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
1樓:江競
為正散寬確審理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物權法 》的相關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依法取得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或者雖未依法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於買賣、贈與等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衝棚亮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和察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
2樓:賈寶驊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有哪些。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所有人梁物對其專有部分享有獨自佔有、使用的專有權,對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權,以及對建築物的整體享有成員權,構成的建築物的複合共有權。
2、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陸渣閉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特徵。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建築在整體的建築物上區域所有的所有權形式。
2、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權、共有權和管理權(成員權)三個部分組成。
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不是權力的組合,而是乙個獨立、統。
一、整體的權利。
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人擁有了專有權就必然擁有共有權、管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早裂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
3樓:賈寶驊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包括:業主的確定、共有部分的確定、專有部分的確定等。在區分所有權的行使中,業主基於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牆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
一、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了以下方面的基本內容:
1、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2、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3、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法律特徵是: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建築在整體的建築物上面的所有權形式;
2、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由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構成;
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儘管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三個部分,但它是乙個實實在在的獨立的、統一的、整體的權利;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司法解釋》
第一條 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規定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六章所稱的業主。基於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第二條 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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