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女兒結婚,父親防著他們,該怎麼辦?

2025-04-19 23:50:46 字數 3276 閱讀 4134

1樓:你到底敢不敢

這和旦是可以理解的,因為畢竟不是自己的親生孩嫌州子,但這個時候可以開導父親,既然是一家人,就應該真誠相處,相互防著,芹棚蔽生活會過得很累。

2樓:小自信

直接告訴父親我不會從家纖羨山裡派昌拿一分錢,我要毀中通過自己的能力去讓我自己過上更好的生活,我不會把你當做依靠的。

兒子和繼母結婚,違法嗎?

3樓:張麗珍

您好,如果您父親和繼母仍處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您再和繼母結婚是違法行為,且涉嫌重婚。所謂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我國的一夫一妻制度;第二,主觀方面是明知或者故意;第三,客觀上行為人具有重婚行為。

在我國刑法中規定了兩種重婚行為:一種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另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是指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與之結婚。如果行為人是蒙受欺騙,不知道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則不構成重婚罪。

這裡所說的「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又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結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無論是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還是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都構成重婚罪。

但如果父親與繼母離婚後,您想與繼母結婚,如果您年滿22週歲,且與繼母不屬於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這個是不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繼父和繼女有隔閡怎麼辦?

4樓:網友

雖然說我並沒有遇到過類似的問題,但是對於很多再婚的一方而言,當家庭重組的時候,繼子女和自己之間有隔閡,確實是普遍存在的問題。

因為這個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很有可能會影響到自己和現在愛人之間的感情,甚至會導致兩個人的婚姻再次破裂。

對於遇到這種問題的人而言,我認為可以通過以下的方式來處理自己和繼子女之間的關係。我們必須應該認識到,在我們剛剛踏入這個家庭,做虧和自己的繼子女剛剛認識的階段,自己的繼子女和自己之間始終會有一種無法消除的隔閡。

我們就罩胡李需要有足夠的耐心,通過自己的真心付出來一點點的感化對方,讓對方真正的信任自己,而不是過於的急功近利,這樣只會讓對方更加的無所適從。和自己的繼子女相處的過程中,我們要有足夠的包容心,要多和自己的技子女進行溝通和交流,讓對方真正的瞭解自己,認識自己,發現自己身上的優點。

這樣才能夠逐漸的信任自己和彼此之間建立比較親密的聯絡,在和自己的繼子女相處的過程中,也不能夠為了消除彼此之間的磨合,刻意物遲的討好對方,這樣不僅不能夠讓兩個人真正的消除隔閡,甚至會讓自己處於一種比較被動和尷尬的位置,那自己的另一半能夠積極的參與其中,也能夠讓自己和繼子女之間儘快地消除隔閡,從而讓家庭成員之間相處更加的和諧。

繼父母子女可以結婚嗎

5樓:袁霄霄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存在 扶養 關係,雖然沒有血緣關係但屬於擬製血親,繼父母的親生女兒和繼子是不允許婚配的,否則是可以婚配的。沒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衡拍衫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之間屬於姻親,不屬於擬製血親。

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 撫養 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民法典》第賀鋒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咐腔女關係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子女不接受繼父繼母怎麼辦?

6樓:放棄那回憶

你好,對於重組的家庭都不容易,面對第2次的選擇,因為雙方有可能都有孩子,特別是孩子剛開始的時候是不接受的,因為絕兄不是自己親生的孩子,心中都會有隔閡,不接納自己。這種情況是需要乙個過程的,因為孩子不接納自己,因為自己是陌生人,才不接受在跟孩子的相處過程中慢慢磨合,多付出自己的愛心去關心孩子,讓孩子感受到跟他自己的家人父母一樣的愛和關心消除孩子心理的隔閡,才能夠接受自己。

1、重組家庭,因為彼此相愛,才會排除萬難,寧可受到繼子女的困擾,也要結婚。帶孩子的一方,一定要起到紐帶作用,多與雙方溝通。避免誤會。

所謂關心則亂,要告訴孩子,不管不顧不是愛,父母關心你,才會焦慮發脾氣。

2、家庭中難免遇到糾紛,遇到問題時,家長首先要問自己乙個問題,我們要做的事情,是不是為孩子著想?如果僅僅想發洩怒氣,就不要採取行動。孩子都是無辜的,特別是十歲以下的孩子,我們對孩子的好,他都能通過眼神和行動感受得到。

3、即使是親生父母也應該管理好情緒,儘量不要打罵孩子,何況我們是繼父母?繼父母不好做,想對孩子好,多說幾句,都會被誤認為虐待孩子,打罵更會被罵成惡毒。儘量和孩子溝通,實在溝通不了,由親生父母那一方管理,避免誤會產生。

4、走入再婚家庭之前,夫妻雙方和自己的孩子已經建立了乙個牢固的同盟,感情密切。組成新家庭之後,父母可能都會擔心自己的孩子年齡小,脆弱,在與繼父母以及其他關係中受排擠,吃虧,無形中會更加保護自己的孩子,進而形成亞同盟問題。

5、另外,傳統觀念要求繼父母要把繼子女「視同己出」,這同樣是乙個誤區。繼父母永遠不可能異想天開地讓自己「變成」孩子的親生父母,取代其親生父母的地位或角色。

6、再婚家庭存在很大的異質性,因為當融入乙個家庭,很多情況下,對於乙個陌生人新的家人會有很多的問題需要解決。所以在相處的過程中要慢慢磨合產生和諧,付出自己的努力去改變,讓孩子們能夠接納自己。因為在我們身邊也有很多跟繼子女相處的很融洽的人。

也是因為把孩子當做自己的孩子一樣去愛,他們孩子被愛被關心,就會接納自己,跟自己相處在納巨集神一起也就成為了一家人,相處也會融洽。洞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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