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掛靠單位可能承擔哪些責任?

2025-05-29 05:15:23 字數 2631 閱讀 1061

掛靠公司承擔什麼責任

1樓:律漸

掛靠」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由於掛靠屬於一種規謹穗避法律的行為,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事實,一旦發現,將承擔合同無效、沒收違法所得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借巖纖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的,出借祥棗卜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掛靠公司承擔責任

2樓:湯喜友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掛靠由於不具備合法資質,對生產生活州消的發展具有不利影響。我國的多部法律中對掛靠行為已經實施了嚴格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七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冊檔知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二)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的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蠢嫌的真實材料的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被掛靠單位和掛靠單位各承擔什麼責任?

3樓:王金虎

掛靠」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將掛靠經營界定為「掛靠方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進行施工的生產經營活動。」《解釋》第4條規定: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蔽歷義與他人簽訂建築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由此可見,由於掛靠屬於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事實,一旦發現,將承擔合同無效、沒收違法所得的法律責任。

最高法院僅對如何確定訴訟主體作出了司法解釋,最高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第52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那麼將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列為共同訴訟人後,他們應該如何承擔責任,筆者認為,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江蘇省高院釋出的《關於當前經濟審判工作中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中就明確規定,無進出口權的法人用有進出口權的法人的進出口業務章對外簽約,應將兩者列為共同訴訟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對第睜逗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已被司法實踐所接受。另外需要注意悉並賣,被掛靠人允許他人掛靠經營,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易使相對人誤認為是在與被掛靠單位進行交易。

被掛靠單位如不承擔責任,會使善意相對人遭受不合理的損失。

掛靠單位承擔責任

4樓:何帆

掛靠單位在交通事故中要承擔責任。根據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基搜差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仍然實施**行為,未經被**人追認的,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漏昌為拒絕追認。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搏皮。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

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被掛靠公司承擔責任嗎

5樓:李紅豔

掛靠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工傷的認定以雙方存在 勞動關係 為前提,在勞動保障部門作出 工傷認定 後,用人單位常常以不存在勞動關係為由,向 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正物勞動關係的認定成為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焦點。 同時,當事人對勞動關係是否成立有爭議時,人民法院也不得徑直以事實不清為由,判決撤銷工傷認定的行政行為,而應對勞動關係是否成立的事實依法進行審查。 附:

認定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雖簽訂了書面 勞動合同 ,但因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導致 合同無效 ,應認定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二、口頭約定代替書面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未終止或續訂合同而延續勞動關係的; 四、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了「工作證」、「服務證」等 身份證 件或已填寫「登記表」、「報名表」,允許或預設勞空清察動者以用人單位員工名義工作的; 五、 試用期 間未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既不解聘,又不與勞動者簽訂正式合同的。 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相關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鬥茄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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