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資料(18)
1樓:老周在此
二、調整範圍和各方面的職責規定。
一)特種裝置範圍。
本條例所稱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經***批准,質檢總局制訂了《特種裝置目錄》於2004年1月19日公佈。)
二)排除適用。
調整範吵蔽圍不包括已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作出明確規定的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太空飛行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原為「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裝置、民用機場專用裝置(新增)。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新增)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所稱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裝置,是指礦山井下使用的固定式特種裝置。但對礦山使用的鍋爐、氣瓶、承壓罐車等特種裝置屬於條例調整的範圍。
三)各方面的安全管理職責規定。
條例第。四、五、六、七、九條分別作了規定。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檢驗技術把關、**統一領導、社會廣泛監督」的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的新的思想。
1、蘆公升部門依法監管。
明確了特種裝置安全監察管理體制和行政主體:***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全國特種裝置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裝置實施安全監察。
2、企業全面陪碰老負責。
強調企業是特種裝置安全的責任主體。規定了特種裝置生產、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義務。
3、檢驗技術把關。
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範圍內進行檢測檢驗,並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強調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法律責任,確保檢驗檢測機構的獨立性和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的公正性。
4、**督促協調(**統一領導)
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在特種裝置安全工作中督促、協調的職責。
5、社會廣泛監督。
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舉報違法行為的權利,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舉報制度、受理和處理舉報,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的規定。建立社會監督和舉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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