效約束,應該刪除。

六、條款內容應覆蓋到所有事業單位,避免覆蓋面不全出現監管空白。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應該具備法人條件,而實際情況是,有相當數量的事業單位不具備法人條件,不能依法進行法人登記,因此,沒有取得法人資格,對這些非法人事業單位應該怎樣監管,實施細則中沒有提及,是個空白,建議認真調研填補這一空白,實現對事業單位的全面監管。

七、其他幾個具體事項的建議

1、關於開辦資金的確認。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是事業單位被核准登記時可用於承擔民事責任的全部財產的貨幣體現,包括舉辦單位或者出資人授予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財產和事業單位法人的自有財產。根據開辦資金的定義、**,建議在事業單位設立登記中,開辦資金證明由舉辦單位確認,在開辦資金變更登記中,開辦資金出具證明由事業單位和舉辦單位兩家確認。

2.關於事業單位登記事項的公告。

為便於公眾知曉和社會監督,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登出登記都應該進行公告,這也是政務公開的要求。由登記管理機關在機構編制**上公告最為妥當,既具有權威性,又便於及時操作,還便於公眾隨時隨地查詢瀏覽。進行公告,是工作職責所在,可免於收費。

3、關於年度報告程式和內容的監管問題。

對事業單位年度報告程式和內容的監管,可綜合運用以下幾個辦法:一是認真稽核年度報告材料,包括電子版材料和紙質材料,核對電子版材料和紙質材料內容是否一致;二是聯合舉辦單位進行監管,年度報告材料的真實有效合法性要由舉辦單位簽字確認;三是根據需要,隨時走進事業單位,深入其內部調查瞭解,全面掌握真實情況。

4、關於調動事業單位參加年度報告積極主動性的問題。

一些事業單位不積極主動參加年度報告是一個較為普遍的現象,根本原因還是年度報告對事業單位的客觀約束力太弱,參加與否,不影響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導致一些事業單位懶散拖拉。這個問題僅靠登記管理部門的力量不能徹底解決,需要得到聯合多方力量合力**的政策支援,在這個前提下,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整治:一是沒收法人證書正副本;二是通知開戶銀行凍結其銀行賬戶;三是把事業單位是否按時參加年度報告作為對其機構編制事項進行調整的依據之一;四是把事業單位是否按時參加年度報告納入對其舉辦單位的年度考核。

機構編制管理體制和辦法有哪些意見建議

2樓:

建議 :

(一)進一步增強編制法制意識。繼續將編制工作列入縣直部門年度績效考核和鎮街科學發展觀綜合考核,進一步提高各級各部門的編制意識。嚴格執行「三個一」審批制度,充分發揮編制部門前置調控作用,嚴格控制和人員膨脹。

要求縣委、縣兩辦嚴格稽核把關,部門提報編制事項,未事先徵得編辦同意的,不得提交縣裡會議研究。同時,加強編制宣傳教育和違紀預防教育,切實提高各部門執行編制法規政策的自覺性。

(二)進一步規範事業管理。將職能作為設定和編制調整的主要依據,結合事業單位清理規範和分類改革工作,本著「精簡、統

一、效能」的原則,對職能缺失或重疊,運轉不暢的單位予以撤併整合。在嚴格控制總量前提下,實行動態調整,充實加強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領域,同時嚴控新設立規模過小、職責任務不充分的事業單位,優化事業資源配置。進一步強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加強監督管理,規範事業單位行為。

(三)嚴格離崗人員管理。領導幹部離崗和一般人員內部退養是造成滿編缺人的根本原因。為切實解決這一問題,一是建議縣裡出臺檔案,不準單位再自行辦理人員內部退養;二是按照上級要求,逐步提高領導幹部離崗年齡,縮小與實際退休年齡的差距,不再批准教育、衛生等系統專業性較強的幹部或副科級單位副職提前離崗;三是利用好離崗幹部這一資源,從中選取部分年富力強、工作經驗豐富、精力充沛的同志參與縣裡的維穩、社會管理、掛職包村等中心工作。

(四)多途徑加強人員梯隊建設。面對人員分佈不平衡及結構不合理的現狀,多途徑加強人員梯隊建設。一是人員編制計劃的使用,優先解決各單位急需崗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需求,避免單位業務人員出現「斷層」現象;二是採取公開選調方式,加大幹部交流力度,促進幹部在部門間的合理流動;三是實行人員編制動態調整,根據單位職能變化、工作量增減等情況,及時調整人員編制;四是嚴格控制鎮街幹部交流到縣直單位的規模和數量,使實有人員與核定編制合理匹配;五是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從撤銷單位收回的編制中預留部分編制,用於引進高層次人才。

(五)加強借調、混編混崗等人員管理。一是規範借調人員管理,嚴格執行已出臺的借調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規範各單位借調人員行為。二是繼續完善編制實名制管理制度,實行定編、定崗、定員,確保實有人員的數量、結構與批准的編制相對應,嚴格控制人員混編混崗。

三是抓好編外聘用人員管理,制定出臺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積極倡導勞務派遣等用工方式。

(六)加強編制監督檢查。一是認真學習貫徹**編辦、監察部《編制工作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完善與紀檢、組織、人社、財政等部門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二是適時組織部門執行「三定」規定、借調、混編混崗、編外聘用人員等情況的專項督查,嚴格落實「四個嚴禁」的制度規定,對違反編制紀律的行為,責令限期糾正,對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的,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切實維護編制管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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