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交易的風險轉移的概念是什麼

2025-07-06 19:50:08 字數 2938 閱讀 1998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1、有運輸條款的貨物在合同中買賣的風險轉移。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一)如果運輸條款規定賣方有義務在特定地點向承運人運輸貨物,賣方履行義務後,貨物的風險將轉移給買方;(2)如果合同中沒有指明交貨地點,只要賣方按照合同將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貨物的風險就會轉移給買方。

2、運輸中銷售的貨物的風險轉移。賣納歷根據公約第68條的規定,從買賣合同成立之日起轉讓給買方。但由於對運輸中的貨物的出險時間不易確定,所茄舉以公約又規定,風險自交給簽發運輸單據的承運人時起轉移給買方,這種情況須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貨物已滅失或損壞的為限。

3、貨物在其他情況下的風險轉移。根據公約第69條的規定,在其他情況下,如在賣方營業地交貨或在賣方營業地以外的地方交貨,此時的風險從買方接受貨物或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轉移給買方。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六十七條。

1)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但賣方沒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交付貨物,自貨物按照銷售合同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轉交給買方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如果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在貨物於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賣方受權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並不影響風險的移轉。

2)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註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中搜不移轉到買方承擔。

2樓:沉穩還和善灬雛菊

1、有運輸答陪枝條款的貨物在合同中買賣的風險清敏轉移。根據《聯亂閉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一)如果運輸條款規定賣方有義務在特定地點向承運人運輸貨物,賣方履行義務後,貨物的風險將轉移給買方;(2)如果合同中沒有指明交貨。

3樓:十七隻糖

就是將風險從交易貨物的一方,轉移到其他方。

貨物風險轉移的時間

4樓:李開鋒

法律分析: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於貨物風險的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貨物的風險自交畢亮付時轉移,對於交付時間,與買賣雙方所約定的履行方式相關。

1、約定賣方送貨的:約定賣方送貨,是指由賣方將貨物送到買方廠區或指定地點,貨物在到達買方收貨地點,交由買方後,貨物完成交付。此種情況下,貨物的在途風險,由賣方進行承擔。

2、約定買方提貨的:約定買方提貨,是指買方自行至賣方廠區進行提取貨物,賣方在廠區將貨物交由買方清點、簽收後,賣方即完成貨物的交付。此種情況下,貨物的在途風險,由買方進行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顫數吵。

第一百四十五條 當事人沒有約茄侍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是什麼

5樓:羅仰俠

貨物風險移轉的基本條件是貨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價值的是貨物風險轉移基本條件之上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問題。

一)貨物的特定化條件。賣方交付貨物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將貨物特定化。所謂貨物特定化就是把搏逗處於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於合同項下的行為。

雖然貨物特定化是貨物所有權轉移的前提,但在貨物風險轉移的問題上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同一賣方把交付給不同買方的貨物存放於一起發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而這些不同的買方都是逾期未領受貨物,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不同買方的風險責任承擔的劃分問題。應當認為,貨物特定化也應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在賣方實際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貨物實際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貨物未實際交付給買方或承運人的情況下,貨物未特定化,就不發生風險的轉移。如賣方將貨物存放於倉庫由買方提貨,按通常的認為,貨物的風險自約定的買方提貨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顫轎時間。

如果在約定的提貨時間後,賣方倉庫的貨物發生部分毀損或滅失,那麼,到底是賣方自己的貨物還是交付給買方的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到底由誰來承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這就涉及到貨物特定化問題。

貨物特定化不僅有利於防止賣方將自己毀損、滅失的貨物稱作交付給買方的貨物而進行的欺詐,而且,有利於促使買方注意風險的轉移,適時履行合同。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這就要求賣方在貨物交付時間到來以前,將貨基洞賣物的數量、存放地點等書面通知買方,並在準備交付的貨物上打上標誌如買方的單位名稱等,將貨物特定化,即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特定化的貨物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時間時就轉移給買方。

二)貨物的品質擔保條件。如果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我國《民法典》合同編規定: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這條規定的含義,應是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情況下,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前提條件是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的合法權益被人侵犯,越來越多的人懂得用法律**來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首先雙方可以先進行協議,只要協議達成一致,法律是不進行干涉的,但是如果達不成協議,可以蒐證證據,到人民法院進行上訴處理。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轉移指的是什麼?

6樓:生愁

1.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公約》69: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風險轉移於買方承擔。

2.過失劃分原則。從交貨時間起,風險旦坦從賣方轉移於買方。適用前提,風險的轉移是在賣方無違約責任的情況下。

如賣方發生違約行為,則上述原則不予適用。3.國際慣例優先。《公約》9:

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灶並事人均有約束力。如《2000年國際**術語解釋隱遲跡通則》的fob、cif、劃撥是風險發生轉移的前提條件。根據公約的規定,貨物在劃撥合同項下前風險不發生轉移。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風險轉移的規定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對風險轉移確定了以下原則 1.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和某些國家,如英國,以所有權轉移時間確定風險轉移時間的原則不同,公約採用了所有權與風險相分離的方法,確定了以交貨時間作為風險轉移時間的原則。公約第69條規定,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風險轉移於買方承擔。2.過失劃分原則。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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